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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合同侵权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侵权又称违反合同,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就是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规定的非常详尽。首先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定义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可以将两者关系归结为债务是合同责任发生的前提,合同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其次将合同侵权类型分为违约责任、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再次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与不安抗辩、不可抗力等免责相结合的原则;最后当事人只有选择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在竞合状态下的救济权利。

  一、用合同侵权的思维全面理解合同违约

  抽象法律时常从不同角度调整同一事实的社会关系,发生规范竞合现象,当事人的同一行为依不同的规范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这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或者侵权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等。《民法通则》第134 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这是民事责任聚合的规定,如承担违约责任可以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三种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体现在程序上就是请求权的竞合,受害人对不法行为人有选择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请求权。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说明民事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也反映出合同法与侵权法不是相互独立的,存在相互渗透的关系。

  依据民事法学理论完全禁止竞合几乎不现实,一般认为在没有合同关系、或者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只有在这种情形下,不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具有强制性的侵权行为法律规范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具有民事过错的民事违法者。

  在加害人既违反合同也违反侵权行为法时,受害人享有双重请求权,请求权不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同时还还是一个实体法上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分配和负担。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内在属性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将违约责任通常称之为违约的补救,大陆法则将违约责任纳入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范畴之内。我国《合同法》第七章是违约责任制度的规定,将违约责任作为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加以规定的,与合同义务联系密切,互为因果关系。

  无论实际违约还是预期违约都具有以下特点:

  (1)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合同的前提,并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

  (2)违约责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

  (3)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的数额、比例、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等。

  (4)违约责任具有预防、惩罚违约和补偿损失的双重属性。

  违约与侵权的区别较为明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两类民事责任,这两种责任都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内容,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归责原则不同。合同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合同法》第107 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以过错、过错推定、无过错或衡平责任等为原则。

  (2)举证责任不同。认定违约事实,主要有违约方负证明违约行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免责事由。侵权诉讼则有受害人就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负举证责任,当然在特殊侵权案件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现象,作为一例外。

  (3) 对违约惩罚性不一定要求损失后果的出现,侵权责任则相反,没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责任就无从谈起。

  (4) 违约责任的免责条件可以是不可抗力,也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只能是法定的。

  三、各种违约的归责原则

  各种违约责任的形态不同,有以下几种形式:

  1、预期违约分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临前,一方当事人以明示和默示的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临前,另一方当事人有足够理由相信或者有充足的事实证明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2、不履行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发生在履行期届临前的称为拒绝履行,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的构成履行不能。

  3、迟延履行可分为债权人迟延受领和债务人迟延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的义务。

  4、不适当履行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分为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义务瑕疵两种情形的违约责任。

  5、其它违约行为包括部分履行、履行方式不当、履行地点不当、违反附随义务等行为。

  违约归责的例外称为免责事由,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具体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合同法》第117条以及《合同法》第302条和《民用航空法》第124条及《铁路法》第56条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以及守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等规定。

  综关各国立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两种,我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发生违约责任时,按照约定从事,就是执行当事人的意愿,严格遵守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解决矛盾。
 
【作者简介】
王建胜,男,1990年山东大学法律本科毕业,1991年获得山东省新闻写作一等奖,1997年至今为河南哲维律师事务所(www.zheweilawyer.com)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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