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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扣划代发工资让银行为难

发布日期:2010-08-0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乳业有限公司职工。该乳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代发工资协议》。半年后,王某因借款纠纷,被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张某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义务,张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于是,法院向银行下达协助扣划个人存款通知书,内容为:你行应每月从王某代发工资账户中提取1000元人民币金额至法院××××××账户,直至5万元人民币执行金额扣满为止。并附扣划裁定书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案例评析

  代发工资是指银行受用人单位委托,代理用人单位向其职工发放工资、福利费等劳动报酬。在《代发工资协议》有效期内,银行一般每月代用人单位向其职工发放工资一次。一经代发成功,工资才能转化为劳动者银行存款。可能正是基于执行的便利需要,法院也搭便车,要求银行按月协助扣划代发工资。然而,法院这一做法让银行协助予否左右为难:如予以协助的,却担心无明文规定而被客户诉至法院;如不予协助的,拒绝的法律依据又不充分,担心会被法院处罚。就此,笔者的看法是:

  第一,协助扣划有悖相关立法本意。中国目前尚无法院一次性下达通知书而银行可多次协助扣划存款的明文规定。依《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1条第三款规定,如对法院提交材料及其内容审查无误的,银行“应当立即”协助扣划。这里的“立即”似有一次性的立法本意。而在本案中,银行协助扣划次数则需50次,显然,有悖协助扣划存款的立法本意。

  第二,银行不能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依上述《通知》等现有规定分析,法院下达协助扣划通知书时,预扣划的应是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换言之,银行不能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尚未转化为存款的工资收入。然而,本案法院下达协助扣划通知书时,王某至少有49次已有或将会有的工资收入,尚未转化为银行存款。是否能转化为存款,又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至少存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某乳业公司将不再向王某发放工资的可能性。因此,银行按月协助扣划,将涉嫌扣划王某工资收入,违背协助扣划存款的现有规定精神,也存在协助扣划无法再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按月协助扣划还可能引发其他风险或问题。即使不考虑前述法律风险,按月协助扣划还将引发银行操作上的风险,并可能带来社会问题。就本案而言,某乳业公司某一个月向王某是否发放工资、发放多少,或者现金发放,银行均无权决定;代发工资账户未被冻结,而银行已实现通存通兑、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扣划银行在时空上均无法控制王某支取或转移账户内资金;王某有权更换代发工资账户,而银行无权告知法院王某已更换账户,更无权擅自从更换后的账户中协助扣划存款;在《代发工资协议》解除、期限届满不再续签或王某与本乳业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将可能不再有工资进入代发工资账户。这些均使银行面临无法扣划或不能全额扣划的操作风险。如果扣划后的资金不足以维持王某及其家庭生活的,那么银行将涉嫌违反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能会带来社会问题及受到舆论谴责。

  第四,将某乳业公司列为协助扣划主体,更符合立法精神,也便于实际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在本案中,工资被代发或发放前,表现为王某在某乳业公司的收入尚未支取。因此,由某乳业公司负责协助扣留或提取,符合该条规定精神,不会引发法律风险。

  案例启示

  首先,建议启动立法工作。在法律规定出台前,最为可行的方法为:先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综合银行、社会等各方面意见,拟订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使银行协助予否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被执行人与银行或银行与法院之间产生纠纷或矛盾。同时,要规范法院的创新活动,明确创新的责任分配规则。

  其次,银行要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的规定,积极与法院沟通,力争让法院变更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为协助扣划主体。如法院不同意变更的,建议一方面要积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另一方面要向法院说明在现有条件下协助扣划可能存在操作上的风险,并记录在协助通知书的回执上,以免招致法院认为协助不当而给予处罚。

  最后,因迫不得已协助扣划的,要认真对待,尽心关注用人单位代发工资时间,尽量在第一时间协助扣划代发工资账户中的存款,如未能成功扣划的,要注明原因并及时告知法院。当然,银行也不能放弃继续解释与说服工作,争取让法院终止对银行协助扣划的要求,并变更被执行人所在单位为协助扣划主体。



【作者简介】
陈福录 ,西北政法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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