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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讲义:结果加重犯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结果加重犯:必须法律明确规定对加重的结果做专门处罚

  (1)概念与特征: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而所谓的加重结果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已经超出了基本犯罪的构成结果的界定范围,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而要加重处罚。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一般为故意)+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对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

  结果加重犯的主观:故意+过失、故意+故意、过失+过失、过失+故意(有争议)

  (2)典型例子:强奸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3)特殊问题结果加重犯的未遂:普通构成已经既遂,但结果加重未遂,量刑情节按结果加重。

  未遂犯的结果加重犯:可能会既是结果加重犯又是未遂犯

  结果加重犯的归纳:

  刑法中的加重犯分为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从司法考试的角度,考察的方式一为直接性,二为间接性的(如追诉时效问题、如何择一重罪处罚等)。其实需要大家注意的结果加重犯都是些常见的多发性罪行,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罪(第234条);

  2、强奸罪(236条);

  3、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4、绑架罪(第239条)

  5、拐买妇女、儿童罪(第240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7条);

  7、虐待罪(第260条 );

  8、抢劫罪(第263条,而且对八种加重情形都需要注意);

  另外,聚众斗殴罪(292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加重情形(318条),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的加重情形(347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情形(358条)等,以及其他明确规定的因出现致人重伤、死亡而加重刑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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