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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为独立主体的几个问题

发布日期:2004-05-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法人为独立主体的物质基础及独立性表现

  法人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一个企业要成为法人首先必须具有财产上的独立性。财产独立性是法人为独立主体的物质基础。企业法人的财产独立性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财产独立性表现为企业的何种权利?这是我国法学界长期争论而又未决的问题。其原因在理论上当然涉及国家与企业之间的权利界定问题,自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法律及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后,一般认为,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权。但在经营权为何种性质的权利上,又有多种不同观点。笔者也曾经谈到企业的经营权为一种物权,在动态上即企业进入流通领域它就相当于所有权,其目的试图避开承认法人所有权的阻力,而在实际上赋予经营权以所有权的内容。现在看来,不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企业法人所有权,就难以保障法人对其财产的自主支配权。在国家享有所有权和企业享有经营权的财产权利构造下,企业是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主权的。因为在企业经营权的内容上,许多学者只承认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财产处分权,而不承认企业享有收益权。在实际管理人员的观念中,企业只能在政府的指挥下进行经营,不能有决策权。而在政府主管机关的观念中,企业为国家所有,其理所当然地有权也应当干预企业的活动,似乎不管就是失职。

  企业经营权这一理论,既与以传统所有权理论来看待和解释国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有关,又与仅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的理论相一致。应当承认,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在理论上不断有所突破。从不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关系到承认社会主义经济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进而,由不承认企业的主体地位到承认企业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不承认企业有独立的财产权到承认企业享有经营权,这无疑是极大的进步。然而,也正是在认定社会主义经济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观念下,不肯承认企业有完的自主权,尽管不得不承认企业为主体,但也认定企业只是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里的“相对独立”正是加给企业的一个紧箍咒,也是政府得以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借口。而这一“相对独立”的物质基础又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于企业财产所有权仅为国家享有,企业当然不能依自己的意愿支配,而必须受国家即所有人的支配,从而企业当然也就只能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同时,企业又不能不为主体,要承认企业的主体地位就不得不承认企业对其资产的财产权利,于是也就出现丁对于企业的资产“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的权利构造,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权利构造呢?大概也是两种理论调和的产物。从传统所有权理论上说,“一物一权”是罗马法以来的原则,在一个财产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因而,承认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承认企业的所有权。从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上说,所有制是决定社会性质的基础,所有制的法律表现是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就表现为国家所有权,承认了企业所有权,就不能承认国家所有权,也就等于否定了全民所有制,从而也就会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看来正是在这种理论误区中,创设出经营权的概念,在企业仅享有经营权,企业为相对主体的理论指导下,也就造成国有企业活力不足的状态。在今天,经济理论上巳承认社会主义经济属于市场经济,从国家的根本大法上已确认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市场主体再也不能从所有制上宋划分丁,无论企业属于何种所有制,必须有同一的法律地位。然而,我们仍没有走出所有制与所有权等同的误区,仍然不肯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所有权,而仅以法人财产权来代替经营权,实质上,所有权与所有制虽有联系,但不是等同的关系。就企业财产来说,从企业与投费者的关系上说,企业是谁投资的,当然归谁所有:从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上说,统一企业的财产就是归某一企业所有,这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角度看,企业对其资产当然享有所有权,而不能由他人享有所有权,否则就恢不上企业的财产独立性。可见,承认企业法人所有权并不会否定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试想,在资本主义国家,其社会性质难道会因承认法人所有权而改变其私有制的基础吗?因此,我们大可不必担心承认法人所有权会改变社会主义性质。况且,按小平同志的看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不能不调动生产单位,生产者的积极性,就必须确认企业法人的主体独立性。承认法人所有权,也就承认企业法人对其资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也就为真正的法人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这样才能从财产关系上保证企业的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才能为保证企业的自主权提供物质条件。企业的真正主体地位的确立,使企业能够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这只会为社会主义创造更坚实的物质基础。

