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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制定背景及相关问题

发布日期:2010-09-15    作者:110网律师
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制定背景及相关问题
 
主持人: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贾宇教授
报告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王尚新主任
  题: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制定背景及相关问题
 
主持人陈泽宪教授:修正案涉及到的问题很多,特别是对是三个死刑刑罚的取消,引起了广大群众、媒体、高层的关注。请来全国人大刑法室主任王尚新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背景和相关问题的做一个专题报告。欢迎王尚新主任为我们作专题讲座!
 
王尚新主任:利用这一机会,和大家做一个联通、理解、沟通。现在来讲修正案不是一个太好的时机,因为修正案正在审议之中,如何议定是常委会们的权限。我希望大家能与我多沟通,不仅仅限制这次的修正案,还有以后的修正案九、十的意见和建议。我的邮编100805,地址就是会议手册上介绍的单位。
我主要讲一下,修正案中大家提出的一些修正议案,促使大家更深的思考,特别是对刑法制度改革完善的走向进行思考。现在我将有关刑法修正案(八)的制定背景及相关问题做一汇报。我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说明。
 
第一个问题:修正案八的背景
大背景。97年刑法修订以后,有两个解释、七个修正案,情况有了新的变化需要修正,这也是永久性的背景。
具体的两个背景。一是人大代表和社会有些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前不久刚闭幕的人大三次会议上,76位代表领衔提出了完善修改刑法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刑法条文53条,提出了20多项增加规定的建议。二是正在进行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需要修改刑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一大的题目下,涉及刑法修改的一共有14个小项目,其中有12个项目是有人大法工委牵头的,另两个有高检院、司法改革牵头。涉及到的具体罪名,有些已经修正案七已经修改了,还有些需要修正案八来修正。
 
第二个问题:修正案八的指导思想。
之前没有接到任何一个领导给出指导思想,我的理解:
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解决司法实践当中的遇到的问题,  加强刑法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第三个问题:修正案八的特点
特点比较鲜明,从内容上有两个特点,从运作形式上提出两个特点。
第一,从内容来讲,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体现刑法对民生的充分保护。朝着更加注重民生、民众的权利保护的走向来修改,作为主要的修改基点。
第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法的结构、刑罚的调整,从对总则、刑事政策的问题研究,从而逐步完善刑法的主体结构。
第三,体现了人大代表在立法上的主体地位,大量的吸收了人大代表对立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逐一梳理、分析、了解。
第四,更加体现了科学、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上,既考虑了世界刑法发展的总体趋势,又结合了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努力做到两者有机的结合。如醉酒驾车等。又考虑到了总则方面的问题。
民主立法上,草案的形成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达成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才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包括多次与中央公检法司的沟通,三次召开了在京的法律专家们的共同商议,征求了十个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机构的意见。我参与修改法律已经20多年,多方面征求意见这是第一次。
 
第四个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归纳为两个大的方面,一大内容是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另一大内容是加强对民生的保护,增加新的犯罪,降低了入罪的门槛。
第一、落实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我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调整刑法结构。虽然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的内容当中,很难用宽和严来界定,所以我认为还是用调整刑法结构来更合适。
阅读了学者们提供的很多资料、文章,多层次研究后一致认为:我国刑法结构基本上符合我国实际,适应当前的需要,能够预防和减少犯罪。如果真的不适应的话,我们社会不会是现在这样的。社会也存在问题,例如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问题。
适当减少死刑的罪名。根据经济社会和社会治安的现状,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慎重研究刑法修正案八,提出了较少适用死刑的非暴力性罪名,减少死刑的罪名。从来没有考虑过修正贪污贿赂贪官死刑罪名的问题,这个在座的京城的专家可以证明。
死刑罪名较多,有些很少适用,可以适当减少。一是我国刑法规定了 68个死刑罪名,占444个罪名的15.3%。从这个绝对数来看,是世界上死刑罪名较多的国家之一。95个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我们已经加入的国际权利公约,也已经提出了只适用于严重犯罪。二是我们又减少死刑的条件。68个罪名有很多是较少适用,有的甚至没有适用过的。三是符合我们国家一贯坚持的慎用死刑的原则。根据我国现阶段发展的实际,适当的取消一些经济犯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国家带来较大的冲击。涉及人民群众权利的犯罪、涉及社会稳定的犯罪都没有涉及。不会影响对犯罪的打击。通过反复的论证,达成了一致意见。减少死刑之后,都保留了无期徒刑,也符合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
限制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减刑的限制。在执行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减刑之后,最短的17年就可以出狱了;死缓等于17年。二是对严重的犯罪分子起不到惩戒、预防的作用; 三是人民群众不满意。对八种严重暴力犯罪,在死刑缓期期满改判判处无期徒刑以后,可以直接决定不得再减刑。
刑法八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假释。长期以来,学界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基于教育、改造的原则,在执行刑罚满20年以后,可以适用假释。这不仅仅是改了一个条文,在执行和导向中,要尽量的适用假释,不要更多的适用减刑,因为假释的人犯还在掌控监控之中,如果有新的犯罪可以立即收监执行。比起减刑的监控要好,也符合国际刑法的趋势。
延长了徒刑和合并刑的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了数罪并罚的有期徒刑的上限,但是没有提高到30年、25年的刑罚规定。具体的原因是,如果提高的话就要涉及到总则的有关规定,要是修改的话,应该涉及到具体的罪名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表述,要逐条的研究是否得当。
这次的修改,实际上是死刑没减,生刑增加了。因为13种死刑罪名基本上没有使用过的。但是如果大面积提高生刑的话,会不会影响社会的动荡、稳定。我们也考察了一些国家提高生刑的结构,也是逐步修改调整的,而不是一下就可以完成的。调整刑罚结构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任务。
在调整刑法结构的研究中,注意到了从国家大局出发来统筹考虑问题。一是既要适量减少死刑,又要注意不因此引发社会问题;死刑修改的很大的一个刑法制度的完善,要通过可行的方案来保证它的实现。不要因为贪大、球功心切造成修改无法进行。二是既要延长一些犯罪的执行刑期,又要研究一些较小的犯罪问题。
 
