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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评析

发布日期:2003-11-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要」

  本文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知识产权战略与公司有关战略的关系、专利、商标和版权战略和策略以及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等几个方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是跨国公司经营战略的子战略,知识产权战略只有在与其他经营战略紧密配合的条件下,才能发挥其增强公司竞争力的作用。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战略目标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其自身优势,同时,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使制度的变化有利于保持其竞争优势。以创新为基础,跨国公司以商品化的方式经营其知识产权、通过技术转让手段、文化手段等,以严密的组织制度和科学的管理实施其知识产权战略。跨国公司通过政治的、文化的、经济技术的和法律的手段实现其知识产权的战略要求,不断推动知识产权制度向有利于其利益的方向变化。

  「关键词」跨国公司 知识产权 战略

  本文发表于《专利法研究(2002卷)》

  跨国公司是全球经济活动的主角之一。据统计,目前,全球跨国公司的总数已达6.3万,跨国公司产值占全球总产值25%。凭借其人才、技术、管理、资产等的巨大优势,通过全球资源最优化配置,跨国公司不仅成为本国经济发展的支撑和推动力量,而且成为各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集中体现。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实力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在跨国公司手里。跨国公司在知识特别是技术领域始终占据世界领先地位。在世界专利和许可费用的跨国流动中,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占总收入的98%.因此,了解和研究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对于知识产权行业管理部门从宏观上把握其对中国经济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影响有重要的政策价值,对于我国企业立足中国市场、参与世界竞争、形成自主的知识产权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本文分别从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知识产权战略与公司有关战略的关系、专利、商标和版权战略和策略以及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等几个方面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进行分析。

  一、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目标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的主要角色之一,它在国际经济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受到跨国公司的深刻影响。

  首先,跨国公司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使用者。尽管跨国公司与中小企业相比有规模、销售网络、全球资源整合等巨大优势,但是,跨国公司从来没有放弃使用知识产权制度来强化经营优势。2001年,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外国主要企业无一不是大型跨国公司。包括松下、三星、索尼、菲利浦、爱立信等公司。

  其次,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在多方面施加影响,使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是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重要推动者。跨国公司的贸易额占国际贸易的60%,技术贸易占60—70%,世界贸易体系、包括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没有跨国公司的支持和推动是不可想象的。将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挂钩的体制的最大受益者正是跨国公司。这一制度使跨国公司尤其是以技术领先型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优势。另外,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直接投资的需求,使其在与跨国公司谈判的过程中居于劣势,因此,它们往往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屈从于代表跨国公司利益的发达国家政府的要求,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得以建立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跨国公司对于投资政策的修改往往左右了发展中国家的政策走向。跨国公司积极参加各种层次上的政府间和民间的研讨、教育活动,宣传他们的政策主张,甚至为知识产权的研究机构提供资助。总之,跨国公司对知识产权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再次,知识产权制度对跨国公司的经营也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对世界大多数国家来讲,知识产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下的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共识。但是,发展中国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还是存在争议的。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定义为“民族企业”的发展存在的“副作用”问题是当前的焦点。另外,由于各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也存在差异。知识产权制度对于跨国公司的经营起着其他制度不能替代的保护作用,因此,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也是跨国公司决定直接投资方向的重要因素。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甚至是跨国公司修改投资政策和经营方法的重要决定因素。例如,在我国宝山钢铁公司80年代引进国外技术时,购买费用大大高于国际上同样技术的引进价格,当时政府的认识就是“帝国主义封锁技术”。但事实上,价格高的主要原因是对方公司认为,宝山钢铁公司的引进就等于全中国冶金行业的引进,价格自然要高于其他外国公司引进费用。

  跨国公司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上述紧密关系决定了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必然有着自己的利益需求。从世界范围来看,跨国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整体战略目标是,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其自身优势,同时,通过政治、经济等各种手段影响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程,使制度的变化有利于保护其竞争优势。

  具体来讲,跨国公司为了加强其竞争地位,尤其为了加强其相对于与地方化中小企业的竞争优势,跨国公司总是要求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公司的技术成果生产能力强,品牌价值高,同时,对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都能够进行较多的创新,因此,跨国公司更为强烈地要求保护这些权利。相对来讲,地方化企业、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创新能力差,没有高附加值的产品和著名品牌,因此,他们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要求并不是很高。部分企业甚至以仿制产品为主,因而反对知识产权保护。

  跨国公司同时也希望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国民待遇化。“正是技术所有权的国际化,给了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生产和销售的优势。”跨国公司经营业务的范围是全世界。因此,法律的不同、制度的不统一一方面会带来经营成本的升高,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统一也给他们带来损失。同一个技术成果,由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往往使得他们并不是在所有的国家都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因此,跨国公司强烈要求知识产权制度的统一。这种统一从形式上讲,简化了权利人获得权利的过程,降低了费用。但其实质是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竞争、进而要求一个全球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必然结果。同时,技术创新的全球化也是跨国公司要求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原因。由于世界范围内市场变化的速度加快,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当地化和个性化特点日益突出等原因,及时把握当地市场就成为跨国公司投资成败的重要基础。所以跨国公司纷纷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对于跨国设立研究和开发机构都给予高度重视。在维护垄断优势前提下,“跨国公司改变了技术创新机制,由主要靠母公司研究开发转向研究开发国际化,开展全面国际技术合作。一方面,在海外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在全球范围内根据人才、科研、基础设施的比较优势安排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充分利用当地知识资源;——”例如,诺基亚公司在12个国家建有研究开发中心。日本企业从1986—1990年在海外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增加了86.8%。80年代以来,“一个技术创新的国际网络正在形成。”跨国公司研究开发的国际化发展使跨国公司必须进行“世界性技术管理”,以协调“各研究机构之间在研究和开发目标、项目及课题方面进行分工,使各附属机构的研究开发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进而,跨国公司必然要求对“专利进行国际性的集中管理”。

