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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一种自发的民间融资活动。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标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冲击,人民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今年一月至六月,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二审案件40件,占收案总数的21.5%。
一、当前民间借贷案件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形式随意,瑕疵较多。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或者欠条,没有利息、借款期限等方面的约定,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在场人。欠条内容存在较多瑕疵:如借款金额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易被修改,又如只签署了借款日期,而未约定还款日期,容易给欠款方拖延履行提供借口,再如只有借款人签名,缺乏手印,如欠款方否认签名的真实性则需进行字迹鉴定。另外担保方也不规范,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而对担保内容不作说明等等。

(二)被告不出庭应诉情况较为普遍。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者外出躲债的情况,导致法院的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且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缺席判决,由于被告既不出庭应诉又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尤其是为了逃避债务,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会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三)申请诉讼保全数量增加。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另一方面,债务人因各种原因逃避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致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申请诉讼保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部分借贷存在规避法律情形。在民间借贷纠纷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贷的情形,为了规避法律,让被告在出具借据时的数额上已经加上了高息,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借据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但被告往往对自己的抗辩举证困难,多数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而法院仅凭借条内容无法认定是否存在高利贷,也很难否定借据的证明力,从而导致可能保护了在各种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

(五)与其他类型案件交叉存在。有的案件立案时是合伙纠纷,经过审理后法官发现其实是借贷案件;有的案件名为借贷纠纷,其实是买卖行为结束后欠付货款,当事人已核过账,打下欠条并开始计算利息;还有的案件名为借贷,还有可能涉嫌诈骗,等等。这些案由交叉相混甚至是刑民相混案件比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复杂得多,审理起来也非常棘手。

二、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对策

(一)改善案件送达方式,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在送达过程中接触被告一方及其家属,有助于查明案情,动员家属作好配合工作,从而提高被告出庭应诉率。

(二)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查明是否存在规避法律情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大标的出借人资金来源、给付方式等进行细致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情形,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非法集资嫌疑的,及时向公安、工商等部门沟通或移送,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三)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矛盾。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其中七成左右的当事人为相互熟识朋友,两成左右为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也存在经熟人介绍借钱给他人的情况,但在实践中只占到很小的比例。因此原、被告之间对对方的情况普遍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若主动邀请双方的亲戚好友出面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纠纷,则更有利于钝化矛盾、解决纠纷。

(四)联动司法,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公告送达、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实行快审快执,加快案件流转速度,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在审理过程若发现有诈骗犯罪嫌疑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惩处犯罪行为。 

柳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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