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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大地震》与灾难中的法哲学选项

发布日期:2010-08-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两年前,在汶川大地震发生后的十多天里,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特别是看到报道说有一些日本救援队员回国时就辞职,更有大量的救援队员急需心理救助的时候,我就在想,他们究竟是受到什么样的刺激了呢?显然,大量尸体以及哀鸿遍野会直接刺激人的心灵,但是作为受到过专业训练的救援队员,我相信仅仅凭借这一点,还不足以这么严重。一定还有些可怕的困扰是无法言表的,或者是不适合在当时的救援气氛中被新闻曝光的。那会是些什么呢?凭着新闻中一些零星的线索,我依靠想像写了下面这篇短文。但我相信,我在文章中讨论的问题不会是凭空捏造的。当然,在当时的气氛中,人们更愿意万众一心地去面对困难,我所提出的问题,不适合也不可能有人给出答案。

  2008年下半年的课堂上,我给学生讲刑法总论,讲到紧急避险和义务冲突等正当化事由的时候,我跟学生们说,迄今为止,刑法理论讨论这类问题,多以1884年英国玛格丽特号杀人案作为举例,即流落海上即将饿死的3名船员经过合议,杀死了另一名年轻体弱的船员,靠其血肉赖以为生。之所以这么多年来,人们总是举这个案例,是因为真正需要在紧急状态下面对生命之间的衡量,这种情形实在是很少见。但是,我相信这次百年不遇的汶川大地震的救援过程中,一定会出现很多在法理上靠近义务冲突或紧急避险的真实案例,其震撼性甚至一点也不小于所谓的《洞穴奇案》,这将会给那些救援人员的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对于这些迄今仍然在法学理论上没有终极性答案的伦理学难题,却大量地出现并需要这些救援人员去面对,他们的困扰和心理压力真是难以想象。

  2010年的7月,我在电影院里看了《唐山大地震》。这部根据小说《余震》改编的电影主题,同样地是在处理我在当年的文章中的提出的困扰。只是,作家和导演把必须面对选择难题的人,设计成两个孩子的母亲。母亲在面对救儿子还是救女儿的选择中,选择了儿子,但是也埋下了侥幸生还的女儿对她一生的仇恨。而母亲自己,在作出那个选择之后,内疚也毁了她一辈子,用她儿子的话说,“30多年来一直生活在废墟之中”。这样一来,当然在亲情与仇恨之间,拉扯出更惊心动魄的力量。不过,这样处理其实也淡化了那个真正的难题:当灾难突然把决定他人生死的力量交到了你手里,但是又只允许你在两个人或多个人之中救出一个,或在一个人的生命与另一个人的肢体中选择一个,你到底该如何选择?救出一个人,就同时是在杀死另一个,你要怎么决定?电影中用母亲的形象来处理这一个问题,其实也是试图在用母女间的“爱”的武器,去化解或至少是回避掉这个涉及到个体生命生存权的法律问题和哲学问题。

  但是,涉及到一个人的生死,即使选择权在母亲,这个法哲学问题依然存在;而当大量的救援人员并不是待救者的父母时,他们在作出救出A但同时也是在杀死B的选择时,又得依靠什么样的根据和力量才能求得心安?

  这就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从未在救灾前线的我们,希望在后方,能够以这样一种方式分担前线那些不得不去做决定的人们的心理负担。至少,要意识到这是个问题,形成一定的共识,这样,在救援人员作出艰难选择的时候,至少知道,他们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抗震救灾中令人痛苦的选择题(写于2008年5月23号)

  我对于地震救援中可能出现的某种可怕的选择感到困扰。

  在像这样的自然灾难前,法律和法律人能做什么?这段时间以来,我很认真地思考。

  救人过程中随处可遇的难题是:10几岁的儿童甲和80多岁的老妪乙同样埋在废墟中,外国游客A和本国平民B同样埋在废墟中,一直在为社会做慈善的著名爱心人士E和游手好闲的流氓F同样埋在废墟中,抗震总指挥官员J和奥运冠军S同样埋在废墟中,都在等待救援,抢救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时间在这里就是最大的机会成本,先救一个可能就意味着另一个挺不到被救就已经死亡,反之亦然。那么,应该先救谁?影响决定的因素是什么?