  二、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与公司其他战略的关系及重要性

  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战略是服从服务于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一个功能性子战略。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能和其他经营战略有机结合就不能起到起应有的作用,甚至完全丧失其对于公司经营核心目标的意义。

  例如,美国的RCA公司是采用国内防御型经营战略的典型企业,该公司拥有绝大多数彩色电视机的专利。但是,RCA公司没有开拓海外市场,没有向海外投资。相反,RCA公司向日本企业转让了部分专利许可,并且在小型彩电的市场上也向日本人作出了让步。RCA公司“为自己的选择沾沾自喜”,它认为自己不仅保护了美国的国内市场,而且保护了这个市场仅有的一部分,主要是高价电视机市场。RCA为日本企业让出了一个位置。其他一些以美国市场为基地的制造商如詹尼士公司和通用电器公司也没有开拓全球市场的战略意图。而事实上,一旦在美国以外的市场上向日本让步,美国电视机制造商在其国内市场上也就无力抵抗日本企业了。尽管詹尼士和RCA仍然主导着美国的彩电行业,但它们在其他地方没有任何有影响力的份额。由于没有可供选择的其他竞争场所,这些美国企业被迫在自己的家门口防守,在惟一的利润保障区为每一份市场份额而斗争。而当美国电视机制造商在国内市场削减价格时,它们所有的销售份额都受到降低利润的压力;与之相反,日本的企业由于实行全球化经营,美国市场仅仅是其全球业务的一小部分,降价造成的整体利润损失并不太大,所以他们敢于打价格战。尽管RCA公司掌握了彩色电视机的绝大多数专利,但由于缺乏合理的经营战略,最终陷入了竞争劣势。而日本企业在几乎没有什么竞争优势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没有任何技术优势的情况下,只是由于采取了合理的经营战略而获得了彩色电视机在全球范围的大部分市场。尽管彩色电视机技术并不是日本企业开发的,日本企业也没有彩色电视机的专利,却在市场竞争中最终获得了胜利。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与合理的经营战略结合,那么,知识产权本身并不必然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资源,有助于企业竞争力的形成,但是,竞争优势的形成仍然取决于公司管理层对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公司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知识产权战略必须与企业经营战略相结合才具有形成企业竞争优势的意义。这就是企业知识产权资源及其战略在跨国公司整体经营战略中的地位。

  笔者认为,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以下四种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资源的管理有着紧密的关系,跨国公司把四者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紧密结合,取得了良好的经营效果。

  (一)、产品平台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以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产品,在平台产品上不断创新,形成新的知识产权,使创新产品利润最大化。

  产品平台“就是为了达到某种技术功能要求而设立的工作环境。”学者认为,产品平台有四个主要特征。产品平台是一系列技术的组合,平台技术特征取决于技术组合中核心技术的特征;平台的生命周期决定产品代的划分;平台具有扩展性,可以通过阶段性改进而扩展,例如个人计算机通过使用增加速度的CPU而延长生命周期;四是平台可以产生衍生平台。

  简单来讲,产品平台就是一个企业的核心技术,是“基本专利”。以个人计算机为例。计算机的基本构成包括CPU,内存,硬盘,显示器,键盘等基本要素。由这些技术要素构成的产品就可以称为产品平台。个人计算机自发明以来,这些技术要素没有实质改变,只是通过不断在其各个组成技术如CPU和内存等在速度、质量上的改善而形成新的产品。在新产品不断推出的过程中,公司不断获得新的利润,但新的产品并没有离开这一平台,一台计算机仍然由上述技术要素构成。一个企业如果能够通过创新形成自己的产品平台,同时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这一平台,它就能够通过不断创新和改进平台的各种技术要素(衍生专利),使公司长期处于竞争优势。学者认为,平台产品“保持连续性(不断推出新产品)的关键方法”就是“专利保护”,拥有平台产品的知识产权,又不断地创新,形成外围技术,保护衍生专利,就会最大程度地延长平台产品的生命力,不断为公司创造利润。而缺乏产品平台,企业就缺乏核心竞争力。

  知识产权战略如果不能和产品平台战略相结合,公司仅仅生产一些依附于平台产品的产品,仅仅对关联技术而非核心技术进行改进,就不免在新的产品平台推出后被迫退出市场竞争。

  (二)、是技术联盟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以知识资源“内部化”谋取最大利益。

  技术联盟一方面降低了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获得新的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进而使参加联盟的企业都获得了优势的竞争地位。

  从企业经营角度讲,“两个或多个企业(或团体)进行合作,为实现特定商业目标而达成的任何安排或协议,都可称之为一种联盟。”由于“知识”(包括技术、信息、管理方法等)其实质是一种“公共产品”,极易被他人不经同意而学习和使用而不容易为所有者所控制,因此,尽管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但仍然不能避免知识的市场失灵情况。企业的创新也并不总是能够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良好保护,同时,并非所有的知识产品都能得到保护,所以企业就有必要建立“知识联盟”,使知识资源内部化,进而获得更大效益。“知识联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用内部化的方式替代知识市场的行为,类似于科思所分析的企业取代市场的产权选择。”

  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为了分担过高的研究费用。科技的发展和竞争的全球化使目前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越来越高昂。例如,据统计,美国开发一种新药的费用在10亿美元到20亿美元之间,这样的费用支出对于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是高昂的。因此,充分利用其他企业的知识资源进而互相利用对方的技术资源必然成为跨国公司取得经营优势的一种可行方案。同时,“即使是最大而又最富有的公司也不可能收购具有与其未来发展有关资源的所有企业。”(Badaracco,1991)因此,联盟就成为必须。

