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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审查的结构与方法之一----合同的名称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02    作者:110网律师
 一、合同的名称问题
    合同名称是一份完整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情况下,可能成为合同性质的判断依据,甚至可能对确定合同争议的管辖地产生影响。冈此,应将合同名称的审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
    就目前合同审查的情况来看,合同名称"似是而非""张冠李戴"等使用不规范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常见的问题有:合同名称词不达意、逻辑不清,不能反映真正的合同法律关系或者无名合同使用有名合同的名称等。例如,某经办人员送审的《委托建设合同》明明是标准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但"委托建设"的提法却使合同性质显得不伦不类。一方付钱、另一方完成工作的合同并非都是委托合同,但实际中,经办人员在合同名称中滥用"委托"字眼的现象仍比较严重。
合同名称对于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学理上根据法律是否赋予一类合同特定名称并予以规范,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两类。有名合同的名称直接来自法律的规定,是指法律上确定了名称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类合同以及《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保险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等。无名合同是指除有名合同外的、尚未由法律确定统一名称的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由上可知,合同名称并非无关紧要,而是完全可能对法律适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同样需要认真审查。
    在审查合同的名称时,可按如下情况确定合同名称:
    第一,合同主要内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征的,应以该有名合同名称作为合同名称,名称未体现的次要内容在合同正文中进行特别约定。使用《合同法》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标准名称,除了在合同名称前附加用以区分不同合同标的、不同项目的词语外,一般情况下不宜随意改动,尤其不宜随意增加一些容易混淆合同性质的字眼,如委托、合作等。
     第二,合同主要内容是无名合同的,分两种情况来处理。若为常见的无名合同,往往已经形成一个约定俗成的名称,这时可参照使用较为通用的名称,比如服务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培训合同、旅游合同、借用合同等;若为特殊或少见的无名合同,可以使用"项目名称+合同"的方式命名。
     第三,除主要内容为单一法律关系的合同外,还存在大量涉及两种以上复杂法律关系的合同,如果这类合同很难用一个规范的有名合同或常见无名合同的名称来表述时,建议也使用"项目名称+合同"的方式命名。
     除了一般合同的命名之外,还应注意补充协议的名称审查,建议补充协议的名称统一使用"原合同名称+补充协议"的方式命名,如有多份补充协议,而在"补充协议"后按照签订时间顺序增加序号。
     总之,合同名称是合同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对此保持足够的重视,并将确保合同名称准确合法且与合同的内容相一致作为审查的基本原则。应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应尽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无名合同,尤其是当关于有名合同的法律规定对己方不利的时候更应避免,力争使合同仅适朋《合同法》总则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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