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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税收征管中商业企业偷税手段及防范措施

发布日期:2010-07-07    作者:李书华律师
摘要]随着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区域经济,把开发商业企业作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市商业企业无论是经营规模还是经营质量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在商业经济发展的同时,商业税收并没有同步增长。这虽与几年来市场疲软,消费不旺,商业销售收入在低迷中下滑有关,但究其根源,商业企业多数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却是主要原因。笔者主要从当前税收征管中商业企业偷税手段和防范措施展开论述。 关键词: 偷税   增值税   商业企业
一、商业企业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表现形式
(一)商业一般纳税人经营格局复杂多变,偷逃税款手段变化无穷。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其主要目的就是赢利。通过非法手段,采取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偷逃税款的行为屡屡发生。由于纳税更具有隐蔽性、交叉性、依附性和复杂性,所以,对于我们识别偷逃税款的行为也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但是,只要我们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识别,就不难发现其特有的表现形式:
    1、商家通过与厂家的联销方式,采取商品平销,甚至亏销等办法销售商品,然后从厂家取得“返利”(商品或现金等方式)。而商家对商品返利部分销售不作收入,对现金等其他方式返利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使得增值税长期留抵。
    2、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多采取现金付款方式。这是与税收征管法要求的应该采取转帐结算的法律规定相违背的。虽然支付税款结算制度要求企业购销业务应实行转帐结算方式,但有些商业企业出于抵扣增值税税款的考虑,多实行现金结算方式。而增值税实行商业企业付款抵扣规定。这样,商业企业只要取得进项发票作笔现金付款凭证,就能抵扣税款,至于是否已真正付款就很难核实。如果严格按照规定实行转帐结算方式,他们就不能如此随意,只能真正付款后才抵扣增值税税款。
    3、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人为视销项定进项,进销平衡,少缴或不缴税款。根据当月计提销项税额的多少,而后决定进项税额的多少,若当月销项税额过多,就采取未付款提前抵扣或非法取得进项票等手段,平衡进销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税款。
    4、将购进固定资产,将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变换品名、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提进项税额,偷逃税款。
    5、部分商场(量畈、超市、加油站等)借一般纳税人之“船”偷逃税款。由于种种原因,税控装置运行不到位,使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场、量畈、超市、加油站等零售业务量比较大、不易盘查库存的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全部取得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而销售时则将使用发票部分作收入,计提销项税额,其余则不作或少作收入。这样,进项税额长期大于或略等于销项税额,应纳税款很少。此类偷税行为较明显,极易被查处。有的“聪明”的企业则每月视销项定帐面库存、定进项,使每月的应纳税款总是略低于以前核定税款,再以利薄、促销等借口,向税务机关哭穷诉苦,极有隐蔽蒙骗性。
   6、在发票方面搞动作,偷逃税款。一是利用运输发票偷税。存在三种情况:    (1)人为地把货物销售额和运费分割开来,减少货物销售额,增大运输费用。一方面,运输费按3%缴纳营业税,按7%提取进项税进行抵扣,实现多抵少纳税款;另一方面,降低了货物实际销售额,减少了应纳增值税税款。(2)将一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差价款和某些费用等开具成运输发票,以抵扣进项税。(3)自行填制运输发票,抵扣税款。   二是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有的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对一些不该开具收购发票的购进货物行为,或根本不属于农副产品收购范围的开支,非法填开收购发票;有的虚增收购价格和数量,扩大抵扣金额;有的利用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款的目的;有的于期末根据当期的生产成本到挤收购发票金额,并自行填开,人为调节产品成本率,以多抵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体外循环。