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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环境法在伦理回归中的理念重建

发布日期:2010-08-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中国传统文化中蕴涵着丰富的环境伦理思想资源,对其进行挖掘梳理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环境问题在理念上的困境问题。基于这种认识,本文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解读出“天人合一”, “众生平等”, “道法自然”,“寡欲节用”等古代朴素观念中体现的具有现实价值的思想。通过对上述思想的梳理,文章着重从环境伦理的角度指出了我国现行环境法的缺憾,继而就如何重新构建环境法的理念提出了看法。
【英文摘要】There are abundant valuable environmental ethics thoughts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They may offer insights for us into the difficulty of the concept rebuilding of the current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Based on the above mentioned understanding ,this article discusses following ideas by the approach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unity of heaven and man”, “the equality of the living things”, “logic learned from the nature”, “ascetic and thrift of not wasting natural resources” etc. Based on the above thoughts, the article proposes the shortcomings of the current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and offers some ideas about how to re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environmental law.
【关键词】中国古代;环境伦理;环境法;理念重建
【英文关键词】 the ancient in China; environmental ethic; environmental law; concept rebuilding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环境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它牵涉着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环境问题也是个发展问题,因为当今世界的很多环境问题都能归结到人口增长、贫困等问题上来;环境问题还是个发展模式问题,因为很多的学者都认为工业革命以来的单线型经济发展模式是环境问题的罪魁祸首;环境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很多的环境问题都表现在当人们面对困惑时的制度缺位。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环境问题因人类社会活动范围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扩展而成为显性。自环境法产生以来,人们越来越感觉到传统法律在面对环境问题时的无奈。法学界在对原有的法律机制进行修修补补的同时,将目光更多地投向了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公共政策等学科领域。面对环境问题的法律学人,不得不重新思考那个古老的命题: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现代环境法要求人们不得不进行伦理道德概念的重新界定和伦理道德范围的理性扩展。
  
  改革开放发展了经济,改善了民众的生活。这使得中国人们几千年来的夙愿在经济飞腾的21世纪有了实现的可能性。但经济增长的代价却是沉重的,我们在短短的二十几年时间里产生的环境问题比发达国家在近百年里产生的还要多、还要严重,虽然这里有着历史的因素,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复杂性和迫切性是中国历史上没有遇到过的。当传统遭受现代,历史总会站出来说话的。做历史的代言人的同时,我们关心的却是现实中民众的福祉。
  
  一、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综述
  
  在现代环境伦理学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备受关注。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就直接吸取了东方哲学尤其是中国哲学中环境伦理思想的精华。例如现代西方环境伦理学创始人之一的法国学者A·史怀哲(A·Schweitzer) 就称赞老子、孔子、孟子、墨子等中国古代哲学家把人与自然的交往过程归结为追求伦理目标的过程, “强调人通过简单的思想建立与世界的精神关系,并在生活中证实与他合一的存在”,表现出“奇迹般深刻的精神,……伦理地肯定了人生, ……是最丰富和无所不包的哲学。”可见,总结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环境伦理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以“天人合一”为基干的环境整体论思想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文明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思想。这个思想的世界观基础就是中国古代整体论的哲学思想,它建立在中国古代哲学关于人类与天地万物同源、生命本质统一、人类与自己生存环境一体的直觉意识的基础之上。这种古代整体论的思想,在中国古代三大思想流派儒、道、佛中都有充分的表达和论证。儒家以人与“天地万物一体”为说,道家以“天地与我共生,而万物与我为一”为宗,佛家以“法界缘起”、“依正不二”为旨,都是把天地万物与人类看作一个整体的。而这种中国古代的整体论哲学思想也通常被概括为“天人合一”思想。
  
