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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警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发布日期:2010-07-31    作者:110网律师

突发性事件,是在不可预知或预知可能会发生不测事件但突然发生危害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事件。其特点是:不可预知性、危害性大、影响深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加速发展,普遍上,公民的法律意识难以跟上经济建设发展的步伐,法治建设的任务任重道远,特别是事实上,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作用未能充分实现,部分有影响的案件受制于当地政府,从而使案件的公正性受到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民心难以服从司法。同时,政府部门职能未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一些本可以用政府职能即可消除在基层的矛盾纠纷由于职能部门的懈怠及消极处理,矛盾不断加剧,并随之集结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致审判力量,周旋于政府与个人之间,矛盾的对抗性非但不能减弱,且呈现出愈来愈激烈的趋势,演变成轻者有些案件当事人每天到法院进行闹访,影响法院的正常办公秩序,重者甚至采用暴力冲击法院或伤及法官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事件,如今年6月份在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发生的枪击案,广西梧州法院发生的泼硫酸案等严重伤害事件,人民法院已经成为了矛盾暴发的前沿阵地,法官的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处在风口浪尖上。以某基层法院为例,据统计,2007年以来该法院共处置67起各类突发性事件,出动警力280人次。[ 该数据来源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的统计。]
  一、人民法院发生突发性事件的主要类型
  1、哄闹、冲击法庭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审判活动中,表现为闹事者利用旁听,参加审判活动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哄闹、谩骂或围攻、殴打法官、公诉人、证人及对方当事人,扰乱正常庭审秩序,妨碍司法活动正常进行。
  2、暴力抗法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中。表现为被执行人或者其亲属为逃避执行,采取暴力手段围攻、冲击执行现场,殴打执行人员、抓扯执法人员佩戴有执行公务证,撕毁执行卷宗、材料。毁坏执行车辆和器材,抢夺警械用具或自伤、自残等妨碍执行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3、劫夺人犯或被告人暴力脱逃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主要发生在司法警察押解被告人或者罪犯途中,主要表现为聚众堵截押解专用车辆,以暴力手段伤害司法警察,进行劫夺人犯和暴力脱逃,使其逃避审判。
  4、集体、个人缠访类突发性事件。这类事件主要表现为多人聚集,拉横幅,喊口号,个人采取跪、静坐、喊冤等手段扰乱法院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意在获取过往群众的同情,引起不知实情人们的言论肆意传播,以此达到引起社会关注。如处理不当会再次上访滋事或发生冲击法院或其机关的事件。
  5、危险人物报复类突发性事件。这类突发事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不满,意图报复,往往通过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爆炸物等进入法院机关,在审判现场、办公场地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二、司法警察遇突发性事件处置时面临的问题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担负着保证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同时是处置突发性事件力量的主要来源。从实践中看,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遇到诸多问题。
  一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法警队伍建设,但法警队伍建制始终不健全。从法院正式成立司法警察队伍开始,各级法院领导都极为重视法警队伍建设,将法警队伍建设问题放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但由于体制、编制等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加之法院担负审判、执行任务繁重,在繁忙的工作中较长时间内尚未出现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不可能将有限的编制配置在法警力量上,由此法警力量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法警部门也成了法院内设机构中的综合部门,法警人员进出渠道不畅、年龄老化、配置不科学、警力严重不足等问题成为司法警察队伍面临的最直接的也是最突出的问题。以当前的司法形势,以目前的司法警察力量,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警力不足是不争的事实。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配置员额应占全院编制的12—15%。以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该院编制为98人,配备法警应为12-15人,但该院实有法警9人,7人为专职法警,2人为兼职法警,女法警1名,其中一名法警已近退休年龄,警队平均年龄45岁。法警员额不足,是目前法院的普遍现象,全市法警的实际员额基本不到编制员额的10%。[该数据来源于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法警大队的统计。]
  二是突发性事件处置预案的可操作性不够强。目前各单位制定的预案中大都是原则性规定,技战术方面涉及的较少,可操作性不强。实际操作中往往有的干警到处转,不知要干什么;有时分工也很明确,但是执行具体任务时则会相互扯皮;有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措施时,说话的人多,做事的人少,比划的人多,上手的人少,场面较为混乱,影响了法律的威严。
  三是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不够充分。在面临突发事件时,往往有时对困难和问题估计还不够全面,准备还不十分充分,导致在处置空发事件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是处置突发事件演练开展不够。法院基本都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但按照预案搞演练的比较少。笔者认为不能把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当作应付上级检查的公文,应以预案为蓝本,组织力量反复进行演练,不断完善预案内容,应用于处置突发事件实际工作中去。
  五是对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总结得不够。任何事情只做不总结就不会提高,警队每年处置的突发事件较多,但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较少。而且警队与警队,警员与警员之间,尚未形成相互交流的做法,导致对同样的突发事件处理不同,结果不同。因此,学会总结、交流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教训非常有必要。
  三、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大力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从根本上改变司法警察队伍现状。司法警察担负着保障审判、执行工作有序开展的各项职责,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押解、看管刑事被告人,庭审中的值庭,参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到法院上访上诉的群发事件,执行死刑等“危、难、险、重”任务,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不良后果。建设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高素质的司法警察队伍,不仅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严肃执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需要;更是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更好的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需要。因此,各级领导在重视法院的改革发展的同时,也要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引起重视。为进一步缓解司法警察力量严重不足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实现监狱系统的操作模式,即由司法警察和现役武警共同组成司法警察队伍,现役武警的服役地点就在人民法院,服役内容就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使司法警察能进能出,合理调整人员年龄结构,男女比例。
