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发布日期:2010-06-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本条被誉为无罪推定的法律条款,主要有三层意思,一是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等;二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三是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控机关拿不出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证据的情况下,责令其自己说明来源,如果本人不能说明是合法来源,就推定国家工作人员犯罪,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这儿使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明显与无罪推定原则相违背。这也是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所在。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国情相符
上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有部分国家工作人经不起糖衣炮弹的袭击和金钱的诱惑,纷纷在利益面前落马。但是由于侦查技术和条件的限制,一些贪污受贿的证据难以查明,对这一部分国家工作人就没有办法处罚。然而1988年巨额财产不明罪在部分学者和司法机关的呼吁下应运而生。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是符合当时基本国情的,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1988年规定出台以来,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倒在它脚下,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取得了相当的实际效果。立法时可能是考虑司法机关对事实没有查清,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部分巨额财产是贪污、受贿所得,使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因此就只规定了一个量刑档次,最高刑罚5年有期徒刑。而贪污受贿犯罪的刑罚最高可达到无期徒刑,乃至死刑。
由于这两者之间的处罚存在较大差距,为腐败分子提供了可钻法律空档,腐败分子抱有只要闭口不说,你们查不清,顶多判五年的想法。因此巨额财产不明罪又被许多人称之为腐败分子的“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从现实来看,对打击腐败犯罪不利。
三、最高刑期提高到10年是明智选择
8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原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个量刑档次改为两个档次,最高刑为5年提高到10年。尽管只是把一个量刑档次改为两个,把5年的最高刑提高到10年。它明显增大了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同时也便于了司法机关的操作。
这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在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作出的行动,充分显示了国家为健全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努力,充分显示了国家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以及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守法干部队伍的决心。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谢记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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