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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控制对策(下)

发布日期:2010-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建立反恐部队,完善反恐机制

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防范恐怖主义的对应机构有二:一是政策决定机构。成立国务院领导的包括司法部、联邦调查局、国防部、能源部、交通部、中央情报局、国家安全局等机构。二是政策执行机构。恐怖活动发生后,由相应机构处理。如国务院管辖海外事件,司法部及联邦调查局管辖国内恐怖案件,国内劫机事件由联邦航空局处理。1999年,美国政府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和反击国际恐怖势力,提高国家整体反恐怖能力,建立了以联邦调查局为主的反恐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反恐政策与措施,如增加反恐经费、加强防范信息恐怖活动和核恐怖袭击等等。

此外,英国、俄罗斯、德国、印度等国家也建立了反恐机构,创建了反恐特种部队。事实证明,这样不仅提高了快速反应能力,而且增强了国家整体反恐能力,为有效遏制和打击恐怖主义奠定了基础。

(三)完善刑事立法,将恐怖主义活动规定为特殊的刑事犯罪

国际社会对恐怖活动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把恐怖活动作为刑事犯罪看待还是当作政治活动处理。许多国家采取颁布反恐怖法来解决定性问题,以解决法律上的难点。实际上,较好的解决方法是把恐怖活动作为特殊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美国和中国既是如此。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性犯罪防止法》及《反国际恐怖活动法》两项立法,联邦调查局根据刑法中250多项条文的规定开展调查和收集情报。2001年底,中国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严惩恐怖犯罪。因为从长远的战略角度看,军事行动是有风险的,可能导致第三势力的介入,甚至是更疯狂的恐怖活动。按照法律程序办事,不仅可以避免过分使用武力,而且可以通过国际刑警组织交流情报,提高处理恐怖事件的能力。

另外,国际社会在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中,应追根溯源,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着手。要消除恐怖主义,必须解决国家间的贫富悬殊,必须公正合理地解决争端,如中东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遏制恐怖活动的蔓延,保证全球反恐斗争的最终胜利,维护人类的发展与安宁。

参考文献:

[1] 参见[法]安德鲁.博萨著,陈正云、孙丽波等译,《跨国犯罪与刑法》,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11月版,第14页。

[2] 参见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69页。

[3]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所反恐怖研究中心《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Z].北京:时事出版社,2001.3-4。

[4] 赵永琛主编.《跨国犯罪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页。

[5] (美)塞缪尔.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234.

[6] 赵秉志主编:《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理论与立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 邵沙平:《控制恐怖主义犯罪与国际法律合作——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向》,《求索》,2002年01期

[8] 莫洪宪:《国际社会反恐怖活动组织犯罪及我国刑事立法》,《法学评论》,1999年04期

[9] 翁星、王晓、潘建珍:《论依法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现代国际关系》,2002年08 期

[10] 夏勇、王焰:《我国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研究的综述》,《法商研究》,2004年01期

[11] 邵沙平著:《国际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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