  企业对其资产享有所有权,得以对其为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是企业独立性的物质基础,是企业真正具有独立性的根本标志,这一独立性也决定了企业作为法人应具有的另一特征即民事责任的独立性。在以往的体制下,企业为相对独立的主体,对其资产不享有所有权,因而对其经营行为也不是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尽管从改革一开始,就试图建立寅、权,利相统一的激励机制,但终未达到目的。究其原因之一,就是没能使企业在这三方面具有真正的独立性,仅是在相对独立的基础上达到统一,即企业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一定的处分权,可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但企业对其财产没有所有权,没有不同于其他主体的独立利益,也不是完全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的经营效益虽与企业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无根本的利害关系,这就导致企业缺乏利益驱动力,缺乏危机感。没有利益驱动、没有危机感的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是不可能有主动性、积极性的。这也就难怪企业虽大量亏损,却仍能安然处之。因此,企业要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必须赋予其法人所有权,使其真正有财产权利上的独立性、利益上的独立性及寅任上的独立性。

  我国的改革是从分权开始的,先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分权,即实行两权分寓,由国家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经营权,采取的主要形式是承包经营责任制,其后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与资产管理机关之间分权,即实行国家所有权与国家行政权分开,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由国有资产管理机关行使国家所有权。应当承认这些改革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在一段时间里曾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但是这种改革思路是不妥的,我们曾多次指出,不能从给企业放多少权宋确认其主体地位,来改革,而要从企业应当具有何种权利来考虑问题。因此,为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非确认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可。唯有以此“釜底抽薪”的方式来改革产权制度,才能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产权制度。而也只有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和市场经济体制。

  二、法人独立性与股份制改造现代法人制度的典型组织形式是实行股份制。我国自1992年以来掀起了一股“股份制热”,开始大规模、大范围地推行股份制,并以此来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一时间有的地方甚至把是否积极推行股份制作为是否坚持改革的标准。我们说,以股份制形式改造企业的产权制度,无疑是一条正确的改革途径。然而,也不能不看到,在推行股份制中出现了一个误区,即许多地方把实行股份制仅作为一种筹措资金的措施。这是严重歪曲实行股份制意义的错误作法。

  应当指出,股份制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业组织制度,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实行股份制改造,也就是要按股份制方式来组建或改造企业。其意义和作用当然是多方面的,也不可否认,实行股份制,可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以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量资金的客观要求,然而在我国建立和改造股份企业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不应当放在融资上面。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这种方式来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塑造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市场主体。

  如前所述,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所以不能成为真正主体,缺乏权责利的独立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受到所有制的局限。在企业由单一所有者出资的情形下,企业受单一所有制的限制,国家必然要并且可以不受约束地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政企职责也就难以分开,地方块块,部门条条的分割、封锁也就难以消除,企业就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 (至多成为相对独立的主体),企业的自主权必然难以落实,如果说国家不重视企业自主权,不注重玫企分开,那是不符合事实的。实际上,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条例,无一不是在谈落实企业的自主权,无一不在要求政企分开。但是效果总是不理想。这与没有一种合适的企业组织形式不无关系。实行股份制,企业不再受单一所有制的局限,从所有制上说,企业的所有倒是混合型的,这就不能再以所有制来划分企业的形态,企业就仅是企业而已,并不因所有制性质的不同而在主体资格上有所不同。由于股份制企业,投资者不是单一的,任何一个出资者都不可能对企业的全部资产享有所有权。对于企业的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只能由企业法人宋享有和行使。这就使企业的财产与出资者的财产严格分开,使企业真正具有财产上的独立性,使其有条件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 2款中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S条中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里尽管来用法人所有权的概念,但实质上是确认丁法人所有权,确认丁法人在财产上、利益上和寅任上的独立性。因为法人的全部财产乃是法人的财产,巳并非是创办法人者的财产。

  当然,实行股份铡并不会使投资者丧失权利,因而也就不必担心实行股份制会使国家失去其对国有资产的权利,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也正因为每一个投资者只能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领享有所有者的权利,因此每一个投资者都不能对于公司的全部资产享有所有者的权利。每一个股东都以自己的出费颠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受利益,因而公司的经营效果与每一个股东都有利害关系。这就使企业法人的利益成为所有股东利益的集合体,而不能由某一出资者来决定企业的命运。同时,也由于每一个投资者都不能支配企业的经营活动,每一个股东都关心企业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公司有着严密的组织机构,以发挥投资者与经营者各方面的积极性,并保证企业9B够做到自我约束、自我发展。