  在建立“知识联盟”的过程中,跨国公司之间对于自己拥有的知识资源(包括知识产权和技术)采取交叉许可、技术互换、共享资源等方式进行合作,从而形成新的技术资源,获得新的、在独自经营和开发的情况下不可能获得的知识产权。另外,一般来讲,这种形式的技术合作可以降低跨国公司获得技术的费用。因为,交叉许可和技术互换往往是以较低、甚至免费的方式进行的。由此,跨国公司通过共同的研究和发展战略合作,整合两个企业的资源,以最大可能的内部化形成了对外部市场的强大的竞争力。实证研究表明,在研究和开发方面,有近1/3的企业有强烈的合作愿望。而对于越接近市场的活动,如财务、市场等方面,公司的合作愿望就越低。

  实证表明,知识联盟对于加快技术开发速度和提高技术开发能力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例如,从液化石油气制芳烃的CYELAR技术,是有英国石油公司与环球油品公司联合开发的;烯烃异构化工工艺是英国石油与美国莫比尔公司联合开发的;氧化法制高纯苯酚工艺是英国石油与凯洛格公司和赫思里斯公司联合开发的等等。

  联盟一方面降低了技术开发的成本,使得跨国公司取得知识产权更为容易,同时,联盟本身资源的内部化过程又使知识产权市场化的弊端降到最低。联盟内可以共同使用共同开发的技术,而不需要到市场上购买自己需要的技术,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那种购买不到必须技术的情况发生。相比较而言,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战略联盟比单独研究、完全依赖自身资源进行经营的公司往往具有更强大的竞争优势。知识联盟对于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重要意义。

  应该指出,在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过程中,公司所掌握的知识产权及其他技术资源是进行战略合作的基础。研究表明,一个企业的技术能力越是强大,它在“知识联盟”中就有可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实证表明,一个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越多,它在建立联盟的过程中就掌握着更大的发言权。以三菱公司为例,它在面临侵权指控时,往往以自己掌握的知识产权为条件,与对方达成互相许可使用的协议,进而建立知识联盟。

  同时,即使在知识联盟的内部,联盟各方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核心知识产权的控制也是十分重要的。就象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垄断产生竞争,竞争产生垄断。垄断者彼此竞争着,竞争者变成了垄断者,——垄断只有不断投入竞争才能维持自己。”联盟作为一种垄断形式,是竞争状态的独特表现,今天的联盟也可能成为明天的对手,跨国公司对于联盟的取舍只有一个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利润的增加和竞争力的提高。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联盟必然瓦解。因此,联盟内部对于技术和信息上的分享并不代表跨国公司在法律上放弃对于知识产权的严格掌控。否则,在联盟崩溃时,原来的竞争优势会立即转变为竞争劣势。

  (三)、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紧密结合。

  技术标准是另外一种市场保护的方式。一个产品尽管有实用性,如果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技术标准,仍然不能进入市场。今天,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技术标准的手段来规范市场。技术标准的实质是消费者对产品综合指标要求的法律体现,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反映了产品的生产者在市场占有方面的利益需求。

  企业掌握知识产权当然有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但是,实践表明,就同一技术目的而言,总会有不同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因此,仅仅掌握一种或者多种知识产权仍然要面临市场竞争的压力,而一旦公司掌握的知识产权成为了技术标准,那么,在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当中,它就占据了绝对优势。市场就变成了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拥有者的垄断市场。一般来讲,垄断的市场是没有效率的市场,各个市场经济国家总是要尽力避免垄断的出现,因此,公司要使一种知识产权要成为技术标准,必然是通过同政府的谈判和交易实现的,而非通过市场竞争。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跨国公司的政治行为在实现其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当然,要使一种产品或者产品的制造方法成为技术标准,一般需要这种产品是平台产品产品。很明显,依赖于别人产品上的技术革新,尽管能够取得知识产权,却很难成为技术标准。

  (四)、是技术转让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延长知识产权的实际寿命。

  雷蒙德•弗农认为,高收入地区高的人均收入产生对节约人力的资本和消费品的需求,这就体现为前沿技术,而在人均收入较低的国家,这样的商品和服务的需求是滞后的。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当这些国家的人均收入增长时,这种需求就趋于重要了。简单来讲,对于技术产品(节约人力的消费品)而言,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需求是不平衡的,这种不平衡决定于人均收入的高低。体现在技术转移上,就表现为,技术不断地从高收入也是高技术的国家转移到低收入也是低技术水平的国家。而正是由于这种趋势的客观实在性,使跨国公司倾向于对专利进行国际经营管理。

  同时,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知识产权管理必须和技术转移战略相结合才有效率。知识产权作为跨国公司资产,通过跨国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在其经营的范围内流动,在知识产权的法定期限之内,它能够从高收入国家不断地向低收入国家转移,在转移的过程中不断地为公司赚取利润。

  学者认为,一个企业一般可以通过四个途径对外输出技术。即:输出产品、出售专利、与政府合作和在外国投资。这四种途径事实上都是在输出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企业竞争力的过程。就同一种技术产品而言,在技术水平明显较低的市场上出售有更强的竞争力。出售专利予第三方也是延续专利实际寿命的手段。知识产权资产作为跨国公司战略资源的一部分,跨国公司也将其纳入了全球经营战略,通过跨国、跨地区技术转移来赚取其知识产权最大可能的利润。可以说,技术转移是跨国公司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知识产权战略服从服务于这一战略,同时,知识产权只有在技术转移的过程中才能获得最大效益。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前述关于技术转移的需求理论,事实上,对于东道国来讲,技术转移并非越先进越好。引进的技术必须与当地的市场状况、技术吸收能力、生产要素情况等相适应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前述四种经营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的关系十分密切。当然,无论是实现知识产权战略还是其他经营战略的目标,跨国企业都以企业的创新战略为前提。因为,没有技术的创新,就没有高出平均利润率之上的利润,就没有市场占有率,企业就难以生存。而没有制度的创新,也必然影响战略的实现。同时,以上四种战略并非是割裂的,而是紧密结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体系化的策略安排。跨国公司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营联盟、技术标准、技术转移和平台产品战略紧密结合,在创新技术的基础上,在全球范围内经营知识资产,从而获得了非常强的竞争力。

