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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

发布日期:2010-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人的设立中间,就是考你法人设立的那几种原则,或者说法人设立的那几种主义。

  第一种就是特许设立主义。也就是说法人在设立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法令或者是主管机关专门的行政命令才能设立的那些法人,我们把它叫做法人设立中的特许设立义。现在就中国而言,只有银行、保险公司这些特殊的法人才采取这种特许设立主义。

  第二种原则叫做许可设立主义。也就是绝在多数的法人,告别是企业法人,都是根据行政主管机关的许可设立的。也就是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以后,就可以成立法人组织。这种通过行政许可的办法而设立的法人的办法叫做许可设立主义。

  在法人设立的过程中,还有两种比较特殊的办法:一种叫做自由设立的原则。这个在我们中国现在已经没有了,因其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太自由也太随便。另一种情况叫做准主义的设立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你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某些标准,不必经过

  行政许可,就可以成立法人的那种办法,我们就叫做准则主义设立的办法。我们中国只有在20世纪50年代,农业合作化的那个时候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采这种准则主义来设立的。

  另外大家在复习时要把法人变更中的几个基本概念搞清楚。

  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所谓合并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成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和我们中国政法大学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合并成一个新的法人,而且由原来的司法部领导变成了由教委领导,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吸收合并。因为尽管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不复存在了,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这个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保留下来了,所以它是吸收合并,是将一个或者几个法人吸收或者归并到一个法人中去。而如果两个大学的名称特别是法人资格都消灭,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大学,就是典型的新设合并了。

  在分立上相对于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也分了两种情况: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如1983年中国政法大学成立的时候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后来又把它分成两个法人,一个是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另一个才是中国政法大学。从中国政法大学分出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这就叫做法人的分立。法人重要事项的变更就是关于法人登记事项中的性质范围、资金、名称等,都属于法人的变更。关于法人的终止和消灭这部分内容比较简单,我们大家看一下就可以了。我就不再重复。法人的终止与登记详阅教材。登记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但它决定着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等大量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效力。故一定要注意这一类商事活动中的法律事实的构成,特别是登记对民事法律关系效力的影响。

  一、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成立的概念 成立企业法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依法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

  (二)法人设立方式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

  2、登记主义设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

  (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这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有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

  二、 企业法人的变更

  指的是企业法人在其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上的变更或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事项的变化.组织上的变更指的是企业法人的合并、分立:

  分立,指一个企业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分立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企业法人分成两个上的企业法人,随着新企业法人资格的确立,原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存续式分立,即当一个企业法人分出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后,新企业法人资格确立,而原企业法人资格继续存在。

  合并,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合并的方式亦有两种,一种是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合并为一个新企业法人,原企业法人资格随即消灭,新企业法人资格随即确立。另一种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归并到一个 现存的企业法人中去,被合并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消灭,存续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以后,原企业法人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法人享有和承担

  三、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的是法人资格的消灭。法人终止后,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法人终止的原因

  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法被撤销。

  2、解散。

  3、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二)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后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企业法人自行决定解散的,清算组织由该企业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成立。企业法人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的,则应当由主管机关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人的清算属于非经营性活动,在清算阶段,法人仅具有基于清算必要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进行以清算为目的的行为。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法人的清算范围包括:

  1、业务清结。法人终止时应将终止前开始尚未结束的各项业务予以了结。

  2、资产清理。法人终止时应对其资产、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主要包括:

  (1)对内处理法人的财务。

  (2)对外收取债权、清偿债务。

  (3)变卖财产。

  四、法人的消灭

  成立企业法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依法在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核准登记。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终止,应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注销登记和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应予以公告。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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