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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

发布日期:2010-04-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而言:

  1、工资、奖金: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建立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力,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规定:“知识产权包括;有关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有关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有关人们在一切领域中的发明的权利;有关科学发现的权利;有关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有关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有关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中的一切其他源自智力活动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的范围非常广。

  知识产权收益,是指作品在出版、上演、播映后而取得的报酬,或允许他人使用而获得报酬、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报酬、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报酬。但是该收益依据《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仅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而不包括尚未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和非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只要被继承人、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角度讲,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因此,《婚姻法》和《解释二》通过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只有在该范围的财产,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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