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聘请的厨师虚开发票骗财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争议]:针对此案中吴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产生了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吴某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因为其是国家机关聘请的工作人员,虽然只负责餐饮供应,但依然在为广大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是在从事“公务”。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骗取国有财产,应构成贪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吴某虽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骗取差价这一方式,侵吞国有财产,应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吴某既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其仅仅是单位聘请的一名临时工。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慌报菜价等形式骗取其中的差价,应构成职务侵占罪。
[分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是否属于“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就是吴某的主体身份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管理、领导、监督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内容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服务员等从事的工作,并不属于“从事公务”的范畴。因此,吴某实际上只是服务人员,并不属于“从事公务”人员的范畴。
吴某虽然可以购买蔬菜等食品,并可以将所支出的费用报销,表面上具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但是,实际上这种报销支出的行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主要是指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表现为某种对国有财产的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力。本案中,吴某尽管可以报销支出,但是他的这种行为受到其他人员的牵制,并不能进行和控制国有财产的处分。因此,吴某构成贪污一罪的主体不适格。吴某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骗取差价的方式将单位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陈 希 张逸峰
- 张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目前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定性正确 8个回答40
-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能跟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吗 2个回答0
-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还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2个回答0
-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主犯跑了,从犯怎么判 7个回答0
- 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2个回答0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