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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简析

发布日期:2004-05-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0年10月22日12时许,北京某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雨雪天气禁止滑行的管理制度,在滑道主要区域无疏导员的情况下,安排1名带车员带领购买了上属单位北京某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出售的旅游区通票的某旅游团部分成员乘坐滑道车向山下滑行。因途中遇雨刹车失灵滑道车相撞。造成该团成员于先生面部多处骨折,鼻中隔偏曲,左视神经损伤,因此住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

  2001年4月,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制度规定,在阴雨天让游客乘坐滑道车,而且未能采取任何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是造成自己身体受到伤害的直接原因。故要求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滑道娱乐有限公司申请开办单位北京某游艺设备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医疗、二次手术、误工损失、家属及本人车费、护理、家属误工、伙食补助、营养、伤检、其他、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13.5万余元。

  滑道娱乐有限公司认为,自己系独立法人,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对于先生的一些不合理请求不能接受,且事故的发生与于先生执意乘坐有一定关系,故应由双方分担责任。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和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均认为,事故应由滑道娱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故不同意于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12月判决后,于先生不服,以一审不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和管理失职的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支持今后治疗的手术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先生购票乘坐滑道娱乐有限公司滑道车,双方即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滑道娱乐有限公司有义务保证于先生滑乘时的人身安全。而滑道公司违反管理制度在阴雨天放行,致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造成于先生身体受到伤害。对此,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于先生出售包括滑道娱乐项目在内的旅游区通票,亦有保证于先生滑乘时人身安全的义务。故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与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共同对于先生承担民事赔偿之责,并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两种以上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故于先生主张由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要求,法院难以支持。于先生主张的今后治疗手术费一节,应待费用发生后,另行解决。据此,作出终审判决: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于先生医疗、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营养、误工损失、家属误工损失、交通、伤检、其他等各种费用共计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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