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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

发布日期:2010-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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