  总之,无论是知识产权战略还是其他经营战略,都是围绕着获取利润这一核心战略目标服务的。尽管知识产权战略极为重要,但是,作为功能性子战略的之一的知识产权战略不能离开其他战略的配合。当然,其他战略如果没有知识产权这一有力武器,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必然遇到极大的困难。只有将知识产权战略和其他重要的经营战略有机地集合,才能够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只有这样看待知识产权战略,我们才能够给予知识产权以合理的定位。

  三、跨国公司专利、商标和版权战略

  (一)、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

  专利是跨国公司重要的知识产权资源。尤其是对于技术领先型模式经营的跨国公司来讲更是如此。经营好专利资源是跨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之一。虽然我们不能一般性地谈论专利对于所有跨国企业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但是专利战略是科技领先型的跨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是毋庸质疑的。具体而言,跨国公司的专利战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以创新为基础,生产尽可能多的专利,控制市场,增强核心竞争力。

  专利事实上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控制的一种资源。E.T.彭罗丝(E.T.Penrose)认为,以资源为基础的观点是将企业看成一组资源,而这些资源可以有多种用途。B.埃里克森(B.Eriksen)和J.米格尔森(J.Mikkelsen)进一步认为,基于分析的目的,企业的资源可以分为两类,即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有形资源包括设备和资本等,而无形资源则包括专利、商标以及关于产品和生产过程的那些可能储藏在个人或通讯媒介中的知识等。尽管资源与企业的成功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显而易见,资源是一个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基础。尤其是对于专利这样的垄断性资源而言,掌握了专利,就意味着拥有了某种竞争优势。因此,基于资源的理论同时也认为,“成功的关键因素”是指那些使企业在产品方面保持长期优势的资源和能力。虽然这里说的“资源和能力”并非等同于技术创新,但显然技术和产品的创新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主要内容。事实表明,跨国公司往往在科技创新上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同时,跨国公司又将这巨大投入所形成的技术以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这个过程就是专利的生产过程。以美国和日本公司为例,在1983年,研究和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美国公司为3.7%,日本公司为5.1%.日本佳能公司的比重更高达14.6%.跨国公司也十分重视人力资本的投入。例如,日本三菱重工科研开发人员占到了全体员工的17%.相应地,跨国公司拥有的专利量也是惊人的。例如,杜邦公司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拥有尼龙工业80%的专利。尽管当前跨国公司的技术优势有所下降,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优势有所增强,,但由于跨国公司规模大,投入多,因此,其所生产和掌握的专利数量的绝对值则仍然是其他类型的企业难望项背的。跨国公司仍然是专利生产的大户。而实证表明,专利数量就意味着市场占有率。例如,夏普公司在液晶显示器方面拥有的专利名列世界第一,同时,夏普公司也占有了液晶显示器20%的市场份额。因此,所谓生产专利,其实就是控制和垄断市场。这是知识产权传统属性的体现,在跨国公司那里,专利仍然是保护自己发明创造的有力法律武器。

  其次,公司之间是控制和转让相结合,以商品经营的模式经营专利技术。

  当前,跨国公司对于专利技术的使用方式也有新的进展。事实上,专利的生产不是目的,产品和技术的创新也不是目的。只有当专利能够为跨国公司带来的实际利润的时候,专利才是有用的资源。一方面,企业仍然通过将专利技术投入生产获得利润,而另一方面,Richard L.Donaldson和Pamela I.Banne认为:“最近,经理人员如何看待知识财产的模式发生了变化。传统上,获得知识财产后往往就储存起来,或者说,保留这些权利只是为将来保护自己的不时之需,而且这些权利往往就被忽视了。而现代经济中,知识财产则被看作是利润来源的一部分。”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法律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在今天已经成为一种创造利润的资源,而不再是仅仅为了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正如其他财产在资本主义发展的过程中证券化、变得可流通一样,知识产权也正在成为可以流通的、具有十足商品属性的一张纸——许可证。

  Richard L.Donaldson和Pamela I.Banne认为,成功的知识资本的管理的观点应该转变,应该从应用技术和在商业上制造而使技术商业化转变到使用包括出卖、许可、合资、战略联盟、与目前的商务整合和捐献等六种途径获取利润。

  目前,跨国公司研发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在控制核心技术的同时,将部分专利进行商品化经营的现象。跨国公司科研能力强,因此,他们在科研的过程中往往涉及较多的领域,许多成果并不能用在自己的产品上,或者当时与自己的经营范围联系较小,但这些成果又有相当价值,往往被用来出售获利。例如,通用汽车在某项研究中发明了有关氟氯烷的专利,就以880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杜邦公司。而波音公司为了出售这样的专利,还在1969年专门成立了一个叫“波音附带产品”的机构。数年时间里,这个机构就出售了200件专利许可证。

  总体而言,传统的科研开发模式一般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制造技术的确立;获得专利)——生产商品——出售商品获利。而由于研究开发的深入,在传统模式的基础上,在获得专利的阶段后,除了继续进行商品的生产外,模式演化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制造技术的确立:获得专利)——以许可、出售、合资等方式获利。将专利本身进行商品化经营。

