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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驾入罪值得关注

发布日期:2010-08-27    作者:110网律师
  熊潇敏: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驾入罪值得关注
  日前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继续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危害严重,人们对此深恶痛绝。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增加规定,将此类危险行为入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约束力度,在现实中很难引起酒驾人员的重视,自然也就无法有效遏制酒驾行为的发生。随着小车的增多,“马路杀手”也随之增多,因此许多人建议将醉驾入罪将对酒后驾车的人起到很大的约束作用。
  按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如果实施了这一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即情节恶劣,即可以构成犯罪(专家建议定为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有所区别。表现在:
  1、主观心态上看,交通肇事罪表现出来的是过失。而危险驾驶罪表现出来的是放任行为结果的发生。
  2、从危害结果上看,交通肇事罪要求达到一定的损害后果。一般情况下: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具有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均可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而危险驾驶罪对损害后果并没有具体的要求,只是在情节上作了要求,即情节恶劣,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的情况下实施了驾驶的行为,即可归罪。
  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在实际操作上将面临以下问题,需要立法解决的:
  1、关于醉驾的认定问题。醉酒驾驶与酒后驾驶是不同的概念。那么,从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来判断醉驾与酒后驾驶的标准是什么,需要在立法中加以明确。
  2、关于情节恶劣的问题。情节恶劣是危险驾驶罪的成立要求之一。何为情节恶劣?也需要立法部门或最高法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如果对于上述两个问题没有具体的标准,该罪名也将形成虚设,达不到立法的原有目的。此外,也将给执法部门滥用司法权利,将行为随意入罪埋下隐患。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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