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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的法律程序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用法律术语来说,订立合同就是一个“要约—承诺”的过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个要约欲取得法律效力,必须满足《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条件,即该要约:①内容具体明确;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及时间,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②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③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违反上述三条任何一条都不能构成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必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例如: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如下:本公司现有500吨木材,欲以2000元/吨的价格全部出售于贵公司,送货到门,货到付款,如贵公司需要,请在三天内答复。现存在以下几种情况:①C公司无意中得知该消息,立即答复A,完全同意上述条件;②B公司在收到要约后第4天才答复A公司;③B公司回复:贵公司条件均可接受,但价格应调整为1500元/吨。以上种种情形,均不构成有效的承诺,均是对A公司发出的新要约。
  当然,一个合同的订立一般不会只经过一次“要约—承诺”的过程,其必然是通过合同主体不断的“要约—(反要约)—承诺”的反复才能达成的一致意思。
   特殊的合同成立——悬赏广告。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可以明确,悬赏广告亦是一项有效的要约,完成该特定行为的人的行为即为承诺,该特定行为一旦完成,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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