  再次,以知识产权国际化为背景,促进专利技术在国际间的流转,延长技术的寿命,多次获利。将专利技术通过直接投资等方式转让出去,或者进行异地商品化是跨国公司国际专利战略。随着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跨国公司在国际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取得专利变得越来越容易,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也方便了跨国公司专利的转移战略的实施。由于发展中国家科技发展和资本状况的原因,它们对先进技术的接受能力是十分有限的,技术落差使跨国公司进行技术转移成为可能。同时,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技术发展水平也是不平衡的。因此,跨国公司就能够多次、向多国转移同一技术,多次获利。

  (二)、跨国公司商标战略

  商标最初的意义乃是便于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识别。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商标的使用仍然具有这个原初的意义。但是,由于跨国公司具有强大的创新能力、高标准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强势的文化背景做支持,因此,商标早就超出了识别商品的意义,而具有了极高的经济价值。

  首先,以技术创新不断强化商标优势,以品牌的扩张和品牌的商品化来带动商品的销售。商标的优势来源于跨国公司的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而产品的多样性和质量的稳定性的基础都是企业的创新。这是我们理解跨国公司商标战略的前提。“对企业而言,它必须有较强的研制新产品、新技术的能力。可以说这是制定和实施名牌商标优势战略的技术优势的条件。”由于跨国公司的创新能力十分强,而创新基础上的品牌本身又是具有比较优势的,因此,跨国公司所使用的商标本身就有着十分强的市场优势。

  一方面,跨国公司不断地投入科研开发,进行多种商品和服务的经营,因此,跨国公司能够为消费者不断地提供创新的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跨国公司将商标使用到不断推出的不同的高质量商品上,使消费者由对产品和服务的认同进而形成对商标的认同和忠诚,同时,通过这个过程,这种认同和忠诚又不断地强化、加深。而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利用消费者对自己商标的认同,将成熟的商标不断使用在各种产品和服务上,以带动商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发展。例如,从事软件产业的微软公司,就将其“微软”的商标使用在自己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如鼠标、键盘等产品上,同样取得了不错的业绩。

  当前,跨国公司对于商标本身同样采取了商品化经营战略。在技术创新的支持下,部分跨国公司甚至本身并没有生产厂,而是通过转移技术和贴牌的方式进行经营。

  其次,充分利用跨国公司文化背景的优势,以“文化”手段提升品牌,溶入东道国社会,扩大品牌消费群体。商标作为识别手段,同样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各个国家的人民中会形成不同的认识。跨国公司由于要在多国进行商务活动,就面临着如何使同一的商标在不同的国家形成较为统一的、同时又是在文化上具有优势的内涵的困难。跨国公司极为重视商标文化。往往投入巨资,以最佳方式翻译商标、使与其产品或服务有较为直观的联系并且为商标构想美好的文化内涵。例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在将可口可乐引进中国时,就动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商标的本地化。而最终采用的“可口可乐”中文商标据说是该公司在全球各个市场上“翻译的最好”的商标。对于一个中国人来讲,“可口”的含义是美好的,同时又与饮料这个可口可乐的主要产品直接相关。同时,“可乐”也给人以美好的联想。另外,诸如经营汽车的梅塞德斯——奔驰公司将其中文商标定为“奔驰”,BMW公司的商标“宝马”等等,都充分利用了文化手段,争取到了当地消费者最大的认同。另外,跨国公司往往将其商标的文化内涵与其所在国的文化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借助母国发达的生产力和丰富的物质生活相对于往往是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东道国而形成的文化优势,形成当地消费者的“崇洋”心理,进而促进商品的销售。例如,耐克公司是美国篮球职业联赛的主要赞助商之一。它聘请著名篮球天才迈克尔。乔丹作为广告名星,消费者在欣赏体育运动、崇拜篮球明星的同时,在文化上逐渐认同“耐克”商标,逐渐认为“耐克”就等于运动、等于NBA,等于体育天才,甚至等于一种人人向往的生活方式。因此,“耐克”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品就培养了大批的忠诚的用户。那些相对缺乏文化内涵的技术产品制造商则往往充分利用自己在技术上形成的优势,以技术领先、精工制造等概念来获取消费者的忠诚。如INTEL的“奔腾”、日本的“丰田”等。

  (三)、跨国公司版权战略

  传统上,版权对于一个生产制造企业的重要性是次要的。随着计算机软件行业的兴旺发达,受版权保护的客体越来越丰富,而在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文化产业的越来越兴盛,这使版权战略逐渐也成为跨国公司企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经营战略。这里仅就文化跨国企业略述一二。

  首先,充分高技术优势,在文化产业中形成版权优势。技术和文化相得益彰,互相促进。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财富的聚集,文化不再是简单的“思想者的工作”,也不再是靠一支笔、一张纸和一张嘴能够实现的、游离于生产以外的形而上的“精神产业”。文化越来越需要资金的投入和技术的参与。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全球化的发展使传统上的文化生产必须改变。传统上,一个人的新思想通过纸和笔变成许多人的共同知识需要很长的时间。而在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人们对信息的需求是极大的,要求传播的速度也是极快的。因此就需要利用诸如电脑、因特网、电话、传真等等高科技方式。另一方面,技术的发展也使得思想的生产变得更容易。例如,在电脑上设计建筑图纸、动画等就快于通过纸笔的方式。

  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掌握了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在文化需求使文化产业化成为可能的前提下,他们必然要充分利用手中的优势手段来赚钱。美国的迪斯尼公司、时代华纳公司等投入大量的资金,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主要是数字化手段,制作在听觉、视觉上有着极强冲击力的影片、音乐等文化产品。这些产品尽管有些可能艺术性不高,但由于它充分利用了高科技手段,因此,它所能达到的所谓“视听极限”是那些没有采用高科技或者没有资金采用高科技的影片无法比拟的。这种影片获得了大量的观众,甚至有逐步淘汰传统电影的势头。

