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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办理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副本原件。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3、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4、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5、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办理地点:
  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办理,其他机动车可以任选车管分所办理。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收费
  不收费。
  (四)提交的资料: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4、机动车登记证书;
  5、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6、属于抵押权人为单位且已注销的,还需提交该单位的注销证明(可以为工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抵押人已还款的证明。
  (五)不予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可以使用上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上述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破产,其机动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解除抵押登记、注销登记、解除质押备案、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已注销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已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已破产的企业的身份证明,是依法成立的财产清算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2、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的身份证明,是该使馆、领馆或者该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证明;
  3、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指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六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7、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8、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9、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所的地址是指:
  1、单位的住所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2、个人的住所为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地址。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住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记载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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