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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前妻更改孩子姓名拒付抚养费吗

发布日期:201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998年4月,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孩子随前妻生活,由我在每年年底支付孩子当年的抚养费。4年前,前妻携儿子远嫁江西,并将儿子姓氏改随继父姓氏,还改了名字。我知道后便要求她将儿子姓名改过来,否则就拒付抚养费,于是,她与我中断了联系。不久前,她以为儿子要抚育费的名义将我告到法院。请问,我能以前妻擅改儿子姓名为由拒付抚养费吗?
  答:你不能以前妻改了孩子姓名而拒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变更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其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姓氏。”由此可见,你拒付抚养费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虽然儿子归你前妻抚养,但你同样也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你前妻未经你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氏随其继父的行为,侵犯了你的监护权,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你前妻恢复儿子原来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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