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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全友诉陈能清返还原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对动物作DNA亲子鉴定,具有识别亲子关系的作用,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一司法技术手段已经能够很好地为司法裁判提供判断的依据。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09)奉上民一初字第92号

  〔案情〕

  原告:刘全友,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塘里组。身份证号码:362226530720031。

  被告:陈能清,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奉新县人,农民,住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塘里组。身份证号码:36222619710320033X。

  奉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奉新县上富镇金港村同村村民,2008年春节期间,原告的母黄牛生下一头小黄牛,而被告也有一头类似的小黄牛,农闲时,两家都将自家的牛放养在山上,2009年11月10日,被告上山寻牛,将本案讼争的小黄牛牵下了山,该牛被牵回村庄后,被告又将其放出,原告发现后,便将其牵回自家的牛栏内,2天后,被告认定该牛是自家的,强行将牛牵走,双方争执不下,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效,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讼争的小黄牛进行生物学鉴定,本院司法技术室于2010年4月16日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对讼争的小黄牛(检材2)和原告的母黄牛(检材1)血样进行DNA检测,2010年6月21日经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检测,出具了一份法医物证鉴【2010】特107号DNA鉴定报告,检测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和线粒体碱基序列,支持本案中的检材1与检材2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审判〕

  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讼争的小黄牛经与原告的母黄牛进行DNA检测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该小黄牛属原告所有无疑,被告应当立即返还并承担原告为此花费的相关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小黄牛并承担其为此花费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能清占有原告刘全友一头小黄牛,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刘全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6000元由被告陈能清负担。

  〔评析〕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所诉争的小黄牛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但从外表判断该讼争小黄牛确系自家母黄牛所生,原告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自己的小黄牛。而被告也言之凿凿申明该讼争的小黄牛就是自家的,拒绝归还,双方争执不下,将小黄牛做亲子鉴定则成为审理本案的瓶颈。考虑到本案的标的物价值仅一千多元,而要将本案诉讼下去,则要花费几倍乃至十倍的成本,对当事人和司法资源都是巨大的浪费,因此,本院曾几次邀请当地干部召集双方试图调解,最终失败。原告为了明辨是非、讨回公道,表示要不惜代价用自家母黄牛的血样与讼争小黄牛的血样做DNA鉴定,被告也表示奉陪到底,愿意承担对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因此,将讼争的小黄牛做亲子鉴定便成为本案中利用高科技揭示事实真相的唯一有效的手段。据此,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并征询被告的意见,通过对小黄牛作DNA亲子鉴定后,最终本院查明了事实,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虽然此案以原告胜诉告终,但原告为此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小黄牛本身。被告不仅花费了精力,还要赔上一笔不菲的经费,作为审理本案的法官在此提醒公民,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平时要加强对自家物权的管理,遇有纠纷要慎重对待、冷静处理。



【作者简介】
洪畴佳,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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