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共同按揭购房,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拥有房屋,另一方偿还未到期按揭款,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

发布日期:2010-08-02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以及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显然,按以上规定,共同财产是指还清共同债务后的财产,要约定债务的承担,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才能约定。如果说按揭房是共同财产,未还按揭款就是共同债务,离婚时,首先要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也就是用房屋的价款来与未还按揭款相减,所以相减后根本不存在共同债务,也就不存在债务承担的问题。谁拥有房屋,谁就还按揭款,《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拥有房屋,另一方偿还未到期按揭款,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只是一个承诺,表明今后会给一笔相当于还按揭款的钱。根据合同法第184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另一方可以拒绝还按揭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郭炳军律师
内蒙古赤峰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夏之威律师
上海杨浦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