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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夷山14医院聘民警当副院长防医闹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问题的提出。
福建东南快报4月12日报道:4月10日,武夷山市医疗卫生系统所属的市立医院、中医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等14家医院,聘请了武夷山市公安局14位民警担任综治副院长,防止“职业医闹”及处理解决医院的安全保卫工作。看了这篇报道,笔者在想:是什么促使着“职业医闹”愈演愈烈,怎么才能根治它?又是什么促使了这种警察医院副院长的出现,他的身份合法吗?笔者想就此发表一点粗浅的看法,在此权当抛砖引玉。

二、“职业医闹”的概念。

这个概念在我国产生不久,还不到4年历史。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并以此作为谋生的手段的人。他们平时在医院门前看似在四处“闲”逛,其实他们并不“闲”,他们在各个诊室搜索,四处打听患者的各种医疗事故信息,当他们从各种医疗事故中嗅到金钱的味道,就马上和患者家属联系称自己可以帮助家属向医院索要赔偿,并提出自己的要求,然后打着患者家属的旗号,在医院上演要求医院承担责任的闹剧。

三、“职业医闹”产生的原因。

毋庸质疑,“职业医闹”的存在不具有合法性,甚至是十分荒唐的。然而,如果我们孤立地把“职业医闹”的出现看成一群无业游民非法获得利益的手段,把一连串有“职业医闹”参与的医患纠纷当成一个笑话来读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职业医闹”出现的背后是民众不断增大的医疗压力与各种违规操作监督不力之间的矛盾。它和医疗纠纷密切相关,而医疗纠纷又和医疗事故紧密相连,所以说,“职业医闹”产生的根源就是“医疗事故”,这里的医疗事故不是指医疗事故鉴定后确定的医疗事故,而是指患者或是患者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没有达到患者方认为应有的医治效果,而引起的纠纷。为什么患者方认为是医疗事故,又不用法律手段解决,偏偏去顾请“职业医闹”来处理,就不怕依法惩处吗。原因就在下面几个方面:

1、新闻媒体的负面炒作,误导舆论方向。近几年来,在报纸、电视、网络中不乏看到关于医院与患者者的报道:医生收受红包、医院不作为、医疗程序违法、以药养医、医院吃回扣、患者是弱势群体等;鲜有见到患者闹事、殴打医生、打砸医院的报道。媒体对各种“事件”的报道,导致社会对医院服务机构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在缺乏互相信任的医疗活动中,一些正常的治疗行为、正常并发症的产生也被蒙上了阴影,由于缺乏诚信,一些很小的过失被不断放大,矛盾不断激化,在解决纠纷时,由于双方的偏激因素各持已见、不肯让步、使许多简单的纠纷变得复杂,难以解决。这就是舆论导向的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给民众一种假象,使民众认为“医院是为了利益才存在的,全国医院一般黑,没有一个好医生;患者生病已经很可怜了,医生还要在患者插一把‘取钱’的刀,医生太可恶了。”正因为如此,患者与医院发生纠纷时,受到同情的永远是患者,受到谴责的永远是医院。不但我们普通群众有这种的意识,我国的公务员和少数政法干警也存在这种意识。无形之中给国家机关依法打击“职业医闹”和医院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增加了难度,国家机关和医院在社会舆论一边倒的情况下,无法采取有力、果断、正确的措施对事件进行处理,会错过处理事件的最佳时机,导致事态蔓延,最后无法处理,医院为了正常开展工作,只能按患者与“职业医闹”的要求赔钱,而不管自己是否具有法定责任。媒体在种情况下,又大肆进行宣传报道:医院自愿赔钱、医患达成协议等,给人一种这样的感觉:医闹好,要不然我们的弱势患者的权益将无法受到保护。长此以往,将极大地促使患者及家属去寻找“职业医闹”来解决医疗纠纷,危机社会安定、滋长社会不正之风。

