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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责任年龄

发布日期:2010-09-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责任年龄【1】是中国刑法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新的社会问题随之出现,与此同时中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进行广泛而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本文仅就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之现状结合社会现实问题对这一论题予以探讨。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述

刑事责任年龄是认定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之一。【2】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近现代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虽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几个阶段,划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一)中外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我国早在奴隶社会的刑法中,就有了关于年龄对刑事责任影响的规定。如《周礼》在盗窃中规定“凡有爵位者,与七十者,与为瓮者,皆不为奴”,同时,《周礼》中的“三赦”制度,就是有两赦是因年龄而设立的,可见,在我国古代,人民很早就认识到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对刑事责任年龄答了较为详细和科学的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15至70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10至15岁及70岁至80岁,是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7至10岁至80至90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阶段年龄的人,只对几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如反逆、杀人、强盗等承担刑事责任,并可以从宽发落。(4)不满7岁和已满90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我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将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1)未满17岁为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2)已满12岁不满16岁或满80岁,为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已满16岁不满80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外国刑法中也很早就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公元前451-450年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对于个别犯罪就有关于年龄的初步规定。公元534年古罗马帝国《查士丁尼法典》以“不可能存在在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救药的儿童的理论为依据,确立了儿童不可能预谋犯罪的规定,并据此规定:男14岁,女12岁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据介绍,罗马法还区分了责任年龄的几个阶段:未满7岁儿童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已满7岁不满14岁,则视为其辨别能力确定是否达到责任年龄;已满14岁为刑事成年人。

到了近代,18世纪许多国家根据罗马法确定其未成年人的责任年龄。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66条规定:“重罪被告人未满十六岁,而其犯罪行为认定发生于不能辨别是非者,应免除其刑。”该法典第67条和第69条还规定,对于实施重罪而具有辨别是非能力的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满16岁的轻罪被告人,应当判刑,但应减轻处罚。《法国刑法典》的规定,对于19世纪未20世纪初西方各国的刑法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现代社会,由于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以及法律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各国对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的确定大致有以下几种:(1)不确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如拉美国家的古巴、哥伦比亚、秘鲁等。(2)刑法不规定未成年人年龄的界限,由法院依照《古兰经》,根据个人的生理和心理成熟程度来确定。如沙特阿拉伯和也门。(3)既规定未成年人的上限,又规定未成年人的下限,下限从7岁到16岁不等,上限从15岁到21岁不等,这是绝大多数国家刑法的规定。

由此可见,刑事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规定。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立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根据本国少年儿童成长的实际情况和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根据一个人从完全不具备到部分具备、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逐步发展过程来划分相同的刑事责任年龄。

(二)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现状概述。

我国刑法根据我们国家一贯的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状况,少年儿童的成长过程以及各类犯罪的情况等实际出发,并适当借鉴别国的立法经验,考虑刑法的发展趋势,在现行刑法典等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年龄阶段。现行刑法学理论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 需要对接近14周岁,如12-13周岁的人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现行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辩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行为的能力,即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施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3】全国人大党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2年8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作出答复意见,指出:“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现行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现行刑法学认为已满16周岁的的未成年人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知识,是非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长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序,一般已能够根据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来约束自己,因而他们已经具备了基本的现行刑法意义上辩论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我国现行刑法认定已满16周岁的人可以构成刑法中所有的犯罪,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是历史上中外刑法以及现行刑法典和刑法学理论对刑法意义上的年龄划分,那么我国刑法学理论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认定的呢?实践中又是依据哪些证据类型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认定的呢?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及主要依据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中国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行为人分别过了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者是分别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1980年1月1日出生,从1994年1月2日起,才算已满14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应当从出生之日计算至行为之日而不是结果发生之日。例如:行为人在实施杀人行为时不满14周岁,但死亡结果发生时已满14周岁的,不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因为犯罪是行为刑事责任能力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既然刑事责任能力必须是行为时的辨认控制能力,那么,刑事责任年龄也必须是“行为时”的年龄;虽然行为与结果具有密切联系,但行为不包含结果,结果也不包含行为。

关于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犯罪,应当注意两种情况:(1)行为人已满16周岁后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也实施过相同的行为。至于应否一定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具体分析。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所实施的是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犯罪,则应一定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就只能追究已满16周岁以后所犯之罪的刑事责任。(2)行为人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期间,实施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特定犯罪,并在未满14周岁时也实施过相同行为,对此不能一定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已满14周岁后实施的特定犯罪的刑 事责任。

(二)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主要证据类型

1、书证

主要包括户籍证明、出生证明、防疫保健卡、学籍卡、母亲育龄妇女生育资料等,这些均可以作为认定行为人年龄的证明材料或者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在一些书证无法取得或书证存在瑕疵时,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认定可以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认定。哪些证人的证言较为客观真实,一般说来,接生人员、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的证言比较可靠,如果与其他证据不相矛盾或有其他证据印证,可以采信。对户籍资料记载是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或其父母提出是未成年的,并能提供一些亲属、邻居、医护人员、户籍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证言等证据的,一般可认定其为未成年人。

3、鉴定结论

随着现代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根据一个人生长发育的特定规律,对一个人的年龄作出准确认定成为可能。常见的鉴定有骨龄的鉴定、牙齿的鉴定等。因此,鉴定结论在一定的情形下可以成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例如,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慎重处理。【4】

注释

【1】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正常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2】自然人犯罪主体的一般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某些犯罪除了要求行为人具有这两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

【3】言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年龄问题分析,中国法治网。

【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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