  这里涉及到法律最基本的理念,也就是正义和平等。但是如何才算是正义?怎样才是平等?这个问题我相信在过去的十天中无时无刻都在发生,在被抢救出来的数万人和没有抢救出来的数万人之间,每一个救援者和救援队伍都根据某种信念作出了抉择。这些抉择背后的理念正确吗?相同吗?经得住推敲吗?无数生命就取决于这些理念而得以生存或者被放弃。灾难已经过去,救援基本结束,可是,当下一次“不可抗力”出现时,我们这个社会对这个问题是否能够形成某种共识?法律人应该去考虑这个问题,并用自己的智识努力给出答案,或至少去启发和引导人们思考,涉及到正义与否,这是我们的专业。

  我们看到画面,流泪,看到报道,感动。我们热血沸腾地坚信,这么万众一心,一定可以救出所有能救出的人,没有救出的,也一定是尽力了。我们恨不得也投身其中,拯救生命。但是,感动之后,我更加坚信的是,一定有很多本可以救活的生命是被放弃掉的,不是因为不努力,不是因为不尽责,而是像我在上一篇日志里所写的,是因为时间是最大的机会成本,是因为选择。当几个人被同时发现,而救援难度相当时,先救哪一个,这是选择的问题。

  可能会有这样的场景,一个孩子压在废墟下,如果要采取全身而退的救援,就需要撬动整个横梁,就很有可能压死不远处的另一个也在等待救援的孩子。救援队提出解决这个困扰的方案是,锯掉前一个孩子的双腿,不去动那根横梁。孩子不愿意,哭喊着“叔叔,不要锯掉我的腿”。但是最终还是实施了这个方案。并没有跟踪报道,在付出这么大代价后,后一个孩子最终是否被救出。如果后者也没有救出呢?退一步讲,即使后一个孩子因此就救出,这个方案也并非没有困扰:保全一个人的双腿,有可能危及到另一个人;锯掉一个人的双腿,有可能提高救援另一个人的可能性。你愿意做哪一个人?如果你是一个没有双腿宁愿死的人呢?(事实上,第一个孩子也正是这么喊的。)这个决定留给救援人员来做,难道还不够残酷吗?这不是我们在后方的良好祝福和加油就能解决的。如果我们真的疼爱这些孩子,如果我们真的敬重这些救灾英雄,我们可以设身处地地替他们想想,而不是一味地沉浸在热血中或祝福中沸腾。

  我相信作出选择的那些救援人员,那些英雄都是不愿意面对那些选择的,我相信他们一定希望救活所有的人,我相信他们在最终做选择的那一刻,是本着良心和内心的信念真诚地做出的。然而,我也相信,他们在以后的日子中也一定会被当初的那些选择困扰。

  日本救援队回国后,已经有队员提出辞职了。我们赞美他们,安慰他们,可是有没有去真正努力地想一想他们可能会遇到哪些艰难?据最新的报道,国内的心理专家也已经开始赶赴前线为大批官兵做心理治疗了。

  当救援技术进步到可以同时将所有压在废墟下的人们同时同步地救出之前,我们必须面对这些选择。我很迫切地想知道,作为专业人士,救援队在面对那些选择的时候,有没有某种行业规则或潜规则之类的东西来指导他们?使得他们不必以个人身份面对困扰,使得在急救现场时,节省掉思考的时间而指导他们直接投入救援?我认为在提供和讨论这一类理念以及根据其制定规则的过程中,除了伦理学和心理学,法学也不能不负责任地缺场。

  我常常想,如果有需要,我时刻准备着,有一天冲在救援他人的最前线。当我面对孩子“不要锯掉我双腿”的哭声和哀求时,我如何选择?我不希望自己是一个无用的人,无用到当真实的残酷降临时,只会难得泪流满面而手足无措,而把选择的艰难留给别人。
 
【作者简介】
车浩,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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