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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税务代理问题的研究

发布日期:2004-06-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推行税务代理制,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办税,并使之成为税收征管体系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所谓税务代理是指代理人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在税务代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一种民事代理行为。它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具有代理的一般共性,实行税务代理制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如日本,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已有80多年的历史。日本现行的税务代理制度是通过制订税理士法加以规范的。该法把税务代理称为税理士,规定只有律师、会计师、退职的税务官吏,才具有税理士资格,并且规定了税理士的权利义务。税理士的业务考试制度及工作守则等等。税务代理制度的实行,弥补丁日本税务行政的不足,协调了征税双方关系,保证了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了卓有成效的制约机制,促进了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除了日本之外,美国、英国、我国的香港,也都实行了税务代理制。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务代理也作了原则规定。

  在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首先是依法治税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经济结构、经营方式越来越复杂,偷漏税和反偷漏税、避税和反避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这就要求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能由征收管理型转向监督检查型,长期以来存在的“保姆式”税收征管模式将不复存在,税务部门的主要精力将放在税收征管特别是稽查上,为了保证办税程序民主化,必须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由于税务代理处于相对独立和公正的立场,它介人税收事务,就会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建立起一种双向制约关系。同时,随着税法的完善,为了保证门类繁杂的税收法律能够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税务机关也需要有一个联结税收法律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和纽带,并要求这个中介既能胜任涉税业务,又容易为纳税人所接受。而税务代理机构恰好在这些方面具有其他机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逐渐成为税收征管体系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

  其次,实行税务代理是纳税人的客观要求,因为搞市场经济必然会有竞争,而税收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到纳税人的竞争实力,而每个纳税人又不可能及时准确了解和运用税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随着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和人们纳税观念的转变,纳税人要由被动纳税变为主动纳税。原来由税务部门担负的核税、开缴款书等事务性工作,将由纳税人自己来承担,纳税人由于专业知识、核算水平、办税能力参差不齐,以及考虑到纳税成本和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必然要向社会寻求中介服务,寻找精通税法,熟悉税收业务的专业人员代为办理税收事宜,而实行税务代理不仅可以做到依法纳税及兑现优惠政策,还节时省力,有利于纳税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和经营。

  再次,实行税务代理是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涉外税务日益复杂,外商向我国投资而对我国的税收法律与法规不尽了解,我国向外国投资需要了解和熟悉外国的税收法律,这就更需要精通税法的专业人员从事中介服务,以保护投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正由于税务代理的这一特殊地位,决定了代理者必须严格按照税法和税收制度办事,维护国家法律,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从而避免纳税人自行办税的盲目性和税务人员直接办税可能发生的弊端,以有利于同国际惯例接轨。

  在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已具备了现实可行的条件和基础。我国税收征管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税务代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使税务代理有法可依,同时经过多年来税法的宣传与教育,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有了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如海口市已经开始实行税务代理制度,这些都为我国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税务代理是一项政策性强、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工作,涉及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国家三者利益。税务代理人面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既要对国家负责,又要对纳税人负责。这就要求税务代理人必须具有财政、税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精通税法,并具有税收实务工作经验,此外,还应按照一定的程序由税务机关组织统一考试、审定井取得资格者才能充当税务代理人。律师由于其资格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确定的,其考试科目又涉及财经等方面,所以,律师可以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直接具有税务代理资格。对于那些未成年人,依照国家法律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  自其刑罚执行或不再执行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之日起未满三年或被取消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者;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领取薪金或依法被取消代理资格以及国家税务部门认为不具备税务代理资格的人,均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税务代理人依法公正、准确地执行职务。

  税务代理的基本任务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根据国家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纳税申报制度的要求,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具体工作内容是:办理、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报告,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延期缴税,制作涉税文书,受聘担任税务顾问,‘当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还要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既可以全面代理,也可以单项代理;既可以临时代理,也可常年代理,但除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外,不能代理或行使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职权,防止将税务征收权、审批权、检查权,通过委托转移或变相转移给税务代理人。

  为了保证税务代理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履行一定的义务。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有权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小人调查核实,对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或进行税务调查有事先得到通知的权利。对调查的结果和行政决定有询问和陈述的权利。但税务代理人在执行职务时,必须出示税务代理许可证,必须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情况,不得隐瞒、谎报、对被代理人不得进行偷漏税和洽谈,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还应该予以制止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对代理过程中所接触的秘密在代理期间或代理业务停止以后应该保密,不得泄露,此外,税务代理人若与委托人或其他当事人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应向税务代理机构请求回避。税务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职责的行为,给纳税人造成损失时,既要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之规定,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又要承担行政责任即由税务机关根据有关税务法规,给予取消代理资格,暂停营业或终止营业直至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代理是一项新的社会中介活动,在这个领域活动的,除了律师事务所外,还将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这些税务代理机构各有所长,相互竞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想在这一领域打开局面并站稳脚跟,首先必须积极向税务行政机关申报领取税务代理许可证,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然后才能从事税务代理。其次,在代理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客观、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努力使自己的代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委托人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纳税人的信赖和欢迎,得到税务机关的支持,从而提高自己的社会声誉。再次,律师事务所要利用自己与当事人联系广泛的特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选择、些自己熟悉的代理项目,如开展税法咨询、税务培训,代纳税人办理税收争议的调解,取得经验,扩大影响,然后逐步拓宽税务代理业务。再次,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完善税务代理制度,使税务代理活动规范化,以便使代理活动有章可循。最后,律师事务所要积极调整人才结构,更加自觉地实行律师业务的专业化分工。因为,开展税务代理业务要赤诚律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应的专门人才,而目前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人才结构和知识结构并不能完全适应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要求。因此,一方面律师事务所要迅速吸收一批有真才实学、熟悉税收业务的专门人才或担任专职律师,或担任税务顾问,以解燃眉之急,另一方面对一切欲从事此项业务的律师来说,则要刻苦钻研财税法规以及会计知识,研究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甚至精通税法,努力使自己成为税务专家。只有这样,才能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良好的服务,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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