 第二,构建科学完善的处置突发事件网络体系。一是建立应急预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个好的预案可以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我们在制定应急预案的过程中一要细化,即针对不同种类的突发事件,按照“类型化预案与一般预案相结合”原则进行细致制定,优化各类处置方案,类型化预案涵盖诸如法庭警卫、机关保卫、人犯押解等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一般预案则针对新类型、非典型性突发事件制定,充分确保处突有案可依,打好有准备之仗。二要全面,即预案应当明确组织体系、职责、目的、要求,处置程序、原则及具体措施、方法、警力部署与分工、联动机制、纪律要求等内容,杜绝“花瓶”预案。三要灵活。在面临与预案对应的突发情况时,以预案为指导,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坚持灵活性原则;在处突实战、处突演练中一旦发现预案缺陷,及时修正,确保更好地应对突发事件。二是建立联动机制。通过与基层党委、政府、看守所、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长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广泛交换意见,加强工作衔接,确保处置突发事件时能迅速联动,充分利用各类优质资源,合力处置突发事件。三是建立预警机制。各审判业务部门在开展审判实践活动时,注重对各类司法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在预见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及时应向司法法警部门报备,以便法警部门提前做好准备;必要的情况下,直接配备法警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提高司法警察处理突发性事件时的综合素质。一是加强思想素质培训,保证头脑冷静。树立“抓大事、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工作理念,明确“严格、公正、高效、文明”的先进执法理念,通过队务会、支部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坚持不懈地对法警进行职业心理和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培养队伍不怕危险、勇于牺牲的大无畏精神,使干警在思想上正确对待突发事件,破除处突的畏惧情绪,提高处突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切实提高队伍整体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二是加强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战斗力。通过组织法警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业务理论书籍,从中获取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一般处理方法,突发事件在发生前并非没有迹象可寻,也有一个矛盾累积、激化的过程,有自身特点和规律,通过专业培训可以充分了解突发事件的性质、特征和应对方法,树立处突信心,增强处突底气。三是加强业务经验传授,做好“传帮带”工作。由具备丰富处突经验的老法警向年轻法警或新进院法警认真介绍传授处突经验,营造良好的交流探讨氛围,紧贴具体实践和实际需要,加强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演练,着力提高警务基本技能,提高理性思考、综合判断能力和处置能力。
  第四,科学训练,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一是大力加强应急训练和演练。要以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为重点,增加训练投入,改进训练方法,坚持特殊科目训练与基础科目训练、日常训练与集中训练、组织培训与组织演练、专题研讨与实兵演示、组织指挥训练与专业技能体能训练相结合,大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执法能力和警务保障能力。大力抓好司法警察体能技能训练,夯实功底。要根据处置突发事件的要求,加强对应急分队的实战演练,提高法警大队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加强法警队伍力量,提升队伍整体战斗力,使法院的司法警察成为随时能拉得出、关键时刻派得上、任何情况下都过得硬的拳头队伍。二是加大物质保障投入。尤其是加强警用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需要,把警务装备建设纳入司法警察工作总体目标,加大资金投入,积极购置执法装备,更新、添置科技含量较高的警用装备,确保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在警力、装备上有充分的保障。三是制定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司法警察的工作大都是服务性和配合性的工作,也伴随着高度的危险性,而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考核评价不如法官考核评价来得客观,准确。因此构建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对激励司法警察,尤其是对在处置突发事件中成绩优异的干警,会起到明显的激励作用。基层司法警察任务繁重,工作艰苦,危险性大,接触各类疾病多。因此各级领导要充分重视司法警察在处理突发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在工作和生活方面对司法警察予以关心和照顾,对司法警察面临的疾病、危险配置有效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降低职业风险。
  第五,注重职业道德教育,提升法警的精神境界。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对抗性、危险性较大。如:应对人犯的行凶报复、劫持囚车、囚犯、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时,给司法警察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和人身危害性。应对这些突发事件时需要司法警察付出更大更多的心智与体力,直至生命。这从客观上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畏艰险、英勇顽强、勇于献身的职业精神和道德精神。要提升司法警察的精神境界:一是从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切入,强化战斗精神。定期开展党支部教育活动,加强学习,以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培育法警的战斗精神。二是把拓展训练作为主课堂,使法警在严格训练中锻造过硬的战斗素质。作为新兴的训练方式,拓展训练已经被实践证明能够提升被训者的克服畏难心理,培养顽强意志和团结协作精神。三是以纪律养成为主渠道,使法警在严格管理中强化作风素质。明确要求在岗法警不论现从事何种工作,必须保证24小时电话开机,接到命令必须无条件服从,按规定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就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培养令行禁止的良好意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履行法警职责。无故不到位、不服从命令。
  第六,搭建各法院之间的经验交流沟通平台。上级法院应当为下级法院之间的经验交流搭建一个沟通的平台。上级法院可以通过举行领导见面会、开辟内网讨论区、印制信息宣传手册等方式,加强各级法院之间的信息经验沟通。这样一方面能使下级法院充分,如实的反映情况;另一方面也为各基层法院做好突发性事件应对工作提供一个指导,就好的经验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举一反三,防患未然。
  综上所述,突发事件因其突发性、紧急性、难以预测性和破坏性,严重威胁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和安全稳定,是当前司法警务工作的重点防范对象。应对处置突发事件也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面对和解决的课题。只有在完善预案、健全机制、组织训练、协调指挥和警务保障等多方面加强探讨和实践,才能总结出适应新形势发展变化的经验,提高司法警察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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