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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刑法重要考点

发布日期:201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刑法的解释

  (1)根据解释的主体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其中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有参考价值。

  (2)按解释的方法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符合字面含义的解释,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注意刑法禁止类推解释,不禁止扩大解释。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思想渊源: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学说

  (3)派生原则:禁止习惯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

  三、刑法的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犯罪的所有人(外交人员除外),或者在中国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或者船舶航空器所在地点。注意在中国境内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地在中国,也包括犯罪结果地在中国。

  (2)属人管辖原则: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外国犯罪的。注意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境外犯罪我国一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公民犯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保护管辖原则:适用于外国公民在外国实施侵犯我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行为,在我国和犯罪地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4)普遍管辖原则:适用于犯罪人触犯我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且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

  注意:属人管辖原则中,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保护管辖原则中,按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追究。

  四、刑法的溯及力

  在新法施行以前,案件尚未有生效判决的,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五、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其中侵占罪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亲告罪。

  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六、犯罪客体

  1.概念:犯罪客体是指为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

  2.分类:

  (1)一般客体:侵犯一般客体是所有犯罪的本质。

  (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划分类罪的重要标准。

  (3)直接客体:是为某一类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利益,是某一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

  3.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是抽象的,犯罪对象是犯罪具体指向的人或物,是具体的。

  (2)任何犯罪都有犯罪客体,有些犯罪中无犯罪对象。

  (3)犯罪客体必然会遭到犯罪的侵害,犯罪对象未必受到犯罪的实际侵害。

  七、不作为犯罪

  1.不作为概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2.不作为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注意此条可以结合刑法第21条第3款:“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合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来理解,也即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以避免本人危险为由主张紧急避险从而规避职务上、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否则则有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3)由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指行为人由于自己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注意: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不作为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4)由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

  3.不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1)行为人负有试试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该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实际履行。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具有社会危害性。

  4.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等。

  (2)不纯正不作为犯: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客观上造成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和法定具体危险的出现,与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相当。

  5.罪过形式: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八、因果关系

  1.条件说:没有A就没有B的关系

  2.因果关系中断:一是考察介入因素的异常程度;二是考察介入因素对于结果的影响。

  九、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特征

  (1)由单位实施

  (2)刑法上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该犯罪的犯罪主体

  (3)以单位的名义实施

  (4)为单位的利益实施

  2.不属于单位犯罪的情况

  (1)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营、合伙企业犯罪的

  (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3)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4)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3.热门考点:

  (1)单位实施盗窃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抗税行为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定罪处罚。

  4.刑事责任:对单位实施的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特殊情况下采取单罚制。单位实施单位犯罪后被兼并更名的,仅处罚直接责任人。

  十、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此处八种犯罪为犯罪行为,而非具体罪名。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得判死刑。

  5.生日的第二天为满周岁。

  十一、犯罪主观因素

  罪过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放任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可能会发生轻信不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没有认识到行为及其结果的发生反对其发生

  十二、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

  (1)误认无罪为有罪:定无罪

  (2)误认此罪为彼罪:定此罪

  (3)误认有罪为无罪:有违法认识可能性的定有罪,无违法认识可能性的定无罪。

  2.事实认识错误:

  (1)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罪名、主观状况都不变

  (2)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本欲犯罪,因认识错误而未成功的,定犯罪预备、未遂;本不欲犯罪,因认识错误而造成危害结果的,定过失或者意外事件。

  十三、期待可能性

  如果在某种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即缺乏期待可能性,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期待可能性的判断只能在考虑行为人的能力的前提下,判断能够期待行为当时的行为人通过发挥其能力而不实施违法行为。

  十四、正当防卫

  1.条件:(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假想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不适时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图-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

  (4)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假想防卫、紧急避险、故意犯罪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限并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2.无过当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紧急避险

  1.条件:起因条件:合法权利面临现实危险-假想避险

  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避险不适时

  对象条件:无辜第三人的权益-防卫行为

  主观条件:具有避险意识-故意犯罪行为

  限制条件: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限度条件: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避险过当

