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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买卖做假,售后公房如何确权

发布日期:2010-07-15    作者:张峥嵘律师
黄某是本市闵行区莘松路某号某室的承租人,系于某的母亲,钱某是于某的继父,于某原本与亲生父亲共同生活,但因与父亲关系不和,自1985年起与黄某、钱某共同居住在莘松路某号某室房屋内,并将户口迁到此处。1995年黄某和钱某去深圳的女儿家居住,1996年黄某委托在上海的儿子于某办理购买莘松路某号某室房屋产权的手续。数日后,于某来电称已经办妥。2000年黄某与钱某回到上海,继续和儿子居住在莘松路某号某室内。2008年下半年,居委会在做经济适用房的调查工作中,要求查看房产证等证件,儿子于某却不愿意提供。黄某到闵行区房产交易中心一查,直到这时才得知房屋产权登记在儿子于某一人名下。于是黄某和钱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象这样的纠纷,黄某和钱某可以提起两种诉讼,一种是确认当初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无效之诉,一种是确认对此房屋享有共有产权之诉。前者,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合同无效,房屋恢复到公有住房状况,之后如果再想购买下产权,需要黄某、钱某与于某协商一致,这对于已经对簿公堂的母子来说,已经是奢望,这一结果显然对黄某、钱某不利。于是黄某、钱某选择后者。待确认黄某与钱某的产权份额之后,再做分割。
在诉讼过程中,于某提出诉讼时效已过作为抗辩。但于某并没有证据显示在当初买下产权时,黄某、钱某已经明确知晓房屋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无法证明黄某、钱某在明知自己权利被侵犯时,超过两年未提出主张。因此于某的抗辩未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莘松路某号某室房屋归黄某、钱某、于某三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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