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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拒绝治疗,死亡后果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0-07-01    作者:任济舟律师
案情说明:张某晚上骑自行车延公路行进,龚某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张某反方向行驶,2车发生碰撞,张某的自行车被撞坏,当时张某未感觉受伤,即推自行车自行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张某呕吐、昏迷被送到医院医治,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医院要求其住院治疗,张某自认为伤势不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负。出院第二天,张某死亡。死者家属向交警队报案,交警支队认定事故由龚某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张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龚某赔偿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为确定死者死亡原因与被告的车撞是否有关,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赵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颅内高血压而死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无证驾驶摩托车与赵某骑自行车相撞,赵某对事故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被告擅自离开现场,未报案和未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观点: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要明确2点:第一,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有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民事责任的质的问题,也就是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第二,因果关系本身又比较复杂。原因和结果联系的形式不同,联系紧密程度不同,以及原因的单一与复合都决定着原因对结果作用不同,这又引发了民事责任量的问题,即应负多大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本案被告违章撞伤张某,最后造成张某死亡的后果,具体分析其因果关系: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与死者颅脑损伤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其违法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简单明了,容易把握。第二,被告违发行为与咋还某死亡之间是一种特殊的单却又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所谓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违法行为是赵某死亡的依据,因为被告违章造成死者颅内出血,造成死亡,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所谓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被告违发行为并不是一定造成赵某死亡后果的发生,而是由于违法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介入其它因素,通过这些因素的作用造成了赵某的死亡。因为从医学上说,颅内出血只要采取适当的治疗方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死亡后果的。从案情看,赵某被伤当时看不出受伤,伤情发作后死者拒绝治疗才导致赵某死亡。这里要注意区分违章行为与伤害和死亡的关系,不能因违章直接造成伤害而推论出直接造成死亡。第三,赵某拒绝治疗和医院放弃抢救的行为相对于赵某死亡后果来说,也具有一种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在已经诊断出颅内出血并被告知不及时抢救将有生命危险后,赵某仍坚持出院,使医院无法进行治疗。这种伤者已到医院诊断而拒绝抢救,医院能够抢救治疗而无法抢救治疗的不作为行为也是赵某死亡的原因,它也决定着赵某死亡后果的必然性。综上分析,赵某死亡有多个原因,从他们对死亡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看,被告的行为无疑起了主导作用,是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赵某自己拒绝治疗和医院无法进行抢救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
被告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赵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其主观上又有过错,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医院向赵某讲明利害关系,虽然客观上的不作为行为是死亡结果的原因之一,但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赵某拒绝医院抢救治疗,对其死亡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在本案这种情况下,不能将加害人对交通事故应负的责任与加害人对受害人死亡应负的责任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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