  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乃是包括儒道文化在内,并以其为基干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根本精神与最高境界”。[2]它以直接的生存经验为基础,通过对流变的自然节律和生物共同体的有机秩序的体悟,具体真切地把握了人类生存与自然界的有机联系,把先于人类产生的天地万物不仅当成可资利用的生活资源,也当成一体相关的生命根源。据有关人士[3]研究表明,万物的具体形象和变化之象可以构成一种有机的宇宙整体流变之象,这种象对于人的认识来说,正是对外物形象的内在真实和宇宙整体本来面目的一种体验。所以,形象思维常常和整体认识相联系,一切形象的表现都带有整体的特征,直觉思维往往以整体的直观把握为前提,形象思维中常常渗透直觉体悟。而这种重形象、重直觉的整体性思维方式培养出一种重道德、重感情的精神品质。中国古代伦理哲学把世界万物看作有生命的、充满情感和韵律的整体,把人生道德置于重要的研究地位,使中国传统文化中充满着一种宇宙的、生态伦理的道德情怀,这正是重形象思维和直觉体悟的结果。因此,中国生态伦理传统作为农业文明条件下人们生存实践的经验体悟和哲学及宗教上的理解,不仅包含着农业文明时代人与自然关系的深刻智慧,而且在今天依然具有独特而重大的生态伦理意义。
  
  (二)众生平等、兼爱万物的生态伦理观
  
  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主张尊重自然、尊重生命、兼爱万物的伦理原则,尤其强调爱护生物,尊重一切生命的价值,并以此作为衡量人的行为善恶的准绳。《周易》中说:“天地之大德日生”。[4]儒家以“仁”作为其伦理思想的核心,孔子强调仁者“爱人”,同时他也重视对动物的保护。他不但自己“钓而不纲,弋不射宿”[5],而且还把环境伦理规范融贯于其他重要的伦理范畴中。
  
  儒家学者在论述“仁”的概念时,经常把道德范围(道德行为的对象) 扩展到生物界和自然界,这就是从“仁民”到“爱物”。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说:“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6]他将仁爱的道德规范从“亲”推广到“民”,又延伸到“物”的领域,从而把珍惜爱护自然万物提高到君子的道德职责的高度。
  
  道家则认为,之所以应该平等地尊重所有的生命和自然物,在于它们与人类一样都是为道所创生,畜道之德,因而与人类具有相同的价值尊严。人不仅应该尊重自己的生命,而且应该尊重他人和动植物的生命,维护万物的存在。道作为永恒的终极实在,作为产生万物的根源和运作者,具有普遍性和整体性。万物的差异和形态的变化不过是整体的道的变化过程的表现,而德是万物产生之后内在于具体事物之中的道,是道在创生万物的活动中赋予具体事物的存在依据,是道的作用和显现。
  
  (三)天道与人道的一致、“道法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思想
  
  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可持续发展意味着必须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而这正是中国打破人类中心主义的“道法自然”命题所以一贯之的基本内涵。我国早在从上古五帝到秦汉,持续发展思想、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与自然保护理论就已逐步完善起来,为后世作了良好的开创。
  
  古代的持续发展思想以朴素生态学说为基础,从国计民生及后代人的需要出发,把发展生产同生物资源保护结合起来。我国古人认为 “圣人之虑天下,莫贵于生”(《吕氏春秋》) , “生”便是崇尚绿色生命和人类求生存发展的道德,历代先贤都主张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他们首先是把生态认知看成具有道德教化的意义。孔子曾说:“小子何莫学夫《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 。其次是恪守生态季节节律,强调“顺时繁育”和山林川泽“以时禁发”。孔子主张“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 节用而爱人, 使民以时”(《论语·学而》) ,认为一个高明的统治者应懂得使老百姓按季节节律耕耘和收获,不得延误农时。管子也说:“敬山泽林薮积草,夫天财之所出,以时禁发焉”(《管子·立政》) 。显然古人已经懂得在向自然界索取资源时,一定要有节制,要注意时令,要按一定的季节进行捕鱼、猎兽的生产活动。
  
  孔孟都提出君主不要“沉溺于声色犬马”之中,应限制田猎活动,减少对生物种群的破坏。“俭”是老子推崇的一项重要品德,“俭”就是将人的欲望控制在“自然”范围之内,以维持生态持续性和自然保护。儒道两家都主张“无我”,实即非人类中心,强调“节欲”和“勤俭节约”,生活起居与大自然相融。《论语·子罕》中说:“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意思是孔子主张断绝自私、自利、固执和自我的行为。《老子·第19 章》中说:“见素抱朴,少私寡欲”,可知都是以“非我”为中心,重视人与自然的协调。《周易》中说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 “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 “天”的德性是健行不已,人们应仿效它,刚健有为、奋勉进取, “地”的德性是包容、孕育万物,人们也应仿效它,兼容并蓄,广收博采。这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的立世精神、内在动力和淳厚德性。
  
