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挪用资金罪主体范围的扩充认识
发布日期:2004-02-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笔者认为,由于挪用资金罪属于侵犯财产权的犯罪,要认定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关键是要确定业主或投资者与企业的财产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所有与被所有的关系以及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对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因此,对这一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分析具体情况。
私营企业从责任形式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主要是公司)。在这类企业中,投资者对企业的投资已成为企业的资产,企业的资金支配必须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投资者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资产是相分离的。投资者只享有所有者权益,而对其所投入企业的资金没有直接的所有权。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在这类企业中,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挪用企业资金的行为无疑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可构成挪用资金罪。另一类是非法人的私营企业。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个人独资企业与非独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就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业主对企业的全部资产享有直接的所有权。因此,业主挪用企业资金并不涉及侵犯财产所有权的问题,因而不应构成挪用资金罪。就非独资企业来说,多表现为合伙。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该法还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对合伙财产的支配和处分须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事务执行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同意而擅自挪用合伙企业的资金,就可能侵犯整个合伙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因而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如果是全体合伙人经过协商,同意将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资金挪作他用,则属于合伙企业对合伙财产的处分行为,不存在侵犯合伙企业财产所有权的问题,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因此,就非独资的私营企业而言,关键是看业主或投资者挪用资金的行为是否对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侵犯。这一原则对其他形式的非独资企业也同样适用。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挪用资金的行为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并未侵犯财产所有者的所有权,但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全部或部分债权得不到实现,从而间接侵犯了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这种情形也应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妥当。如前所述,私营企业业主或投资者擅自挪用资金但未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情形只可能存在于该企业是非法人的情况下。而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还是合伙等非独资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业主或投资者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来说不会因此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再者,债权和所有权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即便债权人的债权因为挪用资金的行为而未能全部实现,也只是债务的追偿问题,而非所有权纠纷,不可将二者混为一谈。
相关法律问题
- 诈骗还是挪用资金?还是什么? 1个回答20
- 怀疑企业主管,挪用公司资金谋取私利 3个回答0
- 挪用资金罪 6个回答0
- 这是挪用资金罪吗 3个回答0
- 挪用公司资金先车自己用是否违法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