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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长青楼区域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发布日期:2010-07-17    作者:郭建立律师

唐山市长青楼区域
国有商业用房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2008年9月22日)

按照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对长青楼小区及其周边区域进行改造建设。为做好拆迁补偿工作,依据国务院、省、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方案:
一、拆迁范围
文化路以东、新华道以南、增盛路以西、国防道以北范围内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二、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拆迁补偿安置对象
1、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2、租赁具有合法批建手续非住宅房地产的承租人。
(二)拆迁补偿范围
1、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地产及其附属物;
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自己投资装饰、装修部分;
3、企业和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四)原则上采取回迁安置,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五)在本区域内按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位置回迁安置。
三、补偿安置方式及标准
实行按比例置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三种方式之一。
(一)按比例置换方式
①按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本区域内不同位置的安置商业用房。即应置换面积=被拆迁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
②因房屋设计或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出或不足应置换面积部分,按回迁时该区位的市场价格结算。
③院内剩余土地,按原土地使用类型、区位等级和剩余使用年限,由土地评估机构参照土地的基准地价按市场价格评估,予以货币补偿。
(二)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建成年代等因素,两证齐全的房地产,以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安置。
(三)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均由同一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拆迁双方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四、其他补偿及发放办法
(一)房地产货币补偿标准
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二)其他补偿内容
1、附属物补偿
(1)变压器迁移费每台(含配电柜)30000-35000元;
(2)制式太阳能拆移费每台200元;
(3)有线电视移机费每末端580元;
(4)电话移机费每部160元;
(5)空调拆装费:壁挂机每台150元,柜式机每台200元。
除以上规定外,装饰装修等其它附属物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2、搬迁补助费:
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货币补偿的发放1次,实行回迁安置的发放2次;
3、临时安置补助费:
①回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5元计算,发至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止,并按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月数(产权人与承租人发放月份合并计算)扣除相应月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暂定为24个月,如因拆迁人原因不能按时入住,延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执行。货币补偿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②回迁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因被拆迁人原因不办理接收手续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①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0元计算,一次性发放3至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②拆迁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根据经营者在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按经营者当年应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偿。
(三)搬迁补助费、装饰装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发放办法:
1、搬迁补助费和装饰装修补偿费由产权人与承租人凭协商一致的协议领取。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人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只与产权人和现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非产权人再次转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现承租人和转租人按合同约定自行解决。
五、其它规定
(一)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房屋产权人(法人代表)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本、身份证,签字盖章;产权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持产权人、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到场签字。
(二)选择回迁安置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三)实行货币补偿,在两年内利用房地产补偿款在本市购买他处房屋的,按市有关规定办理契税减免手续。
实行回迁安置的,原两证齐全的,应置换面积部分免交契税,超出应置换面积部分的契税及其它费用由产权人自付。
(四)新建房屋的首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由产权人按规定数额缴纳。
(五)房产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以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7月1日后,以房屋登记簿)、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为准,有争议的,由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六)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石膏板吊顶,木制、铝合金、塑钢窗门)不另作评估,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七)院内剩余土地指土地证登记范围内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土地。房屋占地面积以房屋外墙勒角向外水平延伸1.6米计算,但不能超过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
(八)回迁时指新建安置用房达到入住条件或使用条件时,拆迁人通知被拆迁人实际回迁入住的时间,由于被拆迁人原因不按时回迁的除外。
(九)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十)拆迁有纠纷的房地产,由拆迁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补偿方案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后,补偿费作公证提存,先行拆迁,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十一)被拆迁人搬迁腾空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擅自拆除的,由被拆迁人承担一切安全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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