  (四)寡欲节用、仁慈好生的生命关怀
  
  和“亲亲仁民爱物”思想相联系的是一种珍惜自然资源的伦理准则。崇尚勤俭节约,反对“暴殄天物”,历来是我国重要的传统道德规范。
  
  孔子提倡:“节用而爱人”[5]荀子主张“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7]道家既反对禁欲,更反对纵欲,提倡“少私寡欲”。老子认为,在达到温饱生活之后,过多的物质享受对于个人的身心都是有害的。一味追求名利财物,会使人身败名裂。“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聘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老子强调生命的价值远远高于名和利,如果贪得无厌就会遭到侮辱和危险。他说:“名与身孰亲? 身与货孰多? 得与亡孰病? 甚爱必大费,多藏必厚亡。知足不辱,知止不殆,可以长久。” [8]庄子继续了老子珍视生命的原则,认为生命重于富贵、财宝,乃至天下。他说:“能尊生者,虽贵富,不以养伤身; 虽贫贱,不以利累形。”“重生,则利轻。”[9]清代朱用纯(号柏庐) 所撰的治家格言,提出“一粥一饭,当思来之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自奉必须俭约,宴客切勿流连;器具质而洁,瓦缶胜金玉;饮食约而精,园蔬愈珍馐”、“毋贪口腹,而恣杀生禽”等著名警句。[10]
  
  (五)圣王之制——渗透生态伦理思想的古代治国方略
  
  在中国封建社会,稳固而发达的农本经济使古人经常面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态问题,从而提出了丰富的以维护生态平衡为中心的伦理观念。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不仅存在于伦理道德领域,而且向政治思想领域和法制领域延伸和扩展,形成渗透环境伦理意识的政治思想和法制观念,从而使环境伦理思想深入到社会生活实践中去,发挥了更强有力的作用。
  
  孔子在论述他的治国纲领时曾说:“道千乘之国,敬事而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5]治理国家,就要严肃认真地对待工作,诚信无欺,节约费用,爱护人民,役使百姓要在适当的时节。针对“春秋时,兵争之祸亟,日事征调,多违农时”[11]的现实他强调了“使民以时”的原则;同时,出于保护自然资源的考虑,又强调了“节用”的原则。这两项原则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被认为是贤明君主的基本国策。在中国古籍《六韬·虎韬》中记载中华民族的祖先之一炎帝(神农氏) 的“神农之禁”,说:“春夏之所生,不伤不害。谨修地理,以成万物。无夺民之所利,而农顺之时矣。”此即保护生态的禁令。《逸周书·大聚》中又记载大禹不准人们在树木萌生季节乱砍乱伐,他发布的“禹禁”说:“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六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且以并农力,执成男女之功。”周代制定了严厉的生态保护法令,其《伐崇令》中规定“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
  
  (六)中国古代环境伦理思想的当代价值
  
  在人类的历史上,“文明越是灿烂,它持续的时间就越短。文明之所以会在孕育了这些文明的故乡衰落,主要是由于人们糟蹋了帮助人类发展文明的环境”[12]在世界古代文明中,只有中华文明绵延5000 多年而历久不衰。这一人类文明史上的奇迹,是和中华民族拥有强烈的环境意识与宏深的生态智慧密切相关的。
  
  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对于现代环境伦理学的发展有重大的理论借鉴价值。现代环境伦理学主张把道德对象的范围,从人际关系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关系的领域,这是一种理论突破。中国古代的生态伦理思想对于这一突破具有重要意义。法国学者史怀哲(A·Schweitzer) 在其伦理学著作中多次提到中国古代思想家早就在伦理学原则上确定了人对动物的义务和责任,他说:“中国哲学家孟子,就以感人的语言谈到了对动物的同情……列子认为,动物心理与人的心理差别不是很大,即没有像人们通常所想象的那么大。程朱反对动物只是为了人及其需要而存在的偏见,主张它们的生存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价值。”[1]国际环境伦理学会主席、美国学者罗尔斯顿(H·Lolsdon) 指出,东方传统文化思想对伦理学的理论突破有所帮助[13]。
  