目前,我市小规模商业企业虚假申报、偷逃税款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1、某些个体定税户嫌核定税款纳税多,就想法注销个体,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摇身变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以前的每月按时定额纳税,变成了几乎每月无税可缴。而经营状况却仍如以前,只是装在他个人腰包里的钱比以前增多了。2、只有帐本,根本不作帐。税务机关追查时,首先以无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素质低不会作帐为由,再用买卖陪钱无力雇人作帐等哭穷诉苦,最后许愿发誓,保证今后按要求作帐,此次请高抬贵手等等。 3、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不按规定记帐。故意使帐目混乱,抱着“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侥幸心理,进行偷税。4、作假帐,设两套帐。即对外一套帐,对内一套帐。销售收入开具发票部分入外帐,其他部分则入内帐。5、经营体外循环。现金进货,无购货发票的不入帐,其销售收入也不入帐,不申报纳税。
    (三)个体税收“跑、冒、滴、漏”现象严重。针对个体商户的特性及财务状况,税务机关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而个体户却利用定税进行虚假申报。具体表现为:1、双定户在一个纳税期内,掌握申报销售额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30%以内开具发票,其他则找各种借口拒绝开具发票,或开大头小尾发票,或以自制收据、保修卡、销售卡等代替正规发票。这样,其申报的税款就远远低于实际应纳税款。2、有的双定户开出的发票金额远远超过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的30%,但从主动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纳税,而仍以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申报纳税。3、有的商场化大为小,将商场一分为多,采取分组(柜台)承包,上缴管理费,商场汇总申报纳税的经营方式。这样,税务机关虽便于管理,节约了税收成本。但由于承包者现金交易,帐外经营,隐瞒真实经营情况,其销售收入到底多少,税务机关掌握的很少。又因统一定税,可能造成实际税负不均,有失公平原则。4、更有甚者,有的个体户为了达到少记收入的目的,故意捏造发票丢失假象,又是登报声明作废,又是甘愿受罚,态度极其“诚恳”,加上税务机关对遗失普通发票缺乏必要的监控措施,登报声明作废流于形式。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的淡忘,其慌报丢失的发票又乘机重新使用。特别是开往外地市或从外地市取得的,基本上没人去鉴别该发票是否属于遗失后重新使用的发票。这样,既满足了购买者索取发票的要求,又使个体户瞒报了使用此类发票实现的收入金额,排除了其开具发票金额超过规定多缴税款的后顾之忧,使其大大方方地进行虚假申报。
    二、商业企业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的原因分析
   (一)当前征管模式尚待完善,税务管理缺乏钢性。一方面,当前征管查相分离的模式,有利于以查促管,提高征管质量。同时可相互制约,内防不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征管查之间协调不足,制约不够,你管你的,我查我的。另一方面,由于管理环节对企业不能行使检查权,无法使用稽查通知书和调取企业帐簿资料通知书等相关文书,日常税源管理缺乏必要的钢性。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此类现象:税源管理人员想系统地查看一下企业帐簿资料,以真正掌握其生产经营状况和对税收的影响,及时准确分析预测税收形势;同时及早发现偷逃税漏洞,减少国家税款损失。可多数企业不愿提供帐簿资料。态度好的,表面答应提供帐簿,却以某某不在,无法取出等借口搪塞拖延。态度不好的,“想看帐吗?拿稽查通知书来”。使得税源管理人员怒无言,急无法。只能做些诸如办证定税、催报催缴等表面工作,对于查阅企业帐簿等深层次的管理工作则很难达到。再者,稽查力量毕竟有限,稽查覆盖面不高,使得部分偷税企业抱有侥幸心理,“查出来是你的,查不出来是我的”。这些都助长了企业进行虚假申报的念头,给偷逃税造成了一定的可乘之机。
   (二)从社会角度看,税收环境不够理想。从历史上看,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的国家,广大人民对苛捐杂税深恶痛绝。从现状看,有的地方政府忽视了税务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的特殊性,以行政手段代替执法手段,干预税收执法。在许多人的思想中“放水养鱼”政策和以税收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观念根深蒂固。再加上当今社会风气不正,有的纳税人素质不高,认为只要能挣到钱,不管是偷税还是其他途径获得,就会被誉为“能人”。所有这些都给虚假申报偷税者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商业企业的多变性、隐蔽性,使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申报纳税进行有效监控。商业企业的经营品种多样,方式灵活。