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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假发票套福利触犯贪污罪

发布日期:2010-06-28    作者:110网律师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假发票套福利触犯贪污罪
                               于伏海
新闻: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623日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审计报告,披露了对56个中央部门的审计情况,揭露了一系列在违规资金问题。审计署抽查56个中央部门已报销的29363张可疑发票中,有5170张为虚假发票,列支金额为1.42亿元。其中:8个部门本级和34个所属单位在无真实经济业务背景的情况下,利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9784.14万元,主要用于发放职工福利补贴等。
法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分析:中央机关,利用假发票谋福利的官员,完全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第一,这些官员利用了他们的职务便利,第二,这些官员骗取了国家财物,第三,这些官员骗取国家财物利用了其职务便利,第四,这些官员骗取的国家财物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
希望:本律师希望中国的检察机关介入调查,还法律尊严。如果此案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徒有虚名,就不比大清,更比不上目前的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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