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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部缘何缺律师?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据报道,全国没有律师的县域已从原先的206个上升至210个,而且都在中国西部地区。当听到此类新闻,除了惊讶之外,我更多的是忐忑和不安,忐忑于中国西部民众缺少律师服务的私权保障,担心于在中国西部地区行政权和司法权一支独大的后果是法治不进反退,特别是于刑事被告人而言,连为他辩护的律师都难以在本县找到,那么,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律师辩护权何以保障和维护。司法权一枝独秀的后果只能是被告人合法权益被漠视,而且有被刻意损害的危险。在同一片土地上,同样是犯罪,有的被告人聘请律师为其辩护,以此制衡国家公权力滥用,有的被告人却连为他辩护的律师也找不到,那么,这样的法治进程何以说得上是已经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呢?

  一个国家的律师发展水平可以映射这个国家的法制发展水平,那么,一个县的律师数量至少可以印证这个县的法制发展水平。一个县没有律师,或是缺律师,我们除了从严重后果上进行分析外,更应该从原因上着手探求——为何中国西部缺律师,为何律师都不愿在中国西部执业,为何中国西部法治发展不力?这些思考的追问除了促使我们做出分析中国西部缺律师的缘由外,更让我们深思,解决中国西部缺律师的方式和方法是什么?如何让中国西部人民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让中国律师也扎根于中国西部,这才是我们应予解决的问题。针对中国西部缘何缺律师,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首先、中国西部政治环境不佳造就律师不愿在西部执业。此种政治环境不佳是指在西部地区,案件办理不全依靠法律,法外因素的影响很可能远远高于国家法律适用,律师代理案件除了适用法律外,更多的还得依靠人脉关系进而依靠法外因素。那么,对律师而言,对自身要求的不仅仅是法律水准的高低,更需要他在合法和违法之间找到回旋的余地。这对那些在法律院校学了三年或是四载的法学学生而言,不仅是对他们内心确立法治追求理念的颠覆,更考验他们能否适应此种不同于国家法律程序的办案方式。在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政治权很可能主导一切,政治权不仅参与案件,而且有的案件就是以政治方式解决,一些案件不“依法审结或是处理”,而是本着调解的目的尽快解决,这样,以“非法方式”(此种非法方式不仅仅指违法国家法律的方式,更指在国家法律未予规定或是规定不甚完善的方面地方有着自己一套模式,但这种模式却明显与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解决纠纷根本无需正规法律人士——“律师”介入。

  第二、法律工作者的潜在优势和资源、人脉、关系优势优于律师,让正规律师毫无生存之地。中国西部210个县虽没有律师,但却有法律工作者,而且多数法律工作者身兼数职,即是政府工作人员,又替民众代理案件,而且还居中调解案件,在身兼数职的工作环境中,各类资源他们可以并用,而且还能获取其他人难以获得的资源优势。例如去法院代理案件,他可能和法官本身就有工作关系往来,有的案件还可能是法官特意为他介绍而来,案件代理之后在未判之前法官还可能会向一方代理人透漏案件结果。在法律工作者代理一方的案件中,案件胜诉与否的条件有时成了看谁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人脉关系过硬,而不是站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代理案件。这些充溢于210个县的法律工作者,他们占据了本县的法律市场,而且在与正规军律师相比——他们的资源优势特别明显,这让正规律师不得不离开这个市场另寻高就。当然,这样的状况不是每个县都如此,而却是一些县的典型特征。

  第三、西部律师收入微薄,难以和同样过了司考在发达地区做律师的人士相类比。律师亦为一工作,如此当有收入才行,并且应当保证工作者过上体面的生活。在中国做律师,如法律院校或其他专业毕业生通过了司考,并且拿到了A证,那么在选择执业范围时,当然以市场经济发展迅猛的地区优先,同样过了司考,拿到A证,在西部一些县,律师年收入不到三四万,但在大城市却可能是10余万。在同一司考标准的衡量尺度下,至少说明,同样拿到A证的法律人士在专业上多少有些相似(但不完全等同),那为何他要选择在西部做律师呢?除过收入微薄外,基本的家庭支出都可能难以保证,所以,一些拿到A证的法律工作者当然选择外出执业。

  第四、中国西部经济发展水平不足使然。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某一地区的案件纠纷数量,如此,当决定此地区的律师人数,在西部诸多县城,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案件纠纷当然有限,一个县城养活不了几位或是一位位律师的情况促使一些律师不得不奔向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除过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足外,律师在中国西部代理案件的范围也有所划定,更多的是离婚、继承、析产、宅基地和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而且这些案件的收费不能过高,要不当地群众承受不起。一些刑事案件因为需要专业的律师介入,所以一些被告人(一些被告人可以去外地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就难以聘请到律师为其辩护,这样的后果就是被告人权益被合法侵害。

  第五、中国西部居民购买法律产品的经济条件有限。在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自不待言,居民收入水平可想而知,在生活都难以得到基本保障的情况下他们有何能力支付律师费用。律师以当地居民的纠纷数量为生存条件,居民购买法律产品的能力有限,那法律产品的销路自可知晓。

