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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三种形态)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过“要约—(反要约)—承诺”这样一个磋商的合同订立过程,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成立的合同是否对合同当事人就产生效力了呢?换句话说,合同成立之后是不是当然的发生法律效力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很难想象一个走私货物合同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这样的合同不仅是无效的,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合同成立后,在正常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需要依约和依法履行合同,违约即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呈现出无效,效力待定及可变更、可撤销三种异态,下面分别介绍。
  1、无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是指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订立合同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其原因一般是重大违法,侵犯到国家、集体、社会、第三人的利益。《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①合同订立瑕疵情形下的可撤销,可变更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如果意思不真实或者不自愿,则合同的效力不确定,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销权,如果不撤销,则合同生效;如果撤销,则合同不生效;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内容。
  关于具体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为了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性,撤销权的存在并不是无期限的,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②客观情况变更情形下的可撤销、可变更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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