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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企业间间接借贷的形式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 南宁 陆贤凤律师  法律热线:13768519035
                                  (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企业间借贷合同,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非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资金占用费)或利润的合同。这时直接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直接体现的借贷合同。而非借款合同方式所形成的间接借贷,表现方式则比较模糊和复杂,大致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
1、联营形式的借贷:
      当事人签订联营协议,虽约定共同经营某一项目,但内容却约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和监督资金适用情况,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不论经营项目盈亏,出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这种出资人不承担亏损的保底条款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贷关系。
2、假借投资发生的借贷:
      法律上的投资,一般是指取得股权并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但有的投资合同,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项目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法人承担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论被投资项目盈利还是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固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并非股权而是债权,这种投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3、存单表现形式的借贷: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认定为借贷纠纷案件。
4、融资租赁形式的借贷:
      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只有在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在市场经营过程中,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贷人购买租赁物后,在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所有权也一并出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承担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是借贷关系。
5、补偿贸易方式的借贷:
      补偿贸易是指一方在信贷的基础上,从国外另一方买进机器、设备、技术、原材料或劳务,约定在一定期限内,用其生产的产品、其他商品或劳务,分期清偿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但有的补偿贸易合同,则是直接约定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必须限期归还或分批归还本金,并无偿提供一部分货物作为利息或利润。有的还约定接受资金一方必须以优惠价向对方提供货物,对购销关系双方另行结算。这种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货币并要求对方归还货币的合同,在本质上仍是借贷合同。
6、委托理财形式的借贷:
      委托理财,顾名思义,是指委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委托他人管理、处分以获取收益,受托人获取报酬的行为。广义的委托理财关系包括委托代理和信托。委托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经营管理委托财产,所有后果也由委托人承担。信托则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通常情况下,一些非金融机构或没有经过许可的一般的有限公司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以各种方式吸引机构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国债、基金、外汇、期货、黄金等理财产品,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投资管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所有的,属于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
7、买卖赊欠形式的借贷:
      企业之间在进行商品和劳务交易时常常会由于各自的生产和经营周期与交易对方的周期不对称,出现资金的一时短缺,使交易受阻。在买方暂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可靠的情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这种自发的商业信用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提供了一笔购买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8、买空卖空形式的借贷:
      所谓“买空卖空”,是指买卖双方都没有货款进出,只就进出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余。其表现形式一般为,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中,“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一定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打算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由此可见,双方实施的实际上是一种借贷行为。
9、虚拟回购形式的借贷:
      有的在签订买卖证券的同后,卖方从买方取得货币,但并不把证券交付给对方,或者根本没有标的物。但到了合同约定的期限,卖方又以更高的价格把并不存在的标的物从买方模拟买回。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是金融机构,则属于假回购、真借贷,是一种变相的借贷行为。
      企业间直接或者间接的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或者认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合同无效。企业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方返还本金,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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