有定点经营,有流动经营,也有季节经营;有专业经营,有多业经营,也有业余经营;有自主经营,有挂靠经营,也有承包经营;有委托代销商品,有直运商品销售,也有小门店大仓库、名零售实批发;有以物易物、以货抵债、以物投资,有转帐结算,也有现金交易。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带来很大难度。(四)、税费不分,税软费硬,税款核定难以到位。费和税虽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纳税人认为,凡是从自己口袋里拿走的钱都是税。其他部门可立时吊销执照、许可证,让不法商户关门停业。而税务机关的人员少,管理范围广,加上税务机关强制执行手段有限,且手续繁琐,相比之下执法力度偏小。这样,久而久之,使得商户产生了“费不缴不行,税则能不缴就不缴,缴多缴少再商量”的错误认识。据统计,当前个体商户负担的房租、承包费、管理费、卫生费、水电暖等各项费用高出税款几倍甚至十几倍。在纳税人承受能力有限的前提下,税软费硬,费挤税的现象已是司空见惯,税款核定难以到位。这就形成了个体商户申报税款数同真正实现税款数不相符的结果。
   (五)个体商户营业额难以掌握,核定税款的主要依据难以确定。个体户核算水平低,多是无帐经营,其业务往来多是现金支付,瞒报、少报营业额的现象普遍存在。又由于个体商户经营品种不一,范围大小有别,进货渠道多样,地理位置不同,销售盈亏不等,具体到每个商户,其每天到底营业额有多少,只有他自己清楚,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加上在核定税款程序上,典型调查、民主评议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下,税款核定的主要依据就难确定,容易形成人情税和税负不公的现象。
    (六)当今是买方市场,销售不旺,进入微利时代。如:小规模纳税人某个商品进价980元,售价1018元,毛利38元,应纳增值税39.15元。暂不说其他的税费,若单缴纳增值税税款后就亏损1.15元。这就使得一些商户千方百计少记收入,偷逃税款。逐渐使得 “不偷税就亏本,就得关门” 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七)发票管理滞后,造成税款流失。发票是税款征收的重要依据,它对申报真实性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方面尚有缺漏之处。1、对发票丢失的真假性难以分辨。对于平时报上声明丢失作废的发票,在日常稽核及发票检查时很少核对,使得丢失作废的发票重新使用。这样,销售方既少记了收入,购货方又多抵了税款或多报了支出。2、对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监控不力。针对大头小尾现象只能通过函件协查的方式落实。函查在运用过程中有很大的缺陷:一是传递时间长,工作效率低;二是函件往来容易丢失,影响正常稽查;三是不便监督管理,对回函率低的责任容易相互推诿。3、对发票违章现象处罚不重、管理不严。使得借用发票、多本发票同时使用以及跳号使用,或以二联单、保修卡等代替发票使用非常普遍,发票使用率很低。4、收购发票监管难度大。由于收购凭证是收购单位即用票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因此存在较大的随意性。特别是农产品收购业务数量多,而且大部分为现金交易,因而税务机关对收购凭证的真实性难以掌握。5、对于双定户,只要能按时申报纳税,至于销售用不用发票则很少监督管理。6、消费者索要发票意识不强,也给不法经营者提供了不开发票的机会。
   (八)巡管机制未真正运行,责任追究尚不健全。目前实行的执法岗位责任制,一是未真正解决“干得多处罚多,干得少处罚少”的问题,这就对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产生了负面影响;二是对税源管理人员的日常考核多着重表面工作,而对其真正的工作质量未能更好地考核,如申报准确率方面。这就使得税源责任人每天围着电脑转,只着重诸如办证、催报催缴、发票缴销等日常性工作,而对于深入企业真正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巡管工作却淡然处之。这些都关系到企业对申报真假性的认识态度,关系到税款能否按时足额入库。
    三、全面加强税务征管,堵塞商业税收流失黑洞
   (一)、严格税收征管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征管查环节之间的制约和协调,增强税务管理的钢性。首先,加强征管查三个环节间的制约和协调。在管理环节,着重考核选案率和选案准确率;在稽查环节,重点考核稽查质量,除专案和专项稽查外,日常稽查应首先通过管理环节的选案,减少稽查环节的选案随意性。其次,为了提高税源管理的质量,必须增强税源管理的钢性。这就要求税源管理过程中,增加部分稽查权限,在企业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能使用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等文书,便于管理工作中查看企业帐簿,真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同时为稽查提供准确案源。
  (二)、结合执法岗位责任制,强化日常管理,真正建立巡管机制。在加强对企业的申报征收和发票缴销等日常工作考核的同时,应尽快建立巡管机制,制定出具体的巡管内容和考核办法,改变以往“守株”式的管理,主动出击,严查细管,变被动为主动,把征管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实现真正的管理。
  (三)、切实推行税控装置,堵塞征管漏洞。对于超市、量畈、加油站等零售量大且不易盘库的商业企业,税控装置是解决其偷逃税款的最佳途径。为此,必须克服技术原因和其他方面因素的阻力,切实把税控装置推行开,真正解决此类征管难点,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