  另外,在因特网上,这种战略也无处不见。美国跨国公司的优势不仅在于掌握了因特网的核心技术,关键是他们掌握了信息制造和知识的生产。据统计,截止2000年,因特网上有60%的内容来自美国。显而易见,一些巨型文化和信息公司充分利用自己的资金和高技术优势,在版权生产上占据了完全优势。

  其次,版权与专利技术相结合,以战略同盟或战略集合体的方式获利。传统上,版权的客体包括文章、电影、音乐等等。随着技术的进步,使用版权客体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一个人如果直接在网上发表文章的话,那么,我们只能够通过电脑,登入因特网才能获得这个作品。这就是媒介的高技术化和数字化。文化跨国公司充分利用了这一点,或者通过战略联盟的方式,或者通过战略集合体的方式进行文化产业的经营,赚取版费。例如,在LD格式的视盘发明后,美国好莱坞的大片商就推出LD的视盘,以晚于电影数月的周期出售,从而既使LD视盘机获得了市场,也使好莱坞的制片商则获得了更多的利润。在DVD发明后,他们又不失时机地开始出售DVD视盘。因特网上也是如此。MP3格式的音频技术一出现,即能够从网上购买到MP3格式的音乐作品。因此,拥有版权的文化跨国公司与拥有专利的技术产品制造商是同盟关系,二者互相依赖。更为重要的是,以信息技术为主业的专利技术产品的制造商越来越依赖于文化跨国公司。这是因为,信息技术的核心价值是信息,一种传播、储存或者播放信息的技术产品没有信息的支撑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例如,我国发明的VCD视盘机。尽管在我国曾经十分繁荣,但在西方发达国家却没有市场。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版权保护良好的发达国家,VCD根本没有片源。没有了视盘,视盘机自然没有生存的空间。我国最近发明了EVD,并且申请了专利保护,这自然是一种进步。但如果我们没有相应的文化产业做支撑,尤其是如果没有好莱坞片商的支持,恐怕也没有生存的空间。

  四、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策略

  跨国公司的战略必然要与具体策略相结合才能够实现。在公司管理层面,跨国公司有许多具体的策略实现知识产权战略。

  (一)、有效的组织和严密的制度大部分跨国公司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作为高级管理层而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例如拜尔公司的最高管理层是综合管理委员会,它由负责公司各方面管理的专业委员会组成。而其中一个重要的专门委员会就是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专利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由专利律师和各科研部门的专家组成,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场、经营和科研开发的情况,决定技术以何种法律状态投入市场。法国的罗纳—普朗克公司的高层管理机构由综合管理部和三个专业管理部门组成。综合管理部门设有特别事务部、法律事务部和商标事务部。该公司还设有一个知识产权组织,这一组织由专利、商标、法律和信息部门的人员组成,定期交流情况,指导各专业科研组的工作。

  另外一个在管理上的表现是跨国公司一般都有严密的企业内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跨国公司十分重视公司内部制度的建设,通过与其员工的各种合同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一般来说,跨国公司在与雇员的雇佣合同中都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这些条款一般包含两个内容。一是要求雇员让渡其在被雇佣期间研究开发的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二是要求雇员在使用公司固有的知识产权时,不经公司同意,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另外,部分合同还包括限制同业竞争条款。

  (二)、科学的管理法国罗纳-普朗克公司认为,企业知识产权的战略无外乎三个重点,即:保护公司的产权,防止别人侵权,科学地实施知识产权的管理与转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必然有自身的特点,如何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身,打击竞争对手是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管理的出发点。围绕这个核心,跨国公司掌握了很多具体策略。

  但是,简而言之,这些策略主要是围绕三个基本原则展开的。

  首先是效益原则。知识产权的获取需要大量的资源投入,包括创新的费用,申请和维持的费用等。因此,知识产权是有巨额运行成本的财产。如何在节约费用的同时又能保护自己、打击竞争对手就是科学管理知识产权的一个课题。围绕这个问题,跨国公司以效益为出发点,采取了诸多措施。一是严格筛选技术,节约申请和维持费用。对于决定不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采取一定处理方式,丰田公司、IBM公司等都定期出版技术公报,定期公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在申请专利没有良好效益的前提下,破坏竞争对手申请专利的可能性。这既保护了自己使用该技术的权利,又避免为人所限。同时也节约了申请专利的费用。跨国公司还定期评估已获得的专利,对于没有必要维持的专利则及时放弃。日立公司每年都对现有专利进行复核,以节省每年约12亿日元的专利费用。部分跨国公司还廉价出售部分自己没有使用、同时也难以转让出去的专利,以尽可能地通过多转让专利来获取收益。在有关侵权诉讼中,以和解为原则,节约时间和费用。例如,三菱公司如果被别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话,该公司会首先调查自身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侵权,即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筹码,和对方谈判交互授权,从而减少了大量侵权诉讼所需要的时间和经费上的投入。多数有关跨国公司的侵权诉讼都是以和解的方式处理的。