  2.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十六、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停止形态停止阶段停止原因量刑

  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中止开始预备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前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发生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实行着手后,法定既遂状态出现前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犯罪完成如无其他影响量刑的因素,按照法定刑处罚

  十七、关于共犯刑事责任的辨析

  犯罪人名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刑事责任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组织、领导、指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 对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十八、共同犯罪其他问题

  1.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共同犯罪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一人既遂则整体既遂。

  2.首犯与主犯的关系:主犯不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都是主犯

  十九、罪数

  一罪  一行为一罪  单纯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数行为一罪  法定的一罪:惯犯、结合犯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一般无须并罚,如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新罪,须并罚

  异种数罪:应数罪并罚

  二十、常考的罪数问题

  1.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2.为诈骗保险金而杀人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

  3.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组织人死亡的,只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组织人又杀害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4.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造成被运送人死亡的,只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被运送人又杀害行为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行为的,数罪并罚。

  5.在抢劫、强奸过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构成抢劫或强奸一罪,但抢劫或强奸后为了杀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数罪并罚。

  6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8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定绑架罪

  9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只定拐卖妇女罪

  10.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亲属死亡的,只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11;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 ; 在走私毒品的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

  12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法律规定强奸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节。

  1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4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15.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16. 受贿而构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处罚

  17.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18. 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

  19. 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一、刑罚

  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3年

  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1年

  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多不超过20年

  无期徒刑:终身

  2.死刑:(1)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附加刑

  (1)罚金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驱逐出境: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

  二十二、累犯

  1.一般累犯: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前后都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5年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算。

  2.特别累犯:前后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

  3.法律后果: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不得假释

  二十三、自首

  1.一般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该其他罪行应是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的事实不同种的事实。

  3.对于自动投案的理解: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对如实供述的理解: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5.法律后果: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十四、缓刑

  1.普通缓刑 (1)原判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不致危害社会

  (3)不得是累犯

  2.战时缓刑:(1)战时

  (2)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没有现实危险

  3.缓刑的要求:(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缓刑的法律后果:

  (1)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2)战时缓刑:确有立功表现时,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5.失败的缓刑:(1)又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违反规定

  二十五、数罪并罚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对死刑、无期徒刑采取吸收原则,对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2.判决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判决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4.有漏有新:先漏后新

  二十六、减刑

  1.条件:(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

  在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2.减刑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3.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十七、假释

  1.条件:(1)有期徒刑犯和无期徒刑犯

  (2)不致危害社会

  (3)无期实际执行10年以上,有期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

  (4)不得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2.法律后果:假释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3.假释的要求:(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失败的假释:

  (1)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撤销假释,先减后并

  (2)假释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撤销假释,先并后减

  (3)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5.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注1】

  不得假释的情形①累犯 ②对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无过当防卫的情形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注1】注意这八种情形中不包括绑架,尽管绑架也是严重的暴力性犯罪行为,而且属于不得假释和无过当防卫的情形。

  

  分则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1.间谍罪:

  (1)间谍罪的行为方式包括三种形式: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

  (2)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定间谍罪;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送,情节严重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2.叛逃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时间为履行公务期间。

  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类罪的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这是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罪的区别。

  (2)其他危险方法只是指那些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的危害性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破坏交通工具罪:必须是破坏正在使用或者随时待用的交通工具,且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的危险的行为。否则有可能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3.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接受其委派进行其他犯罪的,以本罪和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相类似的还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的规定。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予以非法出租、出借的行为,二是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将依法配置的枪支非法出租、出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前者为行为犯,后者为结果犯。

  (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质押,也定此罪。

  5.交通肇事罪

  (1)本罪是过失犯罪的典型,通常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持故意态度,对结果的发生持过失态度。

