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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由来和渊源

发布日期:2010-09-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几个字的细微变化,折射出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经历的大变迁。应届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允许台湾居民报考……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与实施,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截至2000年最后一届,律考延续了15年,共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律考的时间也多有变化,最初的1988年、1990年、1992年每两年举行一次考试,从1993年之后则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参加考试的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国公民。通过考试,许多普通人加入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1995年前,法官、检察官由法院、检察院直接提名报同级人大任命。在律师职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考试的同时,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着系统内部的考试。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并实施。根据两法规定,两院系统开始分别建立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考试制度,即规定通过考试者方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自1995年起,最高法院先后于1995年、1997年、1999年3次组织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检察院先后4次组织了“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有7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初任资格。

  鉴于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在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呼吁下,我国司法高层开始酝酿“三考合一”,2000年7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初审《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修改草案,部分委员建议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法官法》、《检察官法》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时,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同样建议。

  2001年6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2次会议再次审议《法官法》、《检察官法》,通过的两个法律分别增加一项规定,即: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部门负责实施。

  从2002年起,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需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另外司法部发出通知要求,公证员也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此,我国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正式建立,怀揣法律职业梦想的芸芸众生从此开始成千上万地踏上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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