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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与公证制度

发布日期:2005-10-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中国汉代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充在《论衡》一书中曾说过:“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这话虽然和我们的公证制度无关,甚至与公证工作无关,但却可以用来说明公证制度及公证工作与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之间的依存法则及其涵义。据专家考证:在我国古代奴隶制经济发展最为繁荣的时期(西周时期),也是古典商品经济的活跃时期,公证活动就出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逐步放弃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倡导社会主义建设也需要市场经济为辅,而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经济,是自由、竞争为其本性的经济模式,它需要法制(市场经济是法律说了算),公证工作就日见繁荣。

    这里,一古一今,为“市场经济与公证制度的关系”找到了历史与现实的逻辑起点,也是本文的第一个逻辑起点。

    我们知道,公证活动的大量出现是与商务活动紧密相关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经济若干问题的决议》就将律师、公证界定为市场中介,这是给公证活动的一个基本定性,也为公证合法和改革奠定了政策基础。西周时期的“公证”就是古代早期的财产流转和商业交易行为的中介。事实证明,公证制度是保障民事流转安全和合法的重要制度。共和国法律的奠基人之一董必武同志早在50年代就充分肯定了共和国建立之初,为了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公证机关积极开展的公私间的经济合同公证工作。董必武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作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发言,指出:“国家必须设立公证处,为那些合同公证,合同才少出毛病以至于不出毛病。我们现有的公证处不普遍,要进行公证的文件本来很多,但我们现在还是限于合同,而且多属于公私间的合同,公家与公家、私人与私人间的合同,进行公证的还很少。我希望逐渐增设公证处,公证工作的范围也应逐步推广。”

    20世纪50年代的公证活动少,公证处要增设,而现在则公证活动大量涌现,公证处要限制设立,这本身就是与时俱进。市场经济在我国是个新课题,我们的公证工作要与时俱进,首先要了解市场经济的特征,才谈得上了解它对公证制度发展的影响,还要结合21世纪知识经济的浪潮和中国加入WTO的现实,才能确定好公证制度改革与发展的价值取向。那么,市场经济的特征有哪些呢?它强调自由竞争、等价有偿、价值规律和追求利润。它的核心是自由竞争和价值规律,而公证活动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性、非政府性、非竞争性。如此看来,公证活动似乎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或者至少是超越、凌架于市场经济之上。实际上,市场经济与公证活动是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二者共同点是:廓清在熙熙攘攘的人来利往的社会环境中的具有超越性,也是支配性、权威性。

    第二个逻辑起点,即是自由与法律关系,它需要从经济领域谈到法哲学的领域,如若不然就很难缕述清楚。

    马克思写作《资本论》是从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商品入手的,从而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规律,而本文则力图从时间和空间以及逻辑的多维来谈谈本文的论题。当然一篇文章要与一部巨著相攀比,显然是力不从心,这里,不过是取它的“借鉴”意谓而已。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描述了商品的交换过程,“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它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里的“私有者”,显然是指个体。而我国现行的企业制度,有责任承包、股份制、租赁等,显然是不同于马克思笔下的个体,但是,二者都是发生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之中。因此,这两个个体既是实实在在的个体,又是超越时空甚至阶级的抽象意义,因而它们具有象征“商品市场经济”的抽象意义上的一般概念。对这种超越性的认识自觉与否,关系到我们作进一步的深层次探讨。不少研究者总希望在马列的经典著作中找到问题的现成答案,就没能深入地去认识事物的超越性,因而也就难以得出符合逻辑的结论。

    实际上,认识事物的超越性,同样具有理论意义,不仅如此,还具有实践意义。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运作就说明了这一点,认识到事物的超越性,我们就能把事物放到一个更广、更深的视野中来看待它,充分认识它的存在价值和目标指向。市场经济和公证本身是没有国界的,有的还需要跨国,如涉外经济、涉外民事公证。还有就是市场经济与公证在在时间上的跨越,不是在西周时就有这些活动吗?