  其次是目的性原则。所谓目的性原则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政策服从投资政策、配合投资战略。一旦跨国公司作出投资决策,所有的知识产权政策都会围绕新的投资决策来运转。体现在投资地区上,就是跨国公司的工厂办到何地,产品销售到何地,知识产权就跟到何地。所销售的产品的专利以及产品的商标等等都会迅速出现在东道国的政府的知识产权部门。例如,索尼公司在1992年前在海外申请专利的顺序是欧洲、美国和亚洲。随着索尼公司战略中心向亚洲市场的转移,该公司在亚洲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超过了在美国的申请量,到1996年更是超过了其在欧洲的申请量。再例如杜邦公司。截止1997年,该公司在中国设立了9个分公司。而配合这一投资决策,该公司在1990年就开始在中国进行大规模、集中性的专利申请。在1990—91年,该公司就申请了270件专利。因此,分析专利申请量的动向可以把握一个跨国公司的投资动向。目的性还体现在知识产权服从于产业发展方向的决策上。分析外国企业专利申请的分布领域,我们可以看到其明显的选择性。在石油和化工工业。外国企业在华申请的专利主要集中在新兴的高分子材料领域。截止1997年6月,共有该领域外国申请992件,占全部申请的88%.而在氮肥、氯碱等领域则少见外国申请。氮肥领域申请共91件,其中外国企业申请仅19件。氯碱共319件,国外企业仅有39件,占12%.十分明显,跨国企业对于利润日益丰厚的新产业、新领域投入了大量的资源来获取知识产权,而对传统的、利润平均化的产业则不感兴趣。我们能够通过专利申请的分析掌握最新的市场动向。

  最后是“质量第一”原则。所谓质量,事实上指的是其知识产权对跨国公司经营业绩的实质性作用的大小。例如,专利有基本专利和外围专利之分,基本专利的质量就高于外围专利。跨国公司更加重视基本专利的作用,投入大量的精力进行科技基础研究,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基本专利。当然,跨国公司同样也通过不断地获得外围专利来延长基本专利的生命,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但事实表明,不重视基本专利,必然在贸易中损失惨重。例如,以美国和日本为例,就重要专利进行比较,美国有104541项,而日本则只有76984项。因此,在专利诉讼中,日本企业经常受挫。另外,某些跨国公司往往围绕一个基本专利编织严密的专利网,在并不拥有大量基本专利的情况下也能获取丰厚的利润。例如美国的高通公司仅仅通过一项CDMA技术的专利就获取了丰厚的回报。在商标方面,一方面,跨国公司对于选择商标十分慎重。埃克森石油公司征集到目前使用的商标“埃克森”就花费了100万美元。另一方面,跨国公司往往集中使用一个商标,投入巨资培养一个商标。尽管公司可能注册部分其他商标,但往往是防御性的,并不经常使用甚至从不使用。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并没有很多的商标。但是,跨国公司的主要商标的市场价值则极高,往往以十亿甚至百亿美元计。

  围绕以上原则,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具体策略十分丰富。笔者就其中较为重要的内容作一介绍。

  在专利方面采取的主要策略包括:申请策略。这一策略主要解决科研开发方向的问题、技术成果是否应该申请专利的问题、处理不申请专利的成果的问题、在何处及何时申请专利的问题以及保证申请专利成功需要实施的措施问题。保护策略。这一策略主要解决在公司内部如何通过制度保证科研投资较有效率地获得知识产权的问题,保证员工和公司间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问题。诉讼及和解策略。这一策略主要解决在侵权发生时决定是否以诉讼方法解决的问题,以及如果不以诉讼解决如何和解的问题。经营战略。主要解决向外部获取知识产权、出售知识产权的问题。这方面的内容论者多多,笔者不再赘述。

  在商标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重视申请。跨国企业非常重视商标的注册保护。值得指出的是,由于商标注册简单,费用便宜,因此,跨国公司在申请商标的地域性上就十分广泛,而并不一定与其投资政策相一致。

  重视对品牌形象的维护。维护品牌当然不仅仅是知识产权问题,这里包含了公司管理的水平和不断推出新产品的能力等等。值得注意的是,跨国公司在作为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私人,越来越重视自身社会角色对其经营和发展的重要作用,往往利用各种渠道包括捐献、资助社会公益活动、捐助教育、环保等为东道国政府和人民欢迎的方式塑造企业形象。这些社会化活动极大地改变了跨国公司的形象,为培养忠诚的消费者甚至获取人才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例如,摩托罗拉在我国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开大学等名牌大学都设立奖学金,还捐助希望小学、贫困地区等。同时,通过名牌商标形象战略(CI)包装自己,以包括使用统一的识别色、统一的招牌甚至统一的信封和包装来宣传自己。

  以品牌的购并获取竞争优势。在竞争对手同样为强势的、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品牌的情况下,商标的最后解决办法往往是联合。例如时代——华纳,克莱斯勒——梅塞德斯,微软——NBC等等。而通过这种方式增强品牌的优势,以两家强大跨国企业的信誉、产品、历史积淀和创新优势获取消费者的信任。而对于较弱的竞争对手的购并结果往往是吞并或弃用原来的商标,以自己的拥有更大商业价值和信誉度的品牌,利用被购并的东道国企业的销售网略将其产品打入市场。

  充分利用原产地标志、技术标准标志、材料标志等商标,增强消费者信心,提高品牌竞争力。随着技术的进步,技术规范也越来越复杂,同时,产品的原材料也往往决定着产品的质量,因此,跨国公司充分利用技术标准、原产地标记、材料认证标记等证明商标,树立消费者信心。例如,UL标记、GB标记、纯羊毛标记等等。

  在商标范畴内,跨国公司最重要的策略乃是将商标与技术进步紧密结合,以差别优势垄断市场。产品差别是指企业以某种方式改变那些与竞争者基本相同的产品或产品的属性,以使顾客相信其品牌与其他品牌有所不同而产生的不同的偏好。企业对于那些与竞争者有差别的产品具有绝对的垄断权。简单讲,就是企业拥有某些竞争对手没有的独特产品。由于只有这些独特产品才能够满足顾客的某些需要,因此,企业在竞争中就拥有主动权。这种差别的基础是技术创新,没有技术尝新能力的企业、靠仿制生存的企业不可能具有这个能力。所谓差别优势其实质就是不断推出新产品和产品新功能的能力的优势。

