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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10-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的概念{一般掌握}

  (1)学者们关于权利本质的解释:

  ①自由说。②范围说。③意思说;④利益说;⑤折衷说(综合意思说和利益说);⑥法力说;⑦资格说;⑧主张说;⑨可能性说;⑩选择说。

  (2)法律权利的特点{重点掌握}

  ①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②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③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④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2.义务的概念

  (1)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一般掌握}

  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

  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2)义务的性质表现{重点掌握}

  ①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3)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般掌握}

  ①“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② “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

  二、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

(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

(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

(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

(1)个人权利义务

(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

(3)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这种对应关系是指任何一项法律权利都有相对应的法律义务,二者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的积极履行。?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有的法律体系以义务为本位,如从奴隶社会开始有法的时候起,历史上一系列法律体系,就“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一个阶级,另一方面却几乎把一切义务推给另一个阶级。” 等级特权社会遵循义务本位;民主法治社会遵循权利本位。?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题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2002/一/2)

  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

  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

  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四、法律权利的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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