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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谁有资格签【房屋拆迁】

发布日期:2010-02-09    作者:110网律师
(2008)黄民(行)初字第××号
  案件事实:
  甲、乙、丙共同居住于上海某公房,承租人是丁。2007年8月丁去世,甲成为户主,承租人未变更。2007年11月,该公房纳入拆迁范围。作为户口簿户主的甲一直等待拆迁公司前来协商拆迁事宜,但一直未有消息。2008年3月,甲、乙发现房屋被拆。后了解得知丙冒用甲、乙的名义与拆迁公司已经签订拆迁协议。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甲、乙只好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调查经过:
  接受甲、乙委托后,律师到当地派出所调查;到拆迁公司调查;后将调查证据提交给法院。
  审理结果:
  甲、乙与丙达成和解,甲、乙与拆迁公司达成新的拆迁协议,后撤诉。
  办案心得: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下列用语在本细则中的含义:
  (一)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二)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三)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本市的常住户口已注销的,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主体的确定
  租用公房凭证中记载的公房承租人在本市常住户口已注销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同住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住人有多人的,应协商确定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代表。无同住人的,由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的本市居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拆迁协议的签订双方只能是拆迁公司与承租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承租人死亡,新的承租人未出现。丙是该公房的同住人之一,在没有获得其它同住人委托为代表人的情况下,冒充承租人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安置协议,是无权代理,事后没有获得追认,因此其与拆迁部门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
  (承办人:上海维正平律师刘敏青 咨询电话:1312251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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