第二方面的内容,完善从严惩治方面的法律规定。
完善从严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是关于黑社会性质的定性问题的研究修改。
敲诈勒索罪。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手段就是敲诈勒索,已经和当初制定刑法时发生了很大变化,基本上都是以即将使用暴力相威胁,和抢劫罪又有区别,不是当场要财物,中间有一个司法求助的空间。但是,我们还要考虑到老百姓敢不敢报案。一个是提高了刑罚,一个降低了门槛。
强迫交易罪。这一罪名的修改,是对现实思索和总结的一个考虑。黑社会插手经济活动的行为越来越明显,非法敛财的暴力行为也越来越嚣张。如强行低价收购高利润的企业,高价卖出将要破产的企业,都是十分恶劣的犯罪。这也体现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寻衅滋事罪。主要是针对黑社会性质中的恶势力,谈不上是黑社会,但是街头上的一霸,今日对这个明日对那个,刑期又不高,常常是抓了放放了抓,效果十分不好。经过研究,这些恶势力基本上都是黑社会形成的前身,如果不打早打小的话,逐渐就可能形成了一定的组织。所以对此条修改对此实施犯罪的,提高了刑期,就是针对这一社会现象。
扩大了特殊累犯的犯罪范围。并不要求,前后罪名一致,只要违反了其中的犯罪,就构成累犯。
 
第三个内容方面:完善从宽处理方面的修改。
老年人犯罪从宽,免除死刑。年龄提高到了75岁。这一年龄的界限,也进行了很多方面的论证。有的也提出如果罪大恶极的是否也要从宽?
缓刑条件适用范围。研究时没有采信扩大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因为五年有期徒刑已经是很严重的犯罪了。要解决的问题是标准不太好掌握,重点就放在标准条件的设定上。如将过去模糊的“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不致再犯罪”这就更好的判断。特别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更好判断。
 
第四个问题,内容的第二个方面,加强对民生的刑法保护。
修改的主要有七项罪名,我简单讲两个罪名。
恶意拖欠薪资。为什么要把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工作入罪,主要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体现保护民生的一方面。从民事调整范围纳入到刑法调整,因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和抢劫、盗窃有何区别,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已经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了被刑事制裁的基础。
有些行为用民法的手段已经难以调整,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行为。欠薪逃跑之后,为了民生就有政府来出资发放拖欠的工资。
危险驾驶入罪。有可能会引出一连串的问题,什么行为应当入罪?主要是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危害性太大了。刑法要不要介入?酒后驾车如何才能控制?飙车就是无视生命的现象。
 
第五个问题:修正案带来的思考
刑法修正案八的起草,使我们面临了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也算是作业吧。
一、如何从理论上论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
刑事政策需要学者们理论研究的支撑
二、根据我国情况,那些国际刑法发展的经验可以借鉴,如何稳妥的来推进我国刑事法律制度
修正案八已经不是补补漏洞,而是完善体制、结构。
三、刑事制裁在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越来越得到了强化,行政处罚的作用越来越弱化,如何考虑这一现象?
谢谢大家!
 
陈泽宪教授:王尚新主任作了很充分的准备,给我们讲了很多立法修法的背景,也给我们留下了思考的问题,值得我们刑法学者为大局服务而多思考、研讨,为立法提供更多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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