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撤销权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4-05-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的这条规定第一次在法律上确定了合同保全制度。这是立法上的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该条理解也有很多不同观点,笔者仅就撤销权的条件、程序、范围和期限做一下粗浅的分析。

  一、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主要有:(一)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存在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二)受让人的原因。以明显的不合理低价受让的财产的受让人知道这种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三)对债权人有损害结果,这种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有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市场主体之间交易日益频繁,债务人的财产多样化,便会出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举证难的现象。首先,对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举证难。其次对债务人低价转让中的“低价”标准难以确定,另外对受让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受让人是否明知举证难。并且,债务人处分自身所有的财产,处分哪些财产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也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又要充分考虑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举证难这一实际情况。通过双方举证,一要审查债务人资产周情况,不同行业的交易习惯、交易价格以及债务人诚信程度等基本情况;二要审查债务人处分财产的主观动机,是事实上的处分还是法律上的处分,处分财产是全部还是部分,是不良资产还是责任财产;三是审查确定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是否有害于债权人债权。一般应以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导致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为标准。

  二、行使撤销权的程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撤销之诉的被告究竟是债务还是与债务人发生交易行为的第三人以及转得人,这个问题目前尚无法律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以下三种观点:(一)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例如单方免除债务,则应以债务人为被告;(二)债务人与相对人通过合同行为转移财产,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三)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只是达成协议而尚未交付。可仅以债务人为被告,撤销其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财产已交付,相对人和受益人已经实际占有财产,则应将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对于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应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效果上看,无论何种情形都应将债务人与相对人和受益人列为共同被告。理由是债务人的行为一旦撤销则该行为自始无效,另外撤销权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也应是有约束力的,如果不能对他们生效,也就不能请求相对人和受益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行使撤销权也便没有意义。

  三、撤销权的范围与期限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个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范围。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通过以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像时效那样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在审判实践中却很难操作和掌握,应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交易情况具体裁量。也建议立法部门对此条早日做出客观的解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