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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物权法: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

发布日期:2010-08-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共同共有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共同共有一辆汽车。在对这辆汽车的转让问题上,必须在甲乙二人一致同意转让的前提下才能将该车转让。

  对共同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是传统民法的通例,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53条第二款规定:“行使所有权,特别是对物的处分,除有特别约定外,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28条规定:“公同共有人之权利义务,依其公同关系所由规定之法律或契约另有规定外,公同共有物之处分及其他之权利行使,应得公同共有人全体之同意。”

  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坚持对共有物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决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 一般认定无效。

  法律规定对共有物的处分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乙二人为夫妻关系,甲乙二人可以对共有财产约定一个各自可以处分的财产范围,例如对价值一百元以下的共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不经过另一共有人的同意。如果双方有此约定,则依约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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