  总之,中国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就其丰富性和深刻性而言,都超过同时代的西方,而在总体上则比西方近代机械论自然观支配下的环境伦理思想更为合理。就整体论的角度而言,东方的智慧传统,明显地要优于西方近代科学的理性精神,它在人与自然的整体性关系上具有一些重要的生态洞察力,可以为面对现代环境危机的我们提供许多宝贵的启示。
  
  二、中国当代环境法的理念困境及其在伦理回归中的重构
  
  (一)环境立法理念和立法机制的生态化
  
  至今以来的科学研究都表明,人类生存于其中的生态系统乃至宇宙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在中国古代朴素的自然观中,“天人合一”就是这种思想和认识的经典概括。“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荀子·天论》)中国古人认为“天地生人”,人只能是天地万物、生态系统中的一部分,这符合现代的进化论思想。同时,中国古代伦理思想又强调了人的重要性和主观能动性,喻人为天地造化之精灵,人要“替天行道”,要维护天地的本来面目,而不能破坏上天赋予我们的和谐的生态系统。
  
  古代的环境伦理思想虽然看似有原初宗教和图腾崇拜的意蕴,但其崇尚的“整体论”思想还是值得我们积极地去借鉴。当我们用这种思想去审视我们现在的环境立法时,就会发现现行的环境法中有很多的故意割裂生态环境链条的地方。很多的立法都是交由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单项立法的综合性和整体性较差。这样,虽然有了操作性上的方便,但一个区域乃至整体的生态利益遭到了似乎“合法”的“破坏”,而这不能不说是环境法的悲哀。如我国现在缺位的湿地立法,只在地方立法的条例中有零星的表现。从现实立法体制上看,湿地既不属于林业、草业,也不归于河流、耕地,在我国的各部门中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但湿地的生态功能却是我们整个的生态系统所不可或缺的。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重新建构我们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机制。在总体上,我们应该以“整体论”、“系统论”思想去指导立法,在立每一部法的时候都应该在总体上进行生态考量,充分地尊重生态规律,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应用到制度和法律法规的建设领域,因为一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充其量只是一个点上的问题,而一部法律或法规实施后的影响面是巨大的,其后果更是无法挽回的。法治的必要条件是要有良法、善法,提高环境法的质量,首先在于立法理念和立法体制的改良和改善。
  
  (二)深入贯彻环境公平的理念
  
  环境公平不仅仅指人们有在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即有公平的环境权,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此外环境公平还指人们在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利益上的平等,也就是不能打着环境保护的旗号去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环境公平是要避免由于环境保护所引发的社会不公正。环境公平还包括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上所有主体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有同等的义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时,负有责任防止对环境的损害并尽力改善环境。
  
  法律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正义、公平、秩序和效率。公平作为满足人类需要的一个重要属性,包括形式上的公平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形式上的公平意味着机会平等,而实际意义上的公平是在承认人的具体差异的前提下而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是以不平等而求得实质的公平。在环境问题向传统法律提出挑战的今天,环境公平追求的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公平,而是更强调实际意义上的公平,即:公平必须以差别为前提,同时又不以差别本身为标准。公平要求在特定的标准下去消除差别,要以社会的协调发展为目标,重视利益的均衡关系。因此环境公平的内涵就是要平衡各种利益,消除不合理的差别,确保每个公民的平等的环境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最终达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目的。
  
  当然,在更高层次的意义上,环境公平应该追求人与动物、植物以及大自然之间的公平。我国古代就有众生平等的生态思想。庄子说:“以道观之,物无贵贱。”如果把道家的核心概念“道”当作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整体,而把万物当成各种生命物种和生命个体,那么就可以得出非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学的观点:生态系统的整体价值是由众多的生命物种在生态演化的过程中来实现的。众多生命体构成的复杂联系的生态网络,是生态系统整体价值存在的前提,而各种生命体的内在价值就成了实现生态系统整体价值的工具价值,它们的价值对于整体价值来说,是没有大小高低之分的。
  
  如果以上述思想来要求正在进行经济建设的发展中的中国环境法,未免有些超越。说生态系统中的动植物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也许并没有人去反对,但是要在法律上赋予它们特殊的意义和价值绝非易事。因为在传统的法理念中,给予自然界的伦理关怀在法律上会导致法律的泛道德化,而过分地将道德上的义务强加进法律体制中,又有干涉人们自由权利的嫌疑。但是,将真正的环境公平落实到环境法之中是环境法的历史使命,不管是代内、代际公平,还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公平,都为我们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模式。
  
