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买卖做假,售后公房如何确权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张峥嵘律师
象这样的纠纷,黄某和钱某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确认当初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一种是确认对此房屋享有共有产权之诉。前者,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合同无效,房屋恢复到公有住房状况,之后如果再想购买下产权,需要黄某、钱某与于某协商一致,这对于已经对簿公堂的母子来说,已经是奢望,这一结果显然对黄某、钱某不利。于是黄某、钱某选择后者。待确认黄某与钱某的产权份额之后,再做分割。
在诉讼过程中,于某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但于某并没有证据显示在当初买下产权时,黄某、钱某已经明确知晓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无法证明黄某、钱某在明知自己权利被侵犯时,超过两年未提出主张。因此于某的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莘松路某号某室房屋归黄某、钱某、于某三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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