  五、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权战略的手段

  跨国公司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需要有效的手段。这里所称的知识产权战略不是指那些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就能够实现的公司内部政策,而是指在跨国公司产生了对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环境的新的需求时,通过何种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又通过何种措施实现自己的诉求。总体来讲,跨国公司实现自己知识产权战略的办法无外乎四个主要方面:即政治的、经济技术的、文化的和法律的。

  (一)、跨国公司充分利用政治手段来实现知识产权战略。

  列宁认为,“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体现”。西方有学者认为,政治是人们在安排公共事物中表达个人意志和利益的一种活动。政治的目标是制定政策。跨国公司在表述自己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诉求时,往往借助于政治手段,使自己的利益上升为国家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影响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跨国公司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的政治手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跨国公司通过母国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诉求上升为形成国内和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的国家诉求,进而通过国家内部的利益团体的斗争或者国家间的政治斗争来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二是跨国公司通过利用自身的经济和政治资源与东道国进行谈判,在知识产权方面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制度安排。三是部分跨国公司通过政治贿赂来实现上述目的。跨国公司政治斗争的主要基础之一是其在经营中形成的在知识产权方面有一致利益的战略联盟。这些联盟既包括技术联盟,也包括为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而建立的准政治组织,也就是所谓的民间组织和行业协会组织。这样的组织包括美国版权方面的民间组织“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lliance)、美国“制药协会”等等。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这些组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不断将他们所代表的跨国公司的利益反映到政权机构中,以政治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例如,1987年,美国制药协会向美国贸易谈判代表提出所谓“301”条款的调查申请,声称巴西不保护药品和生产药品的专利,对美国商业造成了负担和限制。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即发起调查,并与巴西进行磋商。跨国公司的政治组织则也通过不断的政治游说来影响国家的政治决策,从而促进自身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例如,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不断发布《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等报告,反复说明版权产业在美国的发展及在美国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同时,他们还通过不同途径对国家在国际经济贸易中采取的态度施加影响。例如,在1993年10月,美国的“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就代表业界抱怨说,中国完全没有按照1992年中美有关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承担起实施知识产权的义务。从而影响了美国贸易谈判代表关于中国知识产权状况的评估。另外,跨国公司也利用母国的政治框架,通过政治手段在母国内获取经营优势,打击竞争对手。例如我国打火机由于物美价廉,曾经占据了美国和欧洲70%左右的市场,但是,美国和欧洲的生产商在掌握了打火机安全锁的专利后,通过政治游说,建立了相关的技术标准,从而排斥了我国打火机的市场进入。

  跨国公司的另一种政治行为乃是与东道国的“谈判”。“谈判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间互动关系的一般形式。”事实上,谈判就是跨国公司在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共同目标和利益的前提下,“串谋”获利的过程。东道国政府在谈判中的利益往往是获取对方的专利技术,增加国民收入、增加就业、改善国际收支状况。跨国公司则利用东道国政府想要得到的利益,通过自己掌握的专利技术、市场资源和资本、技术优势进行要价,最后获取一个妥协结果。在谈判的过程中,政府通过规定跨国公司的进入和经营方式的办法来实现自己的目标,而跨国公司则通过与东道国政府的谈判来获取政治资源,也就是有利于自己的制度安排。在跨国公司面对东道国政府的规制时,通过停止新投资和撤资相威胁,同时也通过“院外活动”迫使东道国政府就范。谈判的结果决定于双方所掌握的优势条件。

  另外,跨国公司有时也通过贿赂的形式实现自己的目标。这种贿赂有显形的,也有隐形的。显形的比如,埃克森石油公司曾向意大利某政党捐献2800万美元;雷诺公司也曾将2500万美元用于政治利益。而隐形的包括通过高额的报酬购买决策者的劳动来获取他们的好感,或者通过赞助决策者的出国旅行、参加某种既定主题的会议等等方式来购买决策者或者执行者在工作中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政策安排。

  (二)、经济和技术手段。

  经济手段也是跨国公司在反映自己的知识产权诉求时常常采取的。例如,通过高额技术转让费用反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宝山钢铁公司在建厂之初就花费巨额费用引进生产线。而出让方转让费用确定的凭据之一就是专利的价值。同时,在没有良好的专利保护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往往不输出先进技术,使东道国不能获得想要的技术。这些手段往往迫使东道国政府重新考虑其知识产权制度,最终做出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制度安排。

  (三)、文化手段。

  跨国公司也高度重视文化在实现其知识产权战略上的影响。跨国公司及其母国政府都十分重视包括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来传播其知识产权的要求。在各种国际知识产权的学术会议上,总是有跨国公司的代表不断地表述其在知识产权上的主张。跨国公司还提供资金,赞助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培训发展中国家的官员、学者甚至大学生,从意识形态上灌输和传播自己的知识产权主张。他们还在发展中国家赞助学术机构和有关知识产权的科研项目。

  (四)、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是指跨国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以合法的手段和形式表达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利益诉求、并与有关实施法律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达成妥协的手段。这种手段也是作为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最直接接触的手段。这样的典型案例有美国有关商业方法的保护。在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商业方法专利保护的申请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时,申请人提起了诉讼,并赢得了支持,最终确定了在美国的商业方法的专利保护。另外,还有申请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有关人/动物嵌合物的申请,以试探美国专利商标局有关伦理的政策。在我国,专利局也不断面临诸如电子商务的方法、基因技术等等有关新技术领域的申请。这些申请其实质是申请人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新利益诉求的反映。这种方法往往是在专利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仍然存在调整空间时而使用的,是作为实施知识产权法律的行政和司法机关和跨国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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