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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概述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葛长峰律师
担保责任
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权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等。担保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人或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4)担保的范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担保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权的费用。
一、担保形式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通常为房产或土地使用权,以房产、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不成立。
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股票、股份、商标权、专利权设定质押的,质权在登记后方可生效。
3、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留置,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留置常见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等合同关系。
5、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需要说明的是,(1)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对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支持。(2)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法律不会予以支持。
二、担保效力的规定
在设定担保时,需要注意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政府部门等)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属合同,如果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必须说明,担保合同无效并不等于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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