2、医疗事故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医疗纠纷升级。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医学科学的进步总是滞后于疾病的发展变化,至今很多疾病的病因尚不清楚,许多疾病还没有满意的治疗办法和药物,加之病人个体差异,医疗事故难以完全避免。大多数病人由于缺乏这方面的常识,对医疗效果的期望值很高,一旦治疗效果不满意或发生医疗意外,很容易迁怒于医生而发生冲突。因此,依法、合理、及时地处理医疗事故,化解医疗纠纷十分重要。但现在医疗事故的处理却存在机制不完善、机构不健全、法律有争议、赔付无标准、部门踢皮球、舆论欠公正等现象。医院在处理医疗纠纷中最怕“医闹闹医”,常常不得不“花钱买平安”。结果是越买越不平安。“要想富,做手术,做了手术告大夫”正在成为不法之人的生财之道。医患互不信任,在一些医院甚至出现了病人家属用摄像机监视医生做手术、医生与病人及家属谈话用录音笔留证据的场景。医生执业如履薄冰,不愿探索,不敢创新,医疗方法日趋保守,医患双方的权益都受到很大伤害。与此相对应的是,交通事故发生率、伤害程度、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是医疗事故的若干倍(如2004年全国发生车祸567753起,造成99217人死亡,451810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7亿元),且伤亡者多是健康人。但很少有受害者家属打骂肇事司机的现象。究其原因,一是车祸事故处理机制比较完善,车方和受害方一般不直接接触;二是交警作为第三方及时介入勘察,划分责任,依法办事;三是适用法律明确,赔付标准有具体规定;四是车辆都购买了“交强险”,赔付有保障。因此车方和受害方一般不会发生正面冲突。

3、医疗行为不透明,让民众对医疗不公产生合理怀疑。现在,医生的工资福利待遇、医院的生存发展基本上都靠创收解决。医生要增加收入,患者就会增加负担;而要减轻患者负担,医生就会减少收入。这就是体制机制造成的医患矛盾。应该说,在战胜疾病问题上,医生和患者的目标是一致的,而在经济利益上,医患双方确实又存在着冲突。有些医生过分看重个人或医院利益,忽视了群众利益,甚至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收费不透明:现行医疗体制下,医院的财务制度非常不健全,更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造成医院财务管理的低效和混乱。收费制度不公开、执行方式不透明、内部管理混乱,再加上医疗行为中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老百姓在承受现行医疗体制不合理带来的压力的同时,还不得不承担管理跑、冒、滴、漏留下的重负。传统上公立医院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福利性事业单位”,但近年来医疗成本逐年增加,政府财政投入逐年递减,有时只够医院支付离退休人员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医院不得不以市场操作维持正常运转。但其市场角色定位一直暧昧不清,在创收与非法收入之间,灰色地带不断扩大。二是信息不公开:医生书写病例并不像规定的必须让患者看清病例本,而是龙飞凤舞,写病例好像是在练书法,而并非结群众之疾苦。这样让患者真的无法明白自己得了什么病,该如何治疗。当患者问起详情,一般医生就会不耐烦得说:你懂不懂啊,说了你也不懂。三是管理不规范:医院任务管理,绩效考核给医生造成了,病人找医生看病却成了业务,在大手术面前,医务人员也经常存在吃请卡要的现象。这样的不正之风蔓延开来,使整个行业出现此种现象。当然我们说的社会现象,在这些白衣天使里面也有许多,伸张正义的好医生好大夫,只是对这个时世罢了。

4、医患没有良好沟通,无法培育医患互信。医疗纠纷的大量增多与诚信缺失密不可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缺乏诚信所引发的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的激化程度也逐步升级.特别是媒体对各种“事件”的报道,导致社会对医院服务机构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在缺乏互相信任的医疗活动中,一些正常的治疗行为、正常并发症的产生也被蒙上了阴影,由于缺乏诚信,一些很小的过失被不断放大,矛盾不断激化,在解决纠纷时,由于双方的偏激因素各持已见、不肯让步、使许多简单的纠纷变得复杂,难以解决。这说明医患之间要有良好的沟通。医患双方进行良好的沟通可以有效地解除医患之间的误解.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医患矛盾,还可以避免部分事件的发生。一方面医疗活动极其复杂,其中充满风险,部分患者认识不到这一点,视医院为保险箱,认为医生一定能看好病,一旦患者病情加重或死亡,就视为医生治疗不当引起;另一方面医护人员在治疗过程中也可能存在对疾病的认识不足。因此医护人员必须高度重视与患者沟通,尽量缩小双方认识差距。此外.良好的沟通还可以使医护人员更加了解患者的病情,选择最佳治疗方案。

5、打击“职业医闹”不力,闹医行为不断。可以肯定的是,“职业医闹”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严重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问题,这种所谓的“闹”已成为谋取不正当经济收益的恶劣手段,是和谐社会的一大恶瘤。杜绝“职业医闹”,唯有坚决打击一途。医患纠纷不同于社会上单纯的治安案件那么是非分明,它的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一般人和非医疗部门无法弄清楚其中的基本是非;加上一些医院自身也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再加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柔软性等等,使医患纠纷几乎成了烫手的山芋,谁都怕沾上。可以想见,如果相关管理部门也视解决医患纠纷为畏途,避之唯恐不及,幻想快点儿息事宁人了事,那么我们只能说这是在为矛盾进行量的累积,累积到一定程度,矛盾恶化几乎是必然的。而我们不能不承认,正是这样的现状,为“暴力索赔”者增添了信心,更为“职业医闹”提供了生存空间。