  (2)行为人必须是处在从事交通运输活动中或者与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有着直接关系。如果事故发生在非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则不构成此罪。行人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3)因逃逸致人死亡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运输肇事致人伤害,如抢救及时,不会造成死亡。因为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没有得到及时抢救或延误了抢救时机,引起死亡的情况。如果行为人肇事后将重伤的被害人拉到深山老林中抛弃,导致被害人死亡,定故意杀人罪。

  (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6.重大责任事故罪

  (1)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活动中

  (2)刑法修正案六将本罪的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

  (3)单位不能构成该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1)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2)实害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3)行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4)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法条竞合

  (1)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不构成各该条所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2)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构成特殊犯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走私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武装掩护走私的,以本罪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并罚。

  2.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必须是擅自出口,进口不构成这两个罪名,但是有可能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淫秽物品罪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四、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该利益是否合法,是否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定本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2)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单位。

  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的,定伪造货币罪

  2.购买假币后使用的,定购买假币罪

  3.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以出售、运输假币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

  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定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5.洗钱罪

  (1)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环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

  (2)洗钱罪必须是与上游犯罪的有关犯罪分子事前无共谋,否则以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金融诈骗罪

  1.信用卡诈骗罪

  (1)行为方式: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

  (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明知盗窃的信用卡是伪造或者作废仍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2.保险诈骗罪

  (1)特殊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2)行为人在实施保险诈骗活动中,故意纵火、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七、危害税收征管罪

  1.逃税罪

  (1)注意刑法修正案七将本罪的罪名由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

  (2)犯罪主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方式骗取所缴纳税款的,定逃税罪;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超过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未超过部分定逃税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属于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内容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①非法买卖外汇。

  ②非法经营出版物。

  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

  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

  ⑥非法经营彩票。

  此处应注意非法传销不再定非法经营罪,而是组织领导传销罪。

  九、故意杀人罪

  1.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和尸体不是本罪的对象。

  2.客观方面可以是作为,可以是不作为。

  3.关于自杀:教唆、逼迫、欺骗、帮助他人自杀的,都构成故意杀人罪,相约自杀中如果自杀者具有真实的同意,不构成犯罪。

  4.与其他罪:见常见的罪数问题。

  十、强奸罪

  1.特殊主体,但妇女可以成为教唆犯和帮助犯

  2.客观方面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行为。但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3.先强奸后通奸以通奸论,先通奸后强奸以强奸论。

  4.强奸罪的五种加重情节:(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4)2人以上轮奸妇女的;(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非法拘禁罪:

  1.典型的继续犯,非法使他人失去人身自由时成立既遂,非法拘禁状态结束时犯罪终了。

  2.与其他罪的关系:见常见的罪数问题。

  十二、绑架罪: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内容

  1.行为方式: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

  (2)劫持他人为人质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2.注意本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分

  3.刑法修正案七将本罪的法定最低刑由原来的十年降低到现在的五年

  4.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十三、抢劫罪

  1.当场采取暴力、胁迫方式,当场取得财物

  2.8种加重情形

  (1)入户抢劫的: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居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多次抢劫为三次以上,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一般认定为一次犯罪。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携带工具抢夺:行为人携带管制器械抢夺的,定抢劫罪;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携带其他工具抢夺的,定抢劫罪。

  4.转化型抢劫:

  (1)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注意暴力或暴力威胁必须达到一定强度,仅有轻微暴力不转化

  (3)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十四、抢夺罪: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对人的身体不施加暴力

  十五、盗窃罪:

  1.盗窃罪的对象不包括商业秘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人的尸体、国有档案、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正在生长的林木等。

  2.通说认为,盗窃罪以“失控说”为既遂。

  3.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十六、侵占罪: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对象:委托物、脱离占有物

  十七、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十八、伪证罪: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必须在刑诉过程中。

  十九、贪污罪:

  1.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2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二十、受贿罪

  1行为方式:

  (1)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2)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3)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方式:索贿、被动受贿、斡旋受贿、经济受贿和在职时为请托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财物。

  二十一、挪用公款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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