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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多收手机接听话费案的辩析

发布日期:2010-08-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件简述: 经营者在宣传资料中存在大量诱导性表述,故意向消费者隐瞒早已实行全球通接听免费的事实,利用存在歧义的格式合同大玩文字游戏,侵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利益,实为对消费者的欺诈。
基本案情:

在中国XX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XX)销售人员极力推荐“家庭网亲情号码”服务并在相关宣传资料上突出强调“接听免费”的情况下,深圳消费者汪先生分别于2008年1月19日和2008年5月20日开通了两个全球通亲情号码158155XXX55和150138XXX89。众所周知的是,中国XX自2007年8月1日起已公开通过各种媒体(如《深圳商报》)向社会公告:全球通用户使用手机接听免费(即实行单向收费)。但是汪先生陆续发现中国XX仍对其亲情号158155XXX55和150138XXX89实行了双向收费,接听来电仍被违规收费。虽经汪先生多次与中国XX交涉,但对方态度倨傲、不予理睬。

为此,汪先生决定以中国XX这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礼道歉、赔偿话费损失及相关的交通费误工费损失,其中话费损失按欺诈多收接听话费额的二倍计。笔者为本案的经办律师。

争议焦点: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私自多收手机接听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消费欺诈侵权。

处理结果:

2009年2月19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

1、被告是依双方约定收取的接听费用,且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深圳商报》上有关全球通用户使用手机接听免费的报道内容不能作为约束被告收费行为的依据。

3、被告在收取话费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且无过错,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汪先生不服于2009年3月30日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激烈的庭审交锋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自知理亏的被告迫于压力与原告汪先生于2009年7月1日达成和解,同意双倍赔偿汪先生接听话费的损失并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案件辩析:

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力量对比悬殊,一边是身单势孤的普通消费者,一边是貌似强大的无良经营者,但两审庭审时法庭辩论异常激烈。背负揭露挑战强权企业潜规则的使命,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原告方始终认为:

1、本案是基于消费欺诈侵权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仅局限于手机号码服务协议本身,无视被告在宣传资料中的诱导性宣传,无视被告早已实行全球通接听免费的事实,无视被告提供格式合同理解产生歧义的事实,不依法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被告的解释,片面强调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实为错误适用法律。

2、被告作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和行为的违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和第19条明确规定了原告的知悉真情权和被告提供真实服务信息的义务。被告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界定的欺诈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明确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之一。

3、《深圳商报》相关报道作为证据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众所周知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所以本案中被告在深圳商报(党报)公开报道全球通用户实行单向收费(即接听免费)政策,其内容妇孺皆知,相关报道作为证据的真实合法性不容置疑。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相关主管部门政策文件,新资费标准执行前应当在当地广播、电视或指定报刊等媒体上公告,那么被告所谓家庭亲情号码实行新接听收费标准时又是通过何种方式在何种媒体上履行公告明示义务的呢?被告对此理屈词穷。实际上,《深圳商报》相关报道正是被告实行接听免费新标准时履行公告义务的体现,其出尔反尔对原告私自实行接听收费的做法根本没有在公开媒体上公示过,这恰恰证明了被告私自收费的违法性。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多收手机话费的行为完全符合消费欺诈侵权的法定构成要件,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众所周知的现实原因,一审法院公然为侵权者张目。经过一二审阶段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抗争,原告方最终取得了阶段性但又富有标志性的胜利,原告方的行为必将对社会转型期中国的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和发展有所裨益。

曹广辉律师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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