    前面还说过,市场经济是以个体为特征的自由竞争经济模式,它由“一只看不见的手”在支配着它,即商品经济的核心———价值规律。个体的自由度相当宽泛,但它必须接受价值规律的抉择。如果有哪个个体、法人不尊重价值规律,就将会失去市场的竞争能力,从而退出市场。但任何一件商品,任何一个企业都不会甘心情愿地退出市场,因此,越自由的经济,越呼唤有序,呼唤法制。人们常讲市场经济即是自由经济,又是法制经济。因为,自由的意志就是法律。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黑格尔给法律下了一个定义:“任何实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法律。”定在就是有规定性的存在,用一句话来理解味格尔这句话,就是,法律是自由意志的定在。这句是黑格尔法哲学的精髓和核心,它是黑格尔对法律本质、价值及其发展运用规律的认识。黑格尔是把法与法律区分开来的,他认为,只有代表客观规律的理念的法才叫人法,此外都是实定的法律。这里所谓的人法,我以为更接近道德范畴。而公证工作尽管属于司法体系,实则更像人法,因此,公证工作、公证人员首先要遵守道德规范是不言而喻的。

    公证制度要代表的客观规律的理念实则是一种共生理念。市场经济要遵守价值规律(也是客观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公证则恰恰相反,它要遵循的客观规律是看得见的。我认为,“客观规律的理念”在当代,莫过于江总书记的“三个代表”思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思想揭示了事物的超越性、规律性,因而也是根本性的,它尽管表述简单,实则深刻揭示了我国各项事业发展的目标指向,因而也是我们各项工作的价值取向。是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要求我们,或者说影响我们去树立这样一个思想理念去驾驭市场,我们要用看得着的价值取向来调适自己遵守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靠了“三个代表思想”,我们就能做到这点,我们就能在市场经济中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把市场这块蛋糕做大。公证活动的含义就在于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始终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在这里,市场经济与公证活动由矛盾的对立(一个营利,一个非营利)回归到了统一状态。

    市场经济需要活性,有了自由度就有了市场活力的泉源。可有人认为,自由就是为所欲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实际上,自由需要有序,需要法制,也就是更需要保障。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主席安贝尔托·卡波拉曾针对公证说过这样的话:“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任何其他法律制度都不能像公证制度那样,对个人和国家提供如此的实利和安全保证。”无疑,公证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的根本办法之一,因而也是保障个体自由度的根本办法之一,而保障了自由,就保障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可是,我国现在的公证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方面又做了多少事情呢?应该说,成绩是主要的,但问题也不少。我认为,问题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意识问题,一是制度上的不完善。比如:有的公证员、公证处服务意识差,总以为自己是在行使司法权力;有的还没有形成非营利意识,给钱就公证的事情或凭人情关系给予公证的事情时有发生。当然,意识问题来自制度上的不完善。比如,我们的公证制度,还是块块领导,没有对必须公证的要件确定一个范围,更严重的是公证没有像法院判决书一样的终极法律效力,而且公证员的道德素养还参差不齐。

    市场经济需要公证制度的改革,但改革决不是简单地把公证处变事业单位、甚至搞个人公证事务所。可以想象,如果马上改公证事务所,像现在的律师事务所那样问题可能会出得更多。因为,人们向钱看的意识还很浓厚,素质参差不齐。更重要的是,本文前面已探讨过,公证的特性是公,市场经济的特性是“私”,二者是有矛盾的。市场经济需要活性,公证却是非弹性的。二者的矛盾性统一在二者同一性———超越性上面。矛盾性决定了它们的相反相成,同一性决定了它们共同的价值取向,而二者的价值取向又产生了一个共同的理念。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是势在必行的。在充分认识公证是市场经济的中介这一性质和地位的情况下,要精简机构人员,完善内部管理,建立扁平的公正组织机构,即公证处与公证处之间同样权威,省级和市级公证处除了业务上交流,不存在谁管谁的问题。加快办理公证的速度,缩短流程。要体现公证书的无形资产内蕴,这是非常重要的。有了这一点,公证活动在知识经济时代的价值就凸显出来。另外,在防止司法腐败、滥用证据,判决不公方面,公证工作要独树一帜。我们的公证活动要有自己的品牌意识,要有诚实、守信的意识。

    中国已经入关。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即将到来,公证工作将日益繁忙,我们要确立好自己的工作主攻方向。今后,公司的业务公证将是我们的主要工作,还有企业改制、房地产出现的司法预防方面的公证。党和政府非常重视我们的公证工作,重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国务院于2000年7月31日批复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可以说,司法部这个《方案》广征博采了广大公证人员的意见,认真分析了公证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从而大大完善了我们的公证制度。《方案》已明确“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在第二大条第22条中明确规定:“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尽快完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证体制建设。”《方案》还对内部核算、公证员素质、赔偿制度、3%的份额赔偿基金、反对不正当招揽业务特别是对“稳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拓宽公证业务领域”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应该说,公证界的同仁这么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的探讨,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果。

    相信,只要我们充分认识市场经济与公证工作的矛盾性、同一性,就能找到问题的逻辑起点,对问题的认识就能上升到客观、科学的高度,并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为“市场经济对公证制度发展的影响”找到更为广阔的视野,奋勇开拓、勤于探索,建立一个中国特色的公证体制。

齐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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