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否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发布日期:2010-07-27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解释(二)》答记者问时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解释(二)》第6条明确,……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包括工亡职工的近亲属)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摘自黄松有主编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82页)。而且,2006年第8期最高法院公报刊载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以下简称“杨文伟人身损害赔偿案”)亦支持了双重赔偿。
既然有明确规定,那实践中为什么对此问题会有很大分歧?笔者认为,一是由于规定此问题的法律文件层级较低,二是在伤者获得赔偿超过实际损失从而超越了填补功能时,裁判时难免会不好把握,三是否认双重赔偿亦与有些主体的利益驱动有关。
双重获赔的法理关系是非常简单和清晰的,伤者向肇事司机主张的是侵权之债,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的是合同之债,此点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此案再次向人们昭示了如下道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杨文伟人身损害赔偿案“裁判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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