四、“职业医闹”的根治。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2002年4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施行。但新《条例》在与原《办法》的衔接、医疗事故的范围、对鉴定人签名和出庭质证未予以规定、确定医疗事故的途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体、告知义务、送检费用、尸检时限及费用、近亲属的含义、“技术性事故”认定、被违反的规范的形式等方面存在不足。一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设计必须保证患者能够获得公正公平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二是目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仅涉及了医疗事故的处理办法,而85%以上的非医疗事故纠纷则无法可依,医院往往采取不予赔偿或者能不赔就不赔、能少赔就少赔、能拖就拖、能赖就赖的办法对付患者,使本来就受到身体伤害的患者承受心理和体力上的考验。三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和补偿标准不能明显滞后于社会形势的发展,这些都应予以完善。

此外,笔者认为还应完善打击“职业医闹”的相关法律。我们不可能为解决“医闹”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只能对现在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比如: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组织、参加医闹的构成什么样的违法行为,在一定的情节下构成犯罪,罪名是什么等。政法机关在处理此类事件时,便会有法可依,不至于在模糊的政策面前束缚手脚,放纵违法犯罪分子随意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医院方面也应该加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一出现医闹就为了息事宁人赔钱,应诉诸法律手段进行解决,自己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就承担什么责任,对时间的处理不遮不掩。

2、规范宣传报道。少数新闻机构特别热衷于医疗纠纷报道,对医院的宣传报道已经“妖魔化”。南京中医药大学法学系教授田侃最近对全国1000家平面媒体的1000篇有关医疗纠纷的报道作了调查,调查发现,只有2篇是倾向医院立场的报道,另有2篇是中性报道,而其余996篇都是或明或暗地对医院进行指责的报道。这种报道对医院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相当严重。杜才礼也证实了这点,他在研究河南省信阳市中心医院的统计数据时发现,病人闹事有一部分是受舆论的影响。媒体经常有医院的负面报道,让人产生错觉,认为只要出了事就是医院的错。对此,笔者认为,应加大对新闻媒体的监督,要要促使他们全面、真实、客观地报道医疗纠纷(医患纠纷),在报道中不能发生概念不准确、用语不恰当甚至曲解原意的情况。我国现有的医保制度还不完善,体系还不健全,很容易让人越病越穷,“政府用了最少的资金来支撑这个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的医保体系,使人们在医保方面得不到满足。”同时,药价的不合理,医院收费的不确定和医疗分工等不合理让矛盾进一步激化,患者把矛盾发泄到终端的医院和医生身上,使医院和医生成了“替罪羊”。对这些问题,新闻媒体应进行理报道,不能误导民众,把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归结在医院和医生身上。媒体应该对医院多一些作正面宣传,应该看到,在医院里大多数医生和护士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充满爱心。有些医生带病坚持在工作岗位上,媒体应该从正面报道为主,引导患者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还医院和医生一个正常的舆论环境。

3、加大打击力度。针对目前医疗纠纷暴力化的倾向,司法机关应该明确认识到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是公共秩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障。这是一个特殊的救死扶伤的场所,公安、卫生部门一定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止处罚那些对医护人员实施侮辱及人身伤害、破坏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行为。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纠纷,法律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任何赔偿和道义上的补偿。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坚持依法处理,要充分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对群体性的医闹事件应及时化解、疏导,防止事态恶化。只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就要逮捕,不能用起诉标准来代替批捕条件;在认定案件的犯罪故意时,既要注意希望型的故意(直接故意),又不要放过放任型的故意(间接故意);认定犯罪故意要以事实为根据,不要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为依据;对可能当场造成人身伤害的“职业医闹”案件,应该认定为故意伤害,立即带离现场,要体现重典治乱和依法从重从快精神;要防止漏犯漏罪,特别是对“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要跟踪监督,不能漏网;要坚持有罪起诉原则,只要构成犯罪就要及时起诉,不要因此罪与彼罪难以区分就把案件长期压在检察环节;要保证质量,起码在罪与非罪这个根本界限上不允许出差错,要将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为了保证起诉案件的质量,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要向侦查机关发出引导侦查工作符合起诉条件的书面意见。在法定时限内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但程序不能减;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敢于查办执法人员在办理“职业医闹”案件时徇私枉法、不作为的案件,对“职业医闹”的后台,要依法坚决查处。

