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问答 汇总
1.户籍在外地,工作几年后返回原籍,社会保险是否可以转回?
问:我在北京工作7年,户口在外地,公司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但我现在不干了,我的保险是否可以转到外地?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如果能转走,我的户口所在地是否接收?
答:在北京工作7年,如已参加社会保险,保险关系是否转移到外地取决于外地的相关政策。如果不能转移也没关系,您的相关记录已在社保留存,将来可以享受相关待遇或再转走均可。重要的是应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以保障您的权益,至于两地保险的衔接问题,将来肯定会得到妥善解决。
2.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是否应给我上社会保险?
答:根据京劳法发[1995]463号文件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停薪留职人员参照本条中“请长假人员”执行。
3.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不是只有一个账号?如果丢失,怎么办理?
答: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账号相同,账户不同。如果丢失,请到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和方式是怎样的?能否在下个月缴纳上个月发生的社保费用?
答:各险种的收费时间均为每月的月初,收缴的方式主要采取银行托收、支票和现金。如果单位对某一个职工没有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可由单位为该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5.北京市目前实行的各种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
6.个人能不能主动放弃社会保险?
问:我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外企工作,公司每月都要从我工资中扣好几百元的保险费。我认为,我现在年纪轻轻,尚不需要考虑养老之事,且几十年后,我是不是在北京,甚至是不是在国内都不一定,没有必要上保险,不如把钱拿在手中实惠。那么,我个人可否主动放弃社会保险呢?
答:参加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企业和劳动者的义务。每个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北京市的社会保险分为四种,即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私营企业等不同所有制企业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个体工商户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其中,基本养老社会统筹含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人口)。
由此可知,若干年后,凡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在退休后,可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及个人账号上养老金的数额,按比例领取养老保证金;在失业期间,可领取失业救济金;在生病住院期间,可按一定比例报销医药费用等。
7.单位为个人办理了社会保险,有没有什么证明?
问:单位为个人办理了社会保险,其中养老、失业、工伤没有什么证明,就只有一个医疗手册个人存折。请问养老、失业、工伤是否规定不需要什么证明?
答:这几种保险的确没有什么凭证,等到转移社保关系时,社保中心会出具社保关系转移单,那里会有相关保险的信息。如果你的工资里单位已经为你代扣了相关保险费用,应该就是已经上了各种保险。
8.在本市工作的外地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如何缴纳?
答: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不能将在原籍缴纳的社会保险关系转到本市,而应在本市建立新的社会保险帐户。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从用工之日起由其单位到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手续,欠缴的应该补缴。用人单位不应该以未保管该外埠人员档案为由拒缴。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手续向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在本市工作的外埠人员,从1998年7月1日以后在本市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当该外埠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核发养老金;如外埠人员在本市交纳一段时间后回原籍工作,由其在京单位在所在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往其原籍的转移手续;在本市范围内需要跨区工作调动的,社会保险关系须在两个相关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哪些内容?
答:自1998年7月1日[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实施后,被保险人人帐户被按保险人缴纳工资基数的11%建立。基中包括:
(一) 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被保险人个人工资基数的一定比利划入的部分。
(三) 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规定]实施前已按市有关规定建立的个人帐户,其储存额与[规定]实施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10.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缴费工资基数的标准是什么?
答:被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人员,按出境(国)上一年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次年缴费工资基数由企业按上一年本单位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调整。
- 大美商丘律师
- 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而转让股权,债权人能否要求原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公司法》修订的加法、减法和“引法”
- 最高法院认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9条裁判意见
- 什么是ISO37301合规管理体系认证?它的好处及如何搭建体系??
- 最高法: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决登记于他人名下的不动产物权归属,而应当判决他人向权利
- 如何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的裁判
- 一个老问题:创意是否可以得到保护
- 法院处理诉讼离婚案件,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则?
- 人身安全保护令与离婚诉讼之间的关系
- 实用艺术品如何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电视剧台词引用了他人文字作品中的内容,侵权吗?
- 党的二十大报告全文公布
- 建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建筑材料 的行为是否应由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 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中,债务清偿顺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