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要约邀请、实为要约的陷阱
发布日期:2010-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析其成因:
首先,《合同法》第15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将一般商业广告作为要约邀请,这便为许多并不准备恪守信用的要约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以要约邀请的形式如商业广告等发出具有具体内容的要约,以便在对方承诺时自己还可以“灵活机动”,不想明确地作为要约那样一旦对方作出承诺,自己便要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其次,虽然《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了“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但非专业人士是很难真正区分要约邀请和要约的,这就为某些人制造陷阱创造了机会。
再次,他们在做出承诺时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以支付定金为承诺的主要方式,而并未与要约人签订正式的合同,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相应的有力证据,往往容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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