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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名师讲义——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发布日期:2010-05-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概述

  一国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即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国家元首、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国际组织官员等具有与一般外国人不同的特殊民商事法律地位

  二、制度

  1、国民待遇:不包括政治待遇和不允许外国人享有的特定权利;是互惠并有所限制的国民待遇

  2、最惠国待遇:互惠

  不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A.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B.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

  C.有特殊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特权与优惠

  D.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3、优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待遇借以发生效果的事实根据

  三、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外国人基于我国国内法、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或对待原则,在我国享有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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