  (四)、加强发票管理,推行“以票控税”。《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得到管理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因此,税务机关应该采取措施加强发票管理。具体来讲应该作好以下工作:1、采取各种形式扩大发票使用面,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开票销售的现象发生。首先,做好发票知识的宣传工作,使纳税人认识到销售货物时必须主动开具发票,使广大消费者知道发票不仅仅是记账和报销的依据,购买货物而索取发票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其次,开展发票兑奖和举报有奖活动,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和举报积极性。最后,建议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在处理纠纷、索赔等过程中,凡涉及到购销商品的,只有发票是唯一的合法证据,形成购物者不索取发票取得的财产不合法,售货者不开具发票做不成生意的局面。2、全国微机联网,同时在税收征管信息软件中增设“遗失发票”管理功能,能及时录入遗失发票,并能自动识别遗失作废的发票,对遗失发票进行有效监控。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业普通发票统一使用电脑版,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稽核比对,杜绝虚假、虚开以及大头小尾现象。4、加大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转借、代开、虚开发票行为从严查处,减少发票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5、加强对收购发票的监管力度。首先改购进扣税法为实耗扣税法。纳税人只要不作销售,其库存商品就无法减少,进项税就不能抵扣,避免了纳税人一方面抵扣税款,另一方面又不计提销项税的双向逃税行为。其次,严格收购发票使用资格的审批制度。帐簿不齐全、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是库存商品的原始资料不完整的企业,一律不得领购和使用收购发票。最后,加强日常的管理和检查。企业用收购凭证进行抵扣时,必须附有过磅单、入库单和有销货人签收的付款凭证。检查时应采取“三查三看”的办法。即,查对象,看是否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业产品;查价格,看付款是否与售货人实收金额相符;查库存,看货物是否与实际收购品名一致。6、把发票管理作为日常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指导监督纳税人合法使用保管发票。同时,通过管票来管理税源,达到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结合实际,对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双定户采取灵活的管理手段。一方面,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多、税负偏低的状况,可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即,对长期零申报、税负明显偏低的,可对其核定税额;对税负正常的,可实行查帐征收。另一方面,针对个体双定户定税依据难以确定,核定税款不易公正的状况,可采取分行业、分区域核定税款的方法。即,对同一区域内的双定户制定统一的单位税额,然后再分别根据其经营面积大小核定税款;对特殊行业的双定户分类制定税额标准。
   (六)、营造良好的外部税收环境。首先,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并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全方位、多渠道、深入持久地开展税收法规宣传。注意从小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让税收走向新闻媒体,走向大、中、小学的教科书,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这一道德范畴的理念,上升到“纳税是义务,偷税是违法”这一法律范畴的理念,增强全民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纳税的环境。其次,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建立举报奖励基金,对举报属实的进行奖励,调动社会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最后,搞好各个部门协调和配合。尽快实行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微机联网,使税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状况,对税源进行有效监控。最后,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国家授予的执法权力,规范税收执法规范,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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