  第六、律师流动遵循市场原则,通过政府强制分配不是最佳解决途径。我们一些学者在总结中国律师数量时,往往以西方发达国家作为参考,例如我们国家的律师数量占居民人口比例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多少多少,此种对比虽可以说明我国的律师数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无需或是说根本难以和西方国家居民对律师的需要和需求上进行对比。在中国西部,律师在一般民众心中,是可能一辈子都不会打交道的人群,但在西方国家,诸多人此生多少都会和律师具有联系。于西部地区而言,缺了律师的生活可以照旧,那么,我们再以实际的律师占居民人口比例衡量某一地区到底需要多少律师,这不是强制让不需要律师的居民也“被需要”律师吗?针对我国律师人数到底需求有多大,市场容纳能力有多少,我倒认为这是一个市场调节的过程,而非政府强制举措可以解决。西部缺律师,国家不能为当地分配律师,而应该通过其他途径促使当地一些法律工作者转化为律师,并且让那些已经是律师的人员能甘心留下来。

  第七、专业化法律院校塑造的法律人才难以在西部地区有用武之地。我们现在的法律院校多以城市法律争议为重点,难有或是少有关注中国西部农村的法律研究和法律争议解决模式探求。这些法律院校毕业的法律学生,当他们毕业之际哪怕回到西部县域,现实中的司法和书本司法之间的鸿沟很难协调,而且这种鸿沟在西部地区让他们无从适应。在他们看来,三四年的法律学习本应比起那些没有经过专业化法律培训的法律工作者法律技术更为精湛、法律素养更为高尚、处理法律争议的方式更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但事实却事与愿违,他们在校期间学的法律知识有时却在中国西部地区仅仅成了一种摆设,这种摆设起初为他们赢得了潜在的名誉,但却无法在当地于解决法律争议时显现出价值来。这样,他们原先潜在的名誉通过法律争议的解决出现了裂痕,而且,这种裂痕促使他们思索——到底这里需要专业化法律人才吗?相比于那些当地的法律工作者,我倒认为经过专业化法律培训的人才难以和当地的法律工作者竞争,毕竟,西部地区县域的法律争议更多的不是依靠国家现行的法律规则,更有甚者,一些当地的风俗习惯更可能在争议中适用,由此,那些经过了专业化法律培训的法律人才能留下来吗?

  中国西部律师欠缺的大致原因如上,但解决之道何在呢?犹如上述总结,经济发展水平不足,那么当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亦可增加,居民收入增加的同时当然支付得起律师费用,这样律师在当地的基本生活就可以保障,而且伴随着经济不断发展生活质量还有上升的空间,也就会有律师愿意去也愿意留下来。但是,最为主要的症结在于,西部地区的政治环境难以在短期内改进,例如一些案件受到法外因素的影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司法被行政权操控,司法权擅断等等各类有违司法原则和精神的现状不得不让一些有志于在中国西部从事律师工作的人望而却步。而且当地一些有着先天资源优势的人都可以代理案件,这让律师工作根本无从开展,短期内革除这些法律工作人员基本不可能,那么何以在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之间找到一条出路呢?一些县的法律工作者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正因为当地缺律师所以才做起了法律工作者,但是,除过身兼数职的法律工作者之外,还有民间人士也从事法律工作。我们在将这些人与那些经过专业化法律培训的法律人才比较后会发现——在处理当地法律争议中,民众还是更多的情愿选择法律工作者而不是律师,律师虽比法律工作者在专业上更具优势,在法律技术上更显娴熟,但当地的法律争议处理却远远不是仅仅适用法律就可解决的。从民众选择律师的角度分析,中国西部县域已经形成了缺少律师但却不缺少法律工作者的“和谐司法环境”。一些法律工作者最后只要通过了司考,一些人也会选择奔向更大的城市谋求发展。那么,之后再就是新的法律工作者充实进来,这样周而复始的法律工作者和律师之间的流动循环,共同为当地的法律争议处理填补空白。

  然而,更让我担忧的是,当地的刑事案件如何办理,法律工作者可以垄断民事案件,但是刑事案件却无从办理。当地没律师,那么刑事被告人的辩护权何以落实。除过一些人在外地聘请律师外,更多的被告人在没有律师辩护的情况下被治罪,这样的司法现实正映衬了缺律师的最为尴尬之处,毕竟,民事案件更多关注的是财物的归属,但刑事案件却是关涉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被告人的权益完全处于被国家司法权操控的地步,根本无从对抗,这样,被告人合法权益被“合法”侵犯的情况就再所难免。解决刑事被告人的律师辩护问题,我倒认为,正如国家现在正在实施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让这些援助志愿者更多的从刑事案件介入,让短期内当地的刑事被告人可以得到律师辩护的关照,并且,可以指导当地一些潜在的法律工作者在成为律师之后具备刑事辩护能力。再者,国家应予在当地培养正规律师,一些经过了司考的法律工作者在做了律师后选择离开除了现实的司法环境外,还有经济条件因素考量,同样是拿到了司法资格证,为何不选择在更为广阔的空间发展呢?在现在司法考试放宽地区的基础上,适度向缺律师的县域倾斜,让那些法律工作者和民间人士经过国家另一种“律师资格考试”从而为当地民众服务。我们在探讨西部地区缺律师的同时,却未予深究当地的法律工作者数量足以保障民事案件代理,所以,并不是真正的缺法律工作人员,而是缺少经过国家认可认证的“律师”(律师,这种必须拿到国家律师资格证的人员在当地没有,但却不能否定当地的争议没人代理)。最后,全国律协可以对当地以后的正规律师进行适当补助,适当的补助加上律师的代理案件收入,应该足以保障律师的生活,这样,从经济条件考量,律师才可能留下来。
 
【作者简介】
谭敏涛,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西北大学文学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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