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
发布日期:2010-08-24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最高法院在特里诉俄亥俄州案中重申了所有搜查与扣押都应当具有合理性这条规则。特里式扣押需要警官首先建立起合理可能认为被截停的人正在、或将要、或即将实施一项犯罪。而交通截停(traffic stop)是另一种《第四修正案》所指的具有合理性的扣押,即使用卡点进行驾驶清醒度测试检查。尽管警察在截停驾驶人之时并没有形成任何个别化的怀疑,但是这种扣押仍然具有合理性。理由就在于首先这种检查形式的扣押其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从机动车驾驶人那里寻找发现犯罪实施的证据,而这种测试驾驶清醒度检查其目的是检测驾驶人是否具有饮酒过量不能继续驾驶的情况。最高法院从来就不认为,在对机动车实施主要目的为侦测常规违法犯罪证据的卡点检查中可以实施没有任何怀疑依据的扣押。但是在测试驾驶清醒度检查中扣押只是很短暂的,且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检查提高道路通行的安全度,这是在行使政府的正当职能。
另外一种在尚未形成个别化的怀疑就实施的检查是以驾驶执照和驾驶登记为目标的卡点检查。这种设卡点检查的主要目的仅仅是为了确保驾驶人有能力驾驶他们正驾驶的车辆上道路通行。
而在边界地区的搜查也属于《第四修正案》中的搜查,也有必须具有合理性检查要求。旅行者可能在边界被截停被搜查,而这种边界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进入边界的人是有权利进入这个国家的人,就像海关官员有权检查财产物品确保它们是有权进入这个国家的财产一样。
以上谈到的这些检查其目的都不是为了查获犯罪证据目的,而是出于履行正当政府职能实施的检查,它们的共同特征是这些检查在执行中都遵循了标准化操作程序(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比如测试驾驶清醒度检查点的设置都是预先选择设定的,而检查的机动车数量也是预先决定的,在每一个卡点警察对机动车的检查都遵循了同样的操作规程。最终截停后的检查时间都很短暂,前后时间仅仅刚好够警察对驾驶人询问一些问题看驾驶人是否受到酒精作用影响。
要紧的问题是:如果警察在这样的常规检查中发现了犯罪证据怎么办?
警察当然不会忽略合法的检查中搜查到的犯罪证据。这与检查初衷的主要目的没有冲突。这里需要借用直接目视规则(Plain View Doctrine)。在令状要件主义的例外情况中,警察可以依据直接目视规则将合法检查中获得的证据递交法院,获得证据的可采纳性。比如当警察在实施驾驶清醒度检查中发现在驾驶人的呼吸中有酒精的味道,那么这种特定气味具有的归罪特性应当极为表面化,这也就暗示了警察:驾驶人很可能是饮用了酒精饮品,其精神状况可能受到损害。合法有效的检查使得警察所处的境地不仅可以观察到证据而且可以接触到证据。在上一种情况下,警察已形成了具体的怀疑,有理由认为驾驶人很可能实施了“在酒精作用下驾驶”的违法行为。根据证据,警察不但建立起了合理可能而且可以进一步留置这名具有嫌疑的驾驶员的人身,留置的时间段可以超过为实施驾驶清醒度测试所需的时间长度。这样做就是将“检查”转入到“特里式截停”。此时警察就不是在执行一种常规检查而是实施特里式截停,如果警察在截停中可以进一步找到合理可能认为驾驶人确实处于受到酒精作用之下那么警官就可以进一步去实施逮捕。
也可以将直接目击原则作类比用于对车辆前座发现的装大麻口袋实施扣押。当然这就要假设违禁品或是袋内违禁品的犯罪特性在警官看到的那一刻就极易显现。而卡点检查使得警官处于较易看到发现这些证据的境地。由于警官知道这是机动车辆同时又处于公共场所又含有违法犯罪的的证据,因此警官有权力在没有获得搜查令的情况下接触这些证据。
如果警官截停机动车驾驶人后在对其实施驾驶清醒度检查中并没有按照标准操作程序执行,比如在驾驶清醒度检查中警官打开了车辆的后备箱,那会有什么法律后果?首先,在驾驶清醒度检查中法律不能授权警官打开车辆后备箱,如果警官打开了后备箱那么他的行为主要目的已经偏离了驾驶清醒度检查而成为了搜查证据的行为,对这种行为必须提供不同于检查行为所依据的、另外的法律依据。比如警官可以通过询问车辆驾驶人是否允许他打开后备箱来尝试获得新的法律上的依据。
回到前一个例子上,如果警官在执行驾驶清醒度检查中看到车辆前座上放置着一包其有合理理由认为是装有大麻的包,他就可以形成合理可能相信车辆上藏有大麻,因此警官可以根据“可移动性运载工具例外规则”在不持有搜查令的情况下对车辆实施搜查。根据这一例外规则警官可以搜查车上任何可以合理地发现藏匿证据的地方,假设证据是大麻的话,那么车辆后备箱就属于可合理地发现证据的地方。
军事检查是另一种构成《第四修正案》所要求的合理可能与令状要件之例外的检查。美国法律认为:在军队的兵营营房内的房间中,服役的军人有合理的隐私期待,通常情形是两名服役军人被分派到一间房间,各自持有钥匙,平时锁门外人未经允许不能进入。而在得到命令时高级军士长和低级军官可以检查兵营营房房间,这时他们作为政府特工执行的检查就是军事检查。法律允许在没有合理可能的情况下通过执行军事检查查获犯罪证据并在美国军事法院采纳以这种方式获得的证据。
总体的原则是:检查不能成为借口搜查犯罪证据的计策,检查要具有合法性就必须是服务于实质性的政府利益而不是服务于一般性的犯罪控制目的。如果法院认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查获犯罪证据,那么所有政府在没有获得令状或没有其他合理的侵入依据的情况下获得的证据就都会被法院排除使用。用上面提到的军事检查为例,检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查获犯罪证据而仅仅是为了检查军营的清洁卫生使其符合接受指挥命令,也就是说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军队履行职责的适应能力。
另外,在一些民用但又受到政府严格紧密控制的行业里,经常出现政府对其实施的检查。这些检查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检测煤矿的安全性、卡车的安全性是否达到适合上道路的程度、武器是否是只对那些得到授权可以拥有武器的人出售等等。政府的限制和检查都是没有获得令状的检查,因此必须有一个检查的合理方案,而检查方案必须是满足实质性的政府利益而且没有令状的检查必须是严格依照这些方案实施。而这些管制性的方案是由制定法确立的,并且实际上起到了替代令状的作用。方案不但告诉业主其经营的行业根据法律置于政府检查之下,同时又界定了检查的范围和检查方式,限制了检查人的自由裁量权。
对于那些并不是紧密受到政府控制的行业,仅仅对其施行检查也需要获得令状。如果管制性方案没有授权无令状的搜查,检查就要取得行政搜查令(administrative search warrant)。行政搜查令不需要刑事法律传统意义上的合理可能,不需要建立合理可能相信在待搜查的场所内存有犯罪证据。但需要有理由相信检查人确有一般性犯罪控制之外的合法的公共利益诉求,方才能授予检查人以得进入的授权。
【作者简介】
蒋天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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