4、规范医疗行为。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完善,人们的健康意识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医疗法律环境及其法律规则的变化,医疗行为的法律风险愈加突显出来。规范医疗行为不仅是医学本身的要求,同时已成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预防医务事故发生,是避免医疗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而规范医疗行为则是预防医疗事故的关键。依法办事,循章操作,学法、知法,从而达到趋利避害,规范医疗事故和纠纷的目的。医院应规范医疗行为,做好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方式,加强组织管理和医疗安全教育,搞好医疗纠纷化解工作,同时注意社会公共关系学、法学的研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严格按制度和行业规范行医,循章操作。认真对待病历书写记录,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字迹端正,清楚,如因笔误修改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认;记录及时、准确,如因抢救患者生命,当时无法记录时,应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由于急、危、重症患者,抢救成功率难以保证,常易引发医疗争议,特别应引起重视,应按要求详细记录病人的初始生命状态及抢救过程。记录应有科学性,逻辑性,重点突出,真实完整,使用医学术语,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将成为判断责任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意义。要重视能够证明医疗行为必要性、合理性、安全性的资料;提高医护人员收集资料的能力,掌握好收集资料的技巧。重视患者的知情权、同意权,做好签字记录。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置同意书,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如遇患者及家属执意拒绝某种必要的治疗和护理措施时,应做好解释工作,说明解释无效果时,应请患者或家属签字为证。

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必须及时安排专人保存所有证据材料,包括病历、实物。对死因不明或死因有争议的患者,医院必须主动依法定程序报告,依法主动申请尸体解剖。如果死者家属不同意尸解,医疗机构必须告知后果并且签字确认,否则,将面临举证不能的困境。诊疗、护理中使用的一切药品、器械和用品,采购时一定要索取并保存有关产品说明,质量证明,产品标准规范及安全性资料,分类存档,方便举证。要教育医护人员勤谨、敬业、好学,做到基本功扎实,业务技术过硬。要处理好具有纠纷倾向和因其它社会矛盾转化而发生的医疗纠纷。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配合、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经常性地进行检查,防范于未然。

5、加大医疗纠纷调解力度。医疗纠纷常涉及专业性问题,属于高度专门的技术领域,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普通人很难对医疗纠纷的性质、事实的因果关系做出判断,这在解决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的过程中表现得较为重要。但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纠纷,即使做了鉴定,也很难依诉讼方式处理好,这就需要运用调解。要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积极发挥我国特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社区组织以及群众中有威望的一些民间团体和个人的作用,解决纠纷、化解矛盾、降低成本。此外,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医疗纠纷中,当事人更需要用调解或和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以保持良好的医患关系。由于涉及行业利益和行业保护,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纠纷的主要解决机关,人们不免质疑其公正性;而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也决定了此类纠纷不宜以诉讼作为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用调解或和解的方式处理医疗纠纷还有比诉讼方式处理医疗纠纷所无法达到的效果,它能充分发挥作为中立调解人的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能够提供一种适应社会和技术的发展变化的灵活的纠纷解决程序;能更加有效、便捷地解决医疗纠纷;能得到双赢的结果等。

6、加强医患沟通。目前,医患矛盾呈上升趋势,具体表现在对医院的投诉增多,医疗纠纷不断,有的纠纷甚至演变成打砸医院和迫害医生的暴力行为,因此,把解决医患冲突问题“前移”,以预防为主,利用语言和行为沟通技巧,加强医患沟通,变被动为主动,将医疗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和谐医患关系和稳定就医环境。医生必须尽可能耐心、专心和关心地倾听病人的诉述,并有所反应。医生要努力营造一种气氛,使病人感到自在和安全,享有充分的发言权。医务人员必须承担和履行自己的义务,有对患者的诊疗过程解释说明的义务,即“告知”义务,有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同样,患方也应主动配合医务人员积极完成诊疗过程,尽到自己的义务,以达到共同营造一种和谐的关系与良好的氛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拉近双方的距离。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是保证医患双方履行自己的上述义务的基础条件之一,是保证如实地实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前提。

五、结束语。

解决“职业医闹”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我们的医院不能在出现医疗纠纷后轻易承诺赔偿,医院在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决不能轻易承诺赔偿,如果那样就会助长非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我们在面对“职业医闹”时,也不应该请民警来当副院长,这样会让民众产生“医警”勾结的合理怀疑,给本不够信赖的医疗环境蒙上一层阴影。我们的民警本就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是否当医院副院长与维护医院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在有仁爱之心的同时,要有一颗正义之心,对“职业医闹”,要“人人喊打”,不能给他们任何的生存空间。

 湖南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 罗燕青 周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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