  可见,实行股份制乃是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保证其独立性,使之彻底转换经营机制,成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这才是推行股份制所要达到的目标,应当以此为标准来检验股份制改造的成败。

  三、企业法人的独立性与干部制度

  如上所述,实行股份制,可以从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保障企业主体的独立性。然而,如果认为只要实行股份制,就可以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就可以改变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的局面,就会使企业成为真正的主体,充分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那就错了。现在有一种倾向,认为股份制是包治企业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认为,要使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还必须有组织上的保证,改革我国的干部制度,造就一批真正的企业家。

  分析一下我国政企不分、企业效益低下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干部体制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这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的干部行政化。就是按照行政干部的级别来配备企业的领导干部,企业的领导职位被看作“官位”,成为安排相应级别干部的地方,许多干部并不懂得经营管理,并无经营才干,仅因为具有一定的级别,就被任命为企业的钡导,而某些虽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却因为企业的级别大高,而不能担任其主要领导。许多人到企业不是去搞经营管理,而是去当“官”。

  第二,行政干部企业化,就是指对行政管理部门、地方领导,按照企业的指标进行考核。这就导致,一方面行政管理部门不顾一切地上项目,办企业,只要把企业办起来,就是自己的政绩,就可得到提升,至于企业的效益如何,并不考虑,另一方面行政官员“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度地“关心”企业的事务,以创造自己管理经济的政绩,

  第三,企业干部只对其主管负责。现行的干部制度,企业领导只要取得主管干部的部门和领导的赏识,就可以得到提升,否则就可能被免职,许多企业尽管严重亏损,但是其领导因取得某些或某个主管的赏识,却能得到提升,而且从一个小企业可以提到另一个大企业任职,搞垮一个企业还可以再去搞垮另一个企业。相反,一些企业的领导尽管工作出色,深得企业职工的拥护,但因得不到主管领导的赏识,就可能被免去职务。这就导致企业领导只对主管领导负责,而不是对“市场”负责,只对上负责,而不对下负责。企业浮夸成风,叨盈晴亏,短期行为,等等,无不与此有关。

  第四,按照政治家的标准来要求企业的领导。众所周知,一个企业的经营好坏,与企业领导的素质有着直接关系。企业的领导应当是一个企业家,而不应当是一个玟治家,社会主义企业家应当有社会主义的事业心,能使企业创造出更高的经济效益,为社会主义创造出更多的物质财富,对社会,对人民,对企业的职工负责。而一个企业家如作为一个党员,也只有真正把企业的经济效益搞上去,才能算尽到党员的职责,才能算是对党负寅。因此,在确认企业法人的主体地位,保障法人独立性方面,还须实行企业干部管理上的独立性。要让企业自主选择领导,而不是让上面指定领导。为保证企业在决定领导上的独立性,应当建立起企业家的考技指标体系,不能以致治家的标准来考核企业家,应当充分发挥企业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实行用人民主,经济民主,而且应当建立起企业家的竞争机制,使真正的企业家有充分施展其才干的场所,让不称职的所谓企业家“下台”。

  应当承认,实行股份制,由于公司的股东有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企业的领导不能由某一个出资者单独决定,这本身就是对企业领导干部制度的一种改革,有助于克服企业干部管理上的一些弊端,然而,也应当看到,在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中,国家股份占很大比重,是大股东,由有关部门选派的董事或董事长,在企业经营决策中起薯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不从根本上改革企业干部制度,不能保证企业干部任职上的独立性,股份制改革的目的,也很可能会落空。因为企业需要人去管理,企业的独立性越强,对企业管理者的素质要求就越商。如果只从形式上使企业具有财产上,利益上及责任上的独立性,但在管理者的选择上投有独立性,企业仍然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因此,在企业领导的选择和任职独立性上,如何实行法制化,也是在确立企业真正主体地位时必须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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