  (三)环境伦理法律化和环境法律伦理化
  
  环境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形成对人们的实践活动产生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但是,要加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力度,还有赖于环境法理和环境法律法规的建立。后者既是前者的延伸,又是前者的强化,二者体现了共同的价值取向。再有,后者比前者体现出更大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我国有史以来几乎历朝历代都制定了保护自然资源的制度和法令。
  
  如孟子在对魏惠王陈述实行王道的大计时,也强调保护生态的措施和意义。他说:“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不用密网捕鱼,不在树木幼嫩时伐林,乃是华夏先民所共有的生态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而孟子更把这些规范和利民兴邦、实行“王道”联系起来。荀子要求人们在不破坏自然环境的前提下改造和利用自然,他把维护生态平衡视为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制度和重要举措。他说:“圣王之制也;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其时,故五谷不绝,而百姓有余食也。渊沼、川泽,谨其时禁,故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也。斩伐养长不失其时,故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也。”[7]
  
  构建新的环境伦理观要求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要求这种伦理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即道德法律化,或曰伦理法律化。我们知道,伦理道德和法律相比,其强制力远远不够。但是作为法的一般渊源之一,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缺少。其实,法的价值既表达了人们的道德和伦理追求,也显露了人们在美好愿望和现实存在之间的矛盾心理。人类在追求文明和进步的进程中总是不断地将道德规范或伦理规则借助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环境伦理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在一定程度上的伦理道德化在环境法治的建设中尤为重要,作为原则,它可以弥补环境法中的很多漏洞和不足。
  
  (四)“整体论”——现时代环境立法目的之生态维度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是当代的历史选择。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一直在持续发展着,尽管发展的方法和模式时有变化,但总体的趋势是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发展。在面对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的态度,反应在环境法领域就是环境立法目的的一元论和二元论之争。一元论认为环境法以保障人类健康为唯一目的,以匈牙利和日本1970年环境法为代表;二元论认为环境法不仅应该保护环境、维护人体健康,也应该当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法就是以后者为目的的。就其实,这两种价值取向都有不合理的因素,因为二者都把自然界当成人类价值的客体,而并没有反应出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整体论”思想。如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这种中庸的做法回避了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在现阶段的矛盾,并非解决问题的良方。
  
  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急剧恶化本身不仅是现有经济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与生态环境相背离的产物,更是经济价值的追求超越对生态价值的维护的结果,是物质利益超越精神利益的结果。由于环境伦理要求维护生态的长远利益,维护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平衡,尊重生态价值和发展规律,因而要解决环境问题,就要在尊重环境价值的基础上调整人类的行为。因此,环境法的真正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系统整体的价值,而不是保护这一整体中的某一部分的价值,即使这一部分是人类也不例外。
  
  在现阶段,经济的飞跃发展在带给人类极大物质财富的同时加剧了生态危机。人类正在透支子孙后代的环境资源。环境伦理学的知识告诉我们,从长远来看,环境的可持续是人类经济可持续的基础,环境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保持生态环境的整体价值。在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突出的历史时刻,环境法的目的不应是鼓励经济超速发展的价值取向,而是要从维护环境可持续的伦理角度调节和衡平经济发展,这样才能很好地解决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
 
【作者简介】
周一平,女,甘肃省武山县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生导师。
 
【注释】
[1] A·史怀哲.敬畏生命[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2]刘湘溶.生态伦理学[M].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6-7.
[3]王树人.论“象”与“象思维”[J].中国社会科学,1998(4).
[4]徐子宏.周易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 353 ;367 ;371; 406.
[5]杨伯峻.论语译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58:颜渊;述而;学而.
[6]杨伯峻.孟子译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60:尽心上;梁惠王上.
[7]王选谦,荀子集解下[M] .北京:中华书局,1988:306—307 ;非相;王制.
[8]冯达甫.老子译注[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25章.
[9]曹础基.庄子浅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2:齐物论;秋水;至乐;天地;让王.
[10]徐少锦等.中国历代家训大全[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322。
[11]刘宝楠.论语正议[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10.
[12]弗·卡特·汤姆·戴尔.表土与人类文明